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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部分非法行医典型案例讨论该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 ,对于非法行医造成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如何界定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作者认为应以刑法为基础 ,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 )》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主要依据 ,并考虑非法行医行为在这类案件中的参与程度 ,综合鉴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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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实施了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重大医改举措,允许社会办医、个体开业行医。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就医,弥补了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然而,某些个人因为一已私欲,无证无照看病,出现了不少的非法行医案件。随着《刑法》的修订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非法行医案件的侦办与审判实践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定罪量刑方面必须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该类案件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所涉及的鉴定主体、鉴定目的、鉴定原则及鉴定程序等问题亦逐步成为该类案件办理工程中的焦点。本文亦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以上几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供同行在鉴定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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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不同程度的牙齿损伤所应认定的损伤程度,其前提条件应是正常牙齿。而行根管治疗后牙齿的不同结局.成为此类案件鉴定的关键。作者结合具体检案进行分析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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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检案中存在异体植入或置换术后损伤的要求进行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但因目前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标准对该类损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在鉴定有一定的困难。作者曾比照以上标准。对3例案件进行鉴定,使案件得到了圆满的解决,现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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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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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提出对硫酸二甲酯中毒案件损伤程度的评定方法。方法案例中44名中毒者根据GB/Z40-2002《职业性急性硫酸二甲酯中毒诊断标准》进行中毒程度评定,再依据重、轻伤标准作出损伤程度的评定。结果44名硫酸二甲酯中毒案件中重伤4人、轻伤4人;未达到中毒程度,不构成重、轻伤的36人。结论在涉及中毒的案件中,损伤程度的鉴定主要依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职业性急性化学药品、毒剧药品中毒的诊断及分级标准,结合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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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实践中确定伤害后果的方式是人体损伤鉴定,具体可分为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伤害的程度是否达到刑事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从而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目前故意伤害案件人体损伤鉴定存在以下典型问题。一、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的分离广义的人体损伤鉴定包括伤害程度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多年以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