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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18(2):40-44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诈骗罪最为常见的犯罪类型 ,应将以虚假申办材料从银行骗领到信用卡的持卡人列为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侦查对象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侦查工作应围绕查明其恶意透支犯罪事实和获取其恶意透支犯罪证据展开。对侦查对象不明确的恶意透支案件 ,应根据对骗领信用卡人骗领时留存的各种书面材料的分析发现线索 ,及时向有关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以查明透支者的真实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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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信用卡的持卡人与用卡人须为同一人。但现实中可能出现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信用卡而导致持卡人与用卡人不一致的情形。当持卡人与用卡人具有恶意透支的共同犯意,两者可以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当持卡人有犯意而用卡人无犯意,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当持卡人无犯意而用卡人有犯意,用卡人不能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可能另行成立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罪适用必须严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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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种种原因,信用卡被盗刷的现象时有发生,而许多持卡人面对银行拒绝承担责任或者索要赔偿,往往只是自认倒霉。其实在很多情况下,持卡人完全有权说"不"!【案例】李先生曾向一家银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办理了自助银行及短消息服务,约定自助银行每日限额为5万元,凭密码交易。2014年5月12日23时46分,借记卡在数千公里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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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用卡的发展与普及,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卡诈骗犯罪立法并未对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立法疏漏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性及处理的混乱状况。为了严密法网,有利于司法实践依法惩处这类犯罪,通过对一起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案件的分析,对修改与完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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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用卡的发展与普及,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但是,由于我国信用卡许骗犯罪立法并未对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立法疏漏最终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性及处理的混乱状况。为了严密法网,有利于司法实践依法惩处这类犯罪,通过对一起骗领信用卡透支诈骗案件的分析,对修改与完善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提出若干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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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金融业务减少的情况下,台湾银行纷纷通过大量发行各种信用卡与现金卡扩大业务,结果是发卡量迅速增加。许多持卡人透支消费,在经济大环境不佳、收入无法增长的背景下,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形成一个庞大的欠债群体”卡奴“。银行为了生存与利益.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方式讨债,结果让许多”卡奴“陷于困境,出现一股因卡债而走上绝路的自杀风潮,引起全社会对”卡奴”问题的关注。不仅如此,”卡债”的负面影响开始向经济面延伸,若处理不好,不仅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而且可能引发一场新的金融危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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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信用卡能走多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一些银行为开拓大学生信用卡市场,纷纷对各大高校的学生伸出了“召唤”之手,甚至在大学校园驻点、长期设办卡联络员等。据称,正当银行猛攻校园时,兴业银行南京分行已经停止办理大学生信用卡。其原因是一些大学生办卡以后长期不用,成为睡眠卡;由于银行业过度追求发卡量,重发卡不重售后服务的管理,令持卡人满意度偏低,导致大量销卡;另外,少数大学生透支后不及时还清成为呆账,虽然银行会通过短信和电话进行催缴,但还是有少数学生不及时偿还。种种迹象表明,大量发放大学生信用卡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业信用卡业务的利润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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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马某于2006年7月18日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了《天津市用人单位招用务工农民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马某的工作内容是,某塑胶制品公司的操作工,某劳动服务公司按规定为马某参加工伤、医疗社会保险,并由某劳动服务公司代为扣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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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于1996年6月28日向某市工商银行牡丹卡部申领了一张牡丹信用卡,并分别于1998年7月29日、7月31日、8月3日、8月20日四次从工商银行ATM柜员机上透支3600元。1998年8月24日,王某经牡丹卡部授权,又透支3万元,牡丹卡部同意王某可以透支一个月。王某透支后,未按规定时间归还本息,某市工商银行牡丹卡部于1999年2月4日、5月27日、8月17日以及2000年7月4日四次向王某发出《追讨透支贷款通知书》,告知王某的行为已超出了善意透支的范围,造成恶意透支,应尽快归还透支本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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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使用信用卡透支超过了还款期限,持卡者将面临着巨额的复利(利滚利)和滞纳金处罚,南京市民王朝(化名)就是其中一位。两年前,他用信用卡透支欠下银行7884元,两年后,欠款已经变成35478元。为此,他被银行告上法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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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佑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9(5)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要进行理论重构,现有的对恶意透支的构成要件的解释,以持卡人为中心,而忽视了信用卡交易的另一个主体银行,对其应当进行限缩解释。银行在信用卡交易中的一些民事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会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足以影响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有救济无刑法"。银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些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对持卡人的权益也会产生影响,这种影响会影响恶意透支行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认定原则"被害人过错理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