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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9 毫秒
1.
多数学者认为肖志军拒签事件属于极端个案,不能说明法制不健全。其实,该案反映出我们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的问题,其要害在于公法规则在医患双方关系中不适当地设定了患者家属的主体地位与决定权。这种规定在理论上造成逻辑悖谬,在实践中不仅不必要,而且可能造成与立法预期相反的效果。在特定条件之下,取消患者家属的决定权,解除对医院紧急救治行为的强制禁止,则类似问题可迎刃而解。肖志军事件中所出现的问题其实是国家出于政策管制的需要而不适当地介入私法关系所导致的后果,它反映出我国公私法关系理论亟待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2.
10月14日,因为两位家属签字拒绝救治,她们眼中的“烂人”弟弟最终因酗酒醉死在医院。在拥有决定权的时候,她们放弃了亲人的生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而牵涉其中的医院,凭着一纸患者家属拒绝手术的签字证明,又能否免责呢?  相似文献   

3.
病人基于宗教信仰坚决拒绝手术输血,但医师为了挽救其生命还是给病人施行了输血手续——本案最大争论焦点在于当医疗行为关系到生死时,病人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应该受到尊重。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病人的上述意思决定权作为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应该得到尊重,并且当医师的治疗方针与病人的意思有冲突时,医师应该说明治疗方针,使病人对治疗方针作出承诺与否的选择。患者的自己决定权与医师的裁量权的冲突一直引人关注,本案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紧急救治权与医疗欠费的矛盾及其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救治权是我国卫生法规定的公民在患病急危时,有得到医师紧急抢救的权利。而在当前却存在日益增多的急诊欠费与紧急救治权之间发生矛盾的案例,严重妨害了患者的紧急救治权。如果仅依靠追究医师的法律责任来解决该矛盾,只是治表之策,而建立急诊欠费的补偿机制才是根本对策。因此,应当通过社会建立急诊“绿色通道”会员制度,医院共同参与建立“医疗欠费共担基金”,政府建立紧急救治欠费补偿基金,聘请律师对恶意欠费依法追缴等对策保障患者紧急救治权。  相似文献   

5.
如果不对医事刑法研究的共通原理进行挖掘,医事刑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就永远无法得到确立。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应当依照区分治疗行为和非治疗的医疗行为展开讨论。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存在治疗行为伤害说、治疗行为非伤害说和中间说。治疗行为伤害说具有妥当性。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患者优越利益的实现,非治疗的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危险承受。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是重要的,但不是万能的,只能在相对的自律中尽可能地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应当从实施主体、医疗家长式作风、医疗正当程序三个方面对患者的自我决定权进行制约。小组医疗中过失竞合时责任主体的限定,不仅要考虑因果关系的相当性,更应重视各个过失行为的正犯性等归责因素。小组医疗中也有适用信赖原则的余地。小组医疗中信赖原则的适用以分工的确立为前提条件,以存在实质的信赖关系为根本条件。  相似文献   

6.
日本的安乐死研究重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有轻视“经济负担”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的倾向。而我国恰恰与此相反,过于关注“社会医药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外在社会利益因素,缺乏对患者“自我决定权”这一内在因素的深入研究。其实,“自我决定”与“社会决定”分别是允许积极安乐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用二选一的方法,舍弃其中的任何一个原理来建构安乐死合法论是行不通的。只有将“自我决定权”与“社会决定权”相结合,才能从刑法理论上顺利解决安乐死问题。只有当两者都符合时,积极安乐死才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7.
因专业知识的不对等和信任的缺失,医患双方对疾病的认知往往不甚相同,甚至出现对立,在紧急情况下,这种对立直接影响对患者的治疗,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本文从实例出发,通过梳理归纳既往的理论观点,在辨析具体情形的基础上,从患者自己决定权的角度出发,论述不同情形下,面对患者拒绝治疗,医方所应采取的处置方式及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8.
曹林文在2007年11月26日的《燕赵都市报》上著文说,11月21日,湖南衡阳男子肖志军因拒绝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做剖腹产手术,致使其妻李丽云不幸死亡。25目,死者李丽云的母亲李小娥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肖志军和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责任。在这起悲剧的伦理讨论中,有人说患者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无论如何。医生不能眼睁睁看着一个可以救治的病人死在医院。这话听起来很有人道情怀,但却是脱离现实的幼稚空想:世上没有绝对的权利。任何权利都相应地受到某种约束。有人说医生在情况紧急时应有手术决定权,可谁来判断和界定“情况紧急”?手术决定权中的医疗风险又由谁来承担?  相似文献   

9.
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今天,因患者(家属)“拒签”,而使悲剧时常上演。在紧急治疗行为中,患者(家属)不明事理“拒签”情况下,如何使医方(医生)摆脱两难选择:一方面是“治病救人”神圣使命;另一方面医院(医生)可能被迫究侵犯患者知情决定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紧急治疗行为责任排除命题的探讨,从为医院(医生)排除两难选择提供法律上的路径。  相似文献   

10.
自己决定权是指个体可以对自己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按照自己的意愿而不受他人外在的限制及胁迫的自由,包括自我规范、自我决定、自主、选择自由、隐私及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等内容。而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自我决定权的行使存在程度、权限以及主体等方面的限制,行使自我决定权不能对他人造成危害或有造成危害的危险;行使的权利系生命权以及行使决定权有碍社会公共利益时受限制;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自我决定权,精神病人、未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则受限制。  相似文献   

11.
"肖志军拒签案"医生的刑事责任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吕英杰 《政治与法律》2008,11(4):129-133
尊重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医事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患者家属的代为同意权不得滥用.国际惯例是:在患者处于危急状况时,如果家属的意见违背患者本人的利益,医生有权利且有义务恨据本人的推定承诺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对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不能作孤立的理解,应该进行系统化解释,通过法律解释可知,本案中医生具有救助义务,但是,因其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应该免责.  相似文献   

12.
孕妇李丽云的父母状告朝阳医院的案件,引起了我们对患者自己决定权和医生自由裁量权的思考。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人格权的内容之一,在医疗活动中表现为知情同意原理。在患者基于自己决定权,作出某项决定时,我们要予以尊重。但是,自己决定权是多种伦理原则的综合,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先性。  相似文献   

13.
紧急避险制度在急危患者医疗知情同意中的应用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患者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医患关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完善我国的医疗知情同意,尤其是急危患者医疗知情同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在法律上对于急危患者知情同意如何保护,以及在患者医疗知情同意与生命冲突时,作为医生应如何选择进行了研究。本文试图运用紧急避险理论对医生救治急危病人的法律责任的免除,急危病人生命的保护提供思路和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4.
逮捕决定权的配置不仅关涉司法机关间的关系,更与个人自由密切相联,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其意义尤为凸显。比较方知长短,本文将从我国逮捕决定权配置的立法格局与特点,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法考察两方面着笔,对逮捕决定权配置问题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15.
受美国隐私权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启发,日本学界及判例发展出自己决定权这一理论.结合我国实际,自己决定权作为基本人权,应在宪法上得以确立.自己决定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在制定我国民法典的人格权法时亦应得以确立.自己决定权具有相对性,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在符合法律保留原则及法定程序下,公权力得制约自己决定权.对公权力侵害自己决定权的救济方式包括宪法上的违宪审查、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民法上的人格权请求权及侵权请求权.  相似文献   

16.
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男女缔结婚姻后,在生育问题上产生分歧即导致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夫妻双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平等的,应尽力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行使。在受孕前提下,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有权自主决定终止妊娠或继续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丈夫无权强迫妻子终止妊娠或阻止妻子终止妊娠。本文指出生育权冲突可通过离婚途径救济,对丈夫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有限制地支持,但不以侵犯生育权为由。  相似文献   

17.
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大陆法系国家“单向鉴定”的鉴定权配置模式中,鉴定的申请权与决定权之间地位与相互关系构成一个特殊的子系统。在诉讼地位上,司法机关鉴定决定权力优于当事人鉴定申请权利;在相互关系上,鉴定申请权是鉴定决定权的前提;鉴定决定权受制于鉴定申请权。我国现行法律在鉴定申请权与决定权配置上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必须作立法上的完善并建立和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8.
陈颖  蔡伟 《人民司法》2020,(10):94-97
医疗实践纷繁复杂且变化多样,医患纠纷总是不可避免地上演着。在患者及其近亲属享有知情同意权的同时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以缓和医患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但无论是远在2007年北京朝阳医院的肖志军拒绝为难产妻子签字案,还是近在2017年的陕西榆林市孕妇跳楼案,10多年来呈现在世人面前的更多的是患者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之间尖锐的冲突,导致悲剧不断上演。对此,哪怕是几经打磨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没能给出解决的办法。  相似文献   

19.
法政新知     
《江淮法治》2014,(4):5-5
正2月1日起,一批部门和地方规章正式实施。其中,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公益性,并提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等"五不准"。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抢救病人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指出,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相似文献   

20.
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针对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立法空白点 ,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问题作了探讨。分析了有关敌意收购和反收购功能评介的各种观点 ;论证了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属于股东的理由 ;并在控制性股东和公司经营者权力滥用防范层面上阐明了对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规制的内容 ;最后通过境外相关立法比较 ,对我国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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