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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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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总统奥巴马来中国前,首先为其中文名字"正名";纽约政界稍微有一点影响,或打算今后有所作为的政治人物,都有自己的中文名字. 子曰,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遂.看来美国人也信这个.  相似文献   

2.
孔子的正名论见于这样一段话 :子路曰 :“卫君待子而为政 ,子将奚先 ?”子曰 :“必也正名乎 ?”子路曰 :“有是哉 ,子之迂也 ,奚其正 ?”子曰 :“野哉 ,由也。君子如其所不知 ,盖阙如也。名不正 ,则言不顺 ;言不顺 ,则事不成 ;事不成 ,则礼乐不兴 ;礼乐不兴 ,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 ,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 ,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 ,无所苟而已矣。”(《子路》)孔子的话是有极强的针对性的。卫国处于黄河、淇水之间 ,子民都是殷商后裔 ,好乐奢酒 ,民风多承夏俗而不同于周礼 ,政局一直都不稳定。政乱礼失是当时的普遍情况。周…  相似文献   

3.
孔子在过去一个时期曾被批得体无完肤,一无是处,其实他有许多话是讲得很好的。“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我认为就讲得很好。法学方面有些名词,甚至经常习用的名词,概念长期混淆不清,人们在理解和使用上不尽一致,给法学研究、教育和宣传工作都带来一定的混乱,使初学者感到困惑而无所适从。很需要来一番“正名”的功夫。法制和法治这两个名词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对于“以  相似文献   

4.
"法治"(Rule of Law)无疑是最具吸引力的政治理想之一,但它同时也是最具争议的政治和法律概念。法治的吸引力和法治的概念问题应当同步解决,因此必须仔细考虑"法律的价值为何"的问题。由于价值存在着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之分,因此强调法治的吸引力,必须将法治与内在价值的概念联系起来。同时,由于内在价值可以被划分为固有的内在价值与构成性的内在价值,并且后一种内在价值才是法治的基础,因此一种形式主义的法治主张必然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5.
华一民 《检察风云》2013,(18):84-85
外滩,位于上海市中心区的黄浦江畔,现名中山东一路。尽管以孙中山命名的路牌已树了68年(抗战胜利后更为此名),但恐怕连上海人也很少记得或使用这个正名,人们大都以它的旧名作正名。  相似文献   

6.
龙洋 《法律科学》2009,27(4):130-136
转化犯是我国刑法理论对刑法中特有行为形式所作的理论概括,转化犯最大的立法价值在于它凸现了罪责刑均衡原则。基于转化犯是轻罪向重罪的单向转化,转化犯的法定性既缘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刑法规范作为裁判规范的属性使然。作为规范的表达方式,注意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缘于犯罪构成学说;而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其立法的理论根据则基于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即借助于法律拟制立法的正当性要求,拟制性规定的转化犯既可以弥补刑法条文的漏洞或缺陷,还可以满足刑法规范对实质正义的立法诉求。  相似文献   

7.
立法层面观察,"推定"和"视为"语词频繁适用于我国法律规范中。学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两语词表达的分别是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制度。然而,以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为样本进行分析,却发现"推定"和"视为"语词并非与法律推定和法律拟制相对应:"推定"大多表达法律推定,但也表达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视为"大多表达法律拟制,但也表达推定制度和注意规定。立法层面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语词适用的混乱状态必将导致司法层面对于"推定"和"视为"语词的解读困境。因此,应当在厘清法律推定、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本质的基础上,用统一、明确的语词进行相应的制度表达。  相似文献   

8.
论证明责任机制的限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明责任机制作为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进行裁判的法律技术和方法,尽管意义重大,但它毕竟有着自己的限度。它存在着事实拟制的"错误",存在着被扩大化使用的危险,必须不断履行自己的说服义务,以及作为制度可能牺牲个案中的正义等等。只有认识到这些限度,我们才能真正明确其意义;只有认识到这些限度,我们才能真正在合理的范围内恰当的运用它。  相似文献   

9.
李军 《河北法学》2004,22(12):96-99
法律行为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法技术的拟制物,它在法技术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它是法律概念体系的一环,它是法律价值的载体,它还是法律规范的中介。此外,它通过意思表示为确定私法自治的行为提供了分析工具。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6,(5):3-24
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是两个不同的法学概念,作为立法和法律运用的重要方式,两者本身预示着法律的修辞属性。法律拟制和法律虚拟分别勾连着立法和司法,从而可以在概念体系中进一步划分为立法拟制和司法拟制,立法虚拟和司法虚拟。这些概念都表明法律不仅是科学的、理性的、逻辑的规则体系,而且同时也是诠释的、诗性的、修辞的预设体系。因此,对法律不仅需要从科学、理性、逻辑的观点看,而且也要从诠释、诗性和修辞的观点看。只有把法律作为制度修辞,法律的逻辑推论才有展开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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