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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在承租人租船转租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其他款项的情况下.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救济原则是,出租人有权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人优先受偿。可见,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就是由海商法规定的,出租人基于同承租人的租船合同关系,在承租人不支付租金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优先受偿的权利。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与占有留置权虽同称留置权,但两者却有明显区别。占有留置权以债权人依据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并继续保持事实占有状态为留置权构成的重要条件。而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则不以出租人已占有承租…  相似文献   

2.
航运实践中,当承运人不及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是可以通过撤船来保护其利益的。另外一种保护的办法,就是行使留置权。因此不论是标准的定期租船合同,还是标准的光船租赁合同,大都订有留置权条款。我国《海商法》第141条也有如此规定。但根据海商法第127条的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这样,如果当事人选择订有留置权条款的标准租约,则只能根据合同条款作出诠释。实践中,出租人错误留置货物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转租收入实行留置权,又存在法律上及操作上的…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的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由于缺乏"占有"要件而无法有效成立。借鉴英国法经验,提出这一权利在中国法中是一种特别法下的"债权让与"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条款"应解释为承租人作为让与人,将收取转租合同下的运费或租金之债权转让给作为受让人的出租人,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发出支付转租运费或租金的通知,以清偿承租人原合同下所欠付的租金。在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形下,中国宜采纳"通知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即以向债务人发出通知的时间来确定何者取得债权。  相似文献   

4.
一承租人没有按照定期租船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将船撤回、解除合同、索赔损失,这是在船舶期租活动中人们可能遇到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5.
论停租条款     
几乎所有的期租合同都订人停租条款(off-hireclause),该条款规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中止履行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在期租合同履行期间,出租人与承租人对某个事件是否是停租事件时常发生争端;同时,根据租船合同,如果承租人不支付到期的租金,出租人就有权撤船。  相似文献   

6.
第三类海商留置权——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商法》第141条规定:“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这是关于出租人对船上货物及转租船舶收入行使留置权的规定。一般认为,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分为两类——船舶留置权与货物留置权。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当属其中之第三类留置权。因为无论从性质、留置标的的特点、构成要件还是实现方式,它都与另外两类留置权不同。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8.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是首要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停付租金或少付租金。但是根据停租条款,在符合合同约定的停租事由发生后,可以停付租金。停租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的重要条款,对承租人来讲意义重大。本文主要结合有关格式合同以及几个国家海商法的规定,探讨了停租的法律依据,停租事由,停租时间依据停租与过失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孙永全 《山东审判》2005,21(3):33-34
一、出租人的担保责任出租人的担保责任指出租人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应承当的两项法定义务,即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和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审判实践中,出租人对于该两项义务的违反往往导致要承担被解除合同或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就租赁物主张权利而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为使用、收益。合同法第228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从该条规定来看,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  相似文献   

10.
融资租赁合同是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类型合同,因其存在着有别于其它类型合同的诸多特殊性.统一一,《合同法》将它明确规定为有名合同之一。本文试结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作一探讨。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法律结构统一《合同法》第23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定义,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融物双重性。形式上,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而不…  相似文献   

11.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产生纠纷,承租人拒交租金并拒绝返还房屋,出租人未经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而于2020年6月直接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租金等。  相似文献   

1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单方解除航次租船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履行后本可获得的收益,减去出租人占用本应履行原航次租船合同的时间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  相似文献   

13.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支付运费外,另一项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称《海商法》)第IO0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但在航运实务中,承租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货物还是较为常见的,主要表现为:末提供任何货物、提供非合同约定的货物和提供的货物末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当出现上述情况后,出租人如何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对策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和索赔损失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船舶抵达装货港后,若…  相似文献   

14.
试论延滞损失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由于船舶的营运安排及调度工作,完全是由出租人负责,所以整个运输航次履行下来.是否会顺利进行.是否会影响船期.是否会影响以后的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对出租人而言,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在装货、卸货或者运输中某一个环节发生延误.就会给出租人带来损失。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中常常订有滞期费条款,那么承租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完成装卸工作的话,对于延迟期间产生的损失,承租人应支付滞期费。  相似文献   

15.
未经出租人明示同意且出租人一直未提异议的转租合同,应有效。合同终止后,若出租人未基于物上请求权向次承租人直接主张有关权益,而是仍然依据租赁合同关系向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并支付使用费,则承租人可基于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关系、次承租人继续占有租赁物的状态等进而要求次承租人迁让,承租人仍可按约定的转租租金标准向次承租人收取使用费。  相似文献   

16.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没有协商免除出租人退还押金的义务,出租人以双方签署的由其提供的解除房屋租赁关系格式合同中有“双方再无经济关系”的约定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承租人提出异议的,出租人不能免除退还押金的义务。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  相似文献   

18.
融资租赁是这样一种交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商的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约支付租金。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两个合同(租赁合同、供货合同)。出租人既是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是供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供货商与出租人之间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租赁合同,供货合同要经承租人签字确认。因此,在融资租赁中,租赁合同与供货合同密切相关,相互影响,各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交错。供货商对供货合同的违约,要影响到承租人的利益,承租人对租赁合同的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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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轮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1月在中国青岛港交付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由于承租人未按时付足租金,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布撤船。  相似文献   

20.
〔案例一〕适用法律时效期间某轮根据其所属的中国G船务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中国S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于1995年从中国岚山港装载袋装水泥运往缅甸仰光港卸货。双方当事人因装卸港滞期费和时效问题发生争议。因租船合同中求约定适用的法律,出租人为向承租人索赔装卸港滞期费而提起仲裁是否超过时效期间,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首要问题。中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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