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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者定金的行为。加强对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及有关法律的制订,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律特征 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也就是预售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不是在交易成立时转移的,而是在预售合同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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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24)
正甬建发[2017]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发改(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及其机动车停车位(库)(以下简称车位(库))租售行为,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商品房租售管理和价格管理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因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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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2011,(Z5):35-38
晋建房字[2011]3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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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5)
<正>渝国土房管规发[2017]1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就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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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30-33
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探讨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而兴起的,我国目前的房地产转让中,存在商品房预售这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因在建工程的工期长,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因而购买期房面临的风险比一般购买现房的大得多。在我国商品房预售领域里引入预告登记制度,能够有效地规范房地开发企业的预售行为,也即预购人与预售人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预售人对该房屋所为的其他处分都在此债权范围内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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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基础,考察我国大陆商品房预售制的缘起、变迁动力与变迁路径可以发现,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房地产领域的住房投资资金和居民居住条件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商品房预售制中多方的相对代价也发生转变:国家的逻辑从重视增长转向重视分配,购房者的逻辑从迫切追涨转向审慎抉择。这些变化使得一些之前透支运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困境,连带一些地区的预售制运转遇到困难。对此,应努力克服路径依赖,多措并举探寻商品房预售制改革的最优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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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日益高涨的呼声,实行多年的我国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已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其去粗取精需要立足于制度背景及运行现状,并借鉴域外经验,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符合市场的理性选择。而对比预售制度三大不同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在城镇化加速带来的住房刚需依然旺盛,房地产开发融资渠道十分有限,短期内,预售承载融资的功能难有根本改变,可替代预售许可更优制度安排难觅之现实条件下,采取"完善现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方案是当前的最佳选择,相应的完善措施则应针对预售许可和预售实施两个关键性环节着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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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给第三人,使其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现实中,预售商品房转让现象大量存在。但由于国务院对此问题并未出台相关行政法规,致使此类纠纷解决起来相当棘手。本文就其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试加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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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包括建立与工程进度相匹配的住房按揭贷款发放模式;按节点向开发商划拨预售资金;委托第三方机构监管预售资金账户;建立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强化开发商交付主体责任,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付风险等。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商品房预售制及资金监管经验,从统一立法明确职责、优化预售资金支付模式、强化预售资金监管及信息披露、构建首付款及期房保险制度等方面提出健全我国房地产资金监管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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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0,(6)
<正>苏府规字[2010]1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由市住建局、物价局联合制订的《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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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房地产经济的迅猛发展,预售商品房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房屋交易方式。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不可避免的原因,存在大量预售商品房的预购人需转让预购房屋的情况。由于立法的不统一,以及理论界的诸多分歧,对此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少困惑。如何界定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如何完善转让制度,规范转让市场,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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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蓉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69-76
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为防范个人住房贷款风险而产生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出现与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兴起密切相关。对购商品房抵押及相关登记的认识模糊,影响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地产信贷资金的安全。应探讨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物权形式予以立法,或者将其纳入预告登记制度进行针对性立法,以维护我国住房金融市场的稳定、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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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6)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的开发销售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开发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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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实证考察及评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新举措下,各地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要有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监管、商业银行监管和中介机构监管三种模式。本文通过实证考察和对比评价,建议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应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机制,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售资金监管模式,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以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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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1,(11)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政发[201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拟定的《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市住建委2011年10月)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公平公正,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城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