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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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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行政裁判实践中,主要存在“行政行为分析方法”与“行政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民法上成熟而严谨的“请求权方法”可以引入行政裁判,通过行政法上“公法权利之甄别”、“请求权基础之检索”和“公法限制之审查”等步骤予以适用。当下的行政裁判上请求权分析方法还存在“规范缺失”、“视野偏狭”等问题,需要与传统的行政行为分析方法相对接,并适当引入“正当程序”和“公共政策”等考量因素,使其充实并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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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请求权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一种积极的私人公权利,其核心是同等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应该得到行政机关的同等对待,避免遭受到歧视和不公.该权利的运用和实现不仅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着直接的制约作用,能够促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自觉遵循禁止行政恣意原则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则,同时也可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感.如何保障该权利的实现是行政法治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我国应该借鉴国外对该权利的保护,进一步完善我国对行政相对人平等对待请求权的保护和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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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民法保护方式——徘徊在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责任之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使物权请求权一词的内涵能够与其在表面上传递出的信息相吻合,本文未采纳学界通说,而是将物权请求权定义为物权受到侵犯时产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从而与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即债权迥然不同,但又与经本文解构和重构后的侵权责任完全契合。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与侵权责任的模式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二者可以同时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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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情况下,行政主体在适用法律规范的时候必定享有一定的裁量权。如此,法律上对行政主体的职权或职责规定就无法直接转化为义务的规定,私人也难以请求行政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私人在行政法上地位的变迁、行政法律关系向着三面乃至多极化方向发展,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逐渐获得承认;随着基本权利由主观公权利向兼有客观法属性转变、国家由注重自由转向兼顾福利,国家保护义务亦得以确立。正是由于行政介入请求权和国家保护义务的存在,行政裁量权在特定情形下就会发生收缩,职权职责规定的义务化才获得了规范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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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益受损者本应通过民事诉讼获得救济,一旦其请求行政机关介入查处违法行为或解决民事纠纷时往往会引发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本文采实质诉权说认为,民事权益受损者起诉权的认定应以公法请求权为基础,故需以保护规范理论为工具探寻公法规范中是否包含保护私人利益的指向,而非简单以侵权行为影响论或行政行为影响论判断受害者的行政诉讼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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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本质论——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中的侵权责任内涵不同,其把本应属于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也纳入到侵权法的调整范围。如此创新并无理论基础,也造成了适用上的混乱。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和返还财产等归为物权请求权制度内容,并进而确立人格权请求权与知识产权请求权,还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责任的本来面目是弥补缺陷最佳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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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旦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为了使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我国的。可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原因何在?它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将以请求付款诉讼制度为中心展开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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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础性请求权与救济性请求权区分为基础的民法上请求权二元体系之划分,事关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其法理根据之研究理当受到重视。该法理根据包括二元实体私权体系和义务与责任的区分理论。前者是指私权体系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该体系在实体法上的真正构建,正是请求权概念出现的结果。后者是指责任作为义务之违反所致的法律后果,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可否作为直接强制执行之依据的本质区别,该区别和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权与救济权之二元划分正好完全契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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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给付行政的兴起,公法实践中出现了因欠缺法律原因而发生的财产变动。在适用民法不当得利制度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基于依法行政以及财产权保护的需要,应确立公法不当得利制度。在公法不当得利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可享有公法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此种请求权则可以通过做出行政行为以及提起行政给付诉讼的形式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