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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日刑法的责任理论发端于责任概念,历经百年已成为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义在量刑中具有刑罚限定机能、刑罚均衡机能。责任主义不但被德日《刑法》规定为基本原则,还被《宪法》规定为基本原则。其量刑司法活动通过责任刑(点理论或幅理论)限制目的刑,否定了将人作为工具威慑他人的正当性,并得到大量判例的支撑。我国量刑理论具有滞后性,给实践带来的问题包括:各地《量刑实施细则》不区分责任刑情节与预防刑情节;目的刑随意突破责任刑上限的状况较为常见;司法解释违背责任主义。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规定责任主义与责任刑、发布量刑情节分类指导规范、在审判中贯彻责任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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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日本刑法理论中的"责任"达一概念,贯穿于定罪与量刑。在犯罪论中,责任与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并列而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在量刑论中,责任则被视为决定刑罚量的基础或根据。从这里引申出近代刑法的重大原则之一——责任主义。共含义有两个方面:(1)无责任则无刑罚,(2)刑罚必须与责任相均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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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中保障国民自由的原理,责任主义成为法治国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采取的是先责任后预防的量刑步骤,相应地,量刑情节区分为责任刑情节和预防刑情节,责任是刑罚的上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缺乏明确的原理支撑,对量刑步骤、量刑情节的适用顺序的规定,缺乏逻辑合理性,有必要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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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关系到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乃至国家的人权状况。量刑必须以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为指导,并合主义要求妥善处理好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关系。贯彻责任主义是尊重人权的基本要求,点的理论是消极的责任主义的必然结论;法官必须区分影响责任刑的情节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并且只能在责任刑的点之下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不能为了一般预防的需要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任何场合都不得在责任刑的点之上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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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日)量刑基准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德日刑法中,受责任主义的规制,责任为刑罚规定了前提和界限,基于预防方面的考量不能僭越责任程度所决定的刑罚。相比之下,中国现行刑法的量刑基准理论与之虽貌合实神离,因为作为其量刑基准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加权之值。我国现行量刑基准理论实际上是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的逻辑延伸。欲求我国量刑基准理论在逻辑上更为科学合理,在价值取向上彰显现代刑法之人权保障机能,则必以改善现行刑事责任理论体系为前提。改造的重点在于纠正将责任评价与刑罚量定混为一体的做法,将之予以分离,使之各得其所。作为犯罪后果负担的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严重性程度来决定,人身危险性因素不能用于评价犯罪与刑事责任,而只能在刑罚最后量定时做有利于犯罪人更新改造之缓和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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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开,确定刑量刑建议成为决定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成功与否的"最后一公里"。但在司法实务中,确定刑量刑建议制度也存在许多问题,如量刑基础理论应用不足妨害刑罚公正性、确定刑量刑建议内容失衡妨害刑罚统一性、适用形式化现象严重等。为此,建议从责任主义出发重构量刑建议基础理论应用规则、加强量刑规范化依据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行更具合理性的量刑步骤、保障量刑建议实质化、提升检察官量刑能力、转变控诉权力越界理念、实现量刑合力协作等,进一步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适用成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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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的司法化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主要内容,就刑罚权的运作而言,包括制刑、求刑、量刑与行刑四个环节.其中量刑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只有通过量刑,刑罚才能由静态转入动态,实现刑罚的目的,没有量刑,行刑也就无从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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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要研究的是犯罪与刑罚的问题,而对于刑罚的研究离不开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量刑幅度适用的探讨。因此,犯罪事实与法定量刑幅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量刑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如何确定影响量刑的犯罪事实,以及如何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合理的量刑幅度;并在此基础上,以法定刑为基础,根据量刑情节合理的调整量刑幅度,最后确定宣告刑。我国的量刑制度有合理的根据,但也有其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参考美国《哥伦比亚高级法院自愿适用量刑指南》的前提下,以盗窃罪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量刑根据和情节进行合理的分析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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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裁量逻辑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正确的认识可以使我们行之有效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合理地规范刑罚裁量.刑罚裁量中不合理的量刑差异招致了对量刑体制的广泛批评和对量刑公正的强烈质疑,并进一步削弱了刑罚的威慑效果.控制实验表明法官的量刑决定近似服从泊松分布,该实验的发现为确定合理的量刑基准提供了可靠的理论基础.对量刑基准的经济学分析表明,应该以刑量分布的均值为基准确立一个量刑幅度以在个案的合理裁量和对不合理量刑差异的控制之间寻找一个最优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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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科学研究、刑法教学和刑事审判实践中,关于刑罚量刑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肃清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原则的影响。特别是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沿用了封建社会、帝国主义的刑罚量刑原则的反动理论,残酷地迫害革命干部和革命群众。为了划清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和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一般原则的界限,肃清其流毒,有必要对剥削阶级国家刑罚量刑的原则作一番简要的剖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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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量刑原则存在着客观化判断有余、主观化考察不足与静止性判断过多、动态性分析不足的问题。罪责是在充分考量涉案行为及行为人基础上的责任确认,是刑法规范与社会价值并重评价下的对刑罚性质与量度进行确认的独立内容。在深入分析罪责概念的基础上,适度借鉴德国刑法量刑原则的合理内核,综合考量各种待量刑案件的个体化特质性因素,在量刑各个阶段融入矫正与预防指标,由不确定的罪责概念配之以刑罚规范与注重矫正、预防实效的社会价值规范,是对量刑原则进行优化的有效方式,也是实现刑罚规范及其判例实践追求的理性量刑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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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是较为抽象的物质,如何明确一个完善的人格标准以及该标准在定罪量刑中如何运用,一直是我国众多刑法学者正在研究探讨的问题,本丈以盗窃罪为研究视角,从人格量刑标准的界定入手,分析了人格引入盗窃罪定罪量刑的必要性,最后系统论述了人格标准在盗窃罪定罪量刑中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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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司法和谐,体现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刑事政策,刑罚裁量不仅仅要体现合法性,还必须实现合理化。量刑合理化就是法官在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在确保刑罚公正性的同时,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主客观诸要素,体现常情、常理,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体现刑罚个别化。这有利于实现刑罚正义,确保刑罚裁量的实质公正和个案公正,体现对人民群众情感和利益的认同与保护,促进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符合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和我国的刑罚价值观以及刑事政策的根本要求。量刑合理化的实现,有赖于刑罚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确立与正确运作,并需要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程序的完善,以及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判例指导和量刑指南等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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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脱逃罪、盗窃罪的,对其应当怎样实行并罚,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并罚后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对新罪即脱逃罪、盗窃罪分别量刑,然后将各自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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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可行性与难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刑法学研究中,一直以来比较引人注目的是犯罪论中的犯罪构成及其相关问题,以及罪刑各论中的侵犯个人法益(侵犯人身、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刑罚论的意义则容易被忽略,至于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也没有得到细致和深入的探讨。在刑法学研究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的今天,讨论刑罚论尤其是量刑制度的若干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看,都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如何防范法官任意行使刑罚裁量权,防止量刑偏差,实现刑罚公正,本身就是当前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