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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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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保护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但自由都是有限制的,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为防止遗嘱人对遗嘱权自由权利的滥用而制定的。文章通过诠释《继承法》第19条对特留份的规定,浅析了新的《继承法修改议案》对第19条关于必留份制度做出的补充,通过比较分析,肯定了新的《继承法修正议案》补充规定,及其对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所起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赵莉 《政治与法律》2013,(3):137-147
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3.
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之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等局限性。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包括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继承份额的固定标准、特留份的算定、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和扣减权制度等,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4.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继承法>承认遗嘱自由,同时为了限制遗嘱自由,防止损害享有"必要遗产份额"的法定继承人权益的情况发生,专门规定了必继份(必留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更新立法理念,根据变化了的国情适时修改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加大对遗嘱自由限制的力度,建立特留份制度,以解决遗嘱自由与保护继承人权利的冲突与矛盾.  相似文献   

5.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制定了特留份来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自由。但必留份本身存在着局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彻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矛盾要求我们建立特留份制度,结合必留份制度来克服这些社会弊端,稳定秩序。  相似文献   

7.
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8.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9.
蒋月 《现代法学》2012,(5):46-53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相似文献   

10.
关于特留份制度,由于各国继承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对特留份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有称“特留份”的;有称“保留份”、“必留份”的;也有称“必继份”、“强制应继份”的;还有称“财政津贴”的。尽管称谓不同,但都指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随意处分,必须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必要  相似文献   

11.
赵莉 《北方法学》2014,(6):69-78
域外配偶继承权制度立法或修法之争显示,配偶继承权是和夫妻财产制紧密相联的,要构建配偶继承权制度,必须注意与夫妻财产制相对应,以平衡对配偶继承权和对直系血亲继承权的保护。因此,在夫妻财产共有制下,无需修改现行《继承法》有关配偶的继承顺序及份额,亦无必要通过规定居住权即用益权以及先取权再行保护;但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则有必要通过明确配偶的继承份额和特留份这一有效方法,保障别产制下的生存配偶在另一方死亡时的财产清算。另一方面,通过完善老年配偶的必继份制度、建立后位继承制度来保障老年配偶的继承权,构建少子高龄化下的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  相似文献   

12.
从民法制度的发展与流变过程中可以看出,遗产归扣制度是一项历史悠久且饱含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遗产归扣制度是法律拟制理论在立法中的运用,该理论完好地维护了家庭伦理关系,解决了整体性正义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它的伦理性与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价值理念和社会现实有着极高的切合性,完全可以依我国民众的生活习惯和生活实际在继承立法中进行本土化改造后予以移植。  相似文献   

13.
张宇庆 《北方法学》2011,5(3):67-73
数字电视机顶盒是保护视听节目内容与信号的一种版权技术措施,但"一机一盒"技术措施的合法性应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开发节约资费型共享器可适用著作权保护的"个人使用"例外;开发独立选台型共享器及用于酒店等经营性场所的共享器将构成版权侵权。对机顶盒内部的半导体及程序进行反向工程的行为可能会侵犯机顶盒原始创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以机顶盒业务为例,反垄断法的功能与价值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受到重视。  相似文献   

14.
论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正当性——与侯国云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袁宏山 《北方法学》2010,4(4):147-156
侯国云教授的《论网络虚拟财产刑事保护的不当性——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世界》一文,提出了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不具有正当性的观点。该文对虚拟财产的特性没有准确地予以理解和把握;否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否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属性,是缺乏理论支撑的;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违背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说法,于理不通;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的交易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的说法,于法无据;保护虚拟财产会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的说法,于理有悖;让虚拟财产永远待在虚拟空间,不是科学的做法。对虚拟财产的刑事保护具有正当性。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侵犯财产罪的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陈法 《现代法学》2012,(5):63-69
值此我国《继承法》正被立法机关修订之际,特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我国公证遗嘱适用效力的位阶,应当以现代私法追求的"正义、自由、效率、人权保护"等价值观和"以人为本"的目标为引领,结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反映的民众对遗嘱形式的主要选择意愿,建议修改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之立法,以期彰显21世纪中国《继承法》具有的时代性、进步性特征,实现我国遗嘱形式效力立法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16.
财产归扣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华贵 《现代法学》2006,28(4):82-88
在共同继承中,为了达到公平的目的,不少国家的立法都明确规定了遗产分割中的财产归扣制度,以保护共同继承人的利益。我国《继承法》中有关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没有财产归扣制度的缺陷。但这种补救不能起到真正的维护共同继承人利益的作用,难以实现继承法对平等、公平价值的追求,为此,在继承立法中设立财产归扣制度,无论是从理论层面上看,还是从现实层面上看,都是很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17.
江晨 《政治与法律》2020,(5):150-161
对于婚生否认之诉的原告,目前我国法采取了明确列举的方式,所规定的原告范围较窄。当其他可能的原告起诉时,法院或严格适用法律规范,或扩大原告范围,产生了矛盾裁判。立法应当对能够成立诉权并启动司法审判的适格原告作出周全选择和判断。基于身份权的专属性及国家意欲保护的权利和价值,亲子关系的主体,即父母、子女均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生父仅在婚生亲子关系不利于子女最佳利益或损害公共利益时,才附条件地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父死亡后的继承人因无专属身份关系以及身份公益优位于财产私益的法理,不具有婚生否认之诉原告资格。在立法作出周全选择后,司法实践应当准确把握婚生否认之诉属于形成之诉的本质及立法的文义和目的,遵循形成之诉原告的法定性和封闭性,不得扩大原告范围。  相似文献   

18.
任江 《北方法学》2014,(6):140-149
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9.
王铁雄 《法学杂志》2012,33(3):43-50
通过借鉴国外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征收补偿与财产权保护法制历史与现状,在学术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征地补偿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和“无法可依”现象与我国现行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改革我国征地补偿与农民财产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供对策建议:坚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征地和补偿三位一体、从保护农民财产权益角度改革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建构对农民财产权益的制度性保护与个别性保护,以改变征地实践中“有法不依”与“无法可依”现象、确保农民财产权益的存续保护与价值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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