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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87 毫秒
1.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该条款确立了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  相似文献   

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然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的申请后,如何审查及审查后的处理均无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3.
《行政与法制》2002,(3):6-6,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将这类侵权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确权主体和国有资产代表者的职责.《行政复议法》将因这类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复议,列为复议前置,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救济功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和复议机关的讼累,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然而,在执行这一法律规定中,尚有很多不到位、不规范的问题。突出表现存.  相似文献   

4.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质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并非行政行为公定力的必然体现,“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不符合行政法治原则,应以“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原则”取代“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清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上述两条规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和第66条规定了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并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4条进一步详细阐述,但是随着实质法治国家的到来,该原则并不适应其发展。故在借鉴德日行政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基础上,依赖诉讼类型的划分,从形式、实质审查到权利救济重构我国不停止执行原则。  相似文献   

7.
《行政与法制》2000,(9):32-33
杨利敏在《法学》2000年第6期撰文论述了《立法法》中部门立法与地方立法权限冲突的问题。作者认为,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法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作出规定;第71条规定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这一规定,行政复议个案决定权有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9.
《行政与法制》2000,(8):47-47
最近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有些规定与行政复议法规定不相一致,各地在受理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时,应以行政复议法为准。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得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但随着抽象行政行为的逐渐增多 ,其他非诉监督机制已难以有效地发挥其作用 ,以致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的现象日渐严重 ,法院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势在必行。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 ,宜将纳入诉讼范围的抽象行政行为界定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且有必要提高相应的法院管辖级别 ;在国家赔偿方面 ,应体现“国家被动提供救济”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2.
劳动仲裁以劳动法为依据、司法解释为补充,凭借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建立起较为科学的对裁决“执行与监督”制度体系。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有更多的法律依据,但这些依据之间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对比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在执行方面存在:没.有不予执行的规定、遇起诉后效力情形未完全规定清楚、没有设定部分发生效力部分不发生效力的情形等问题;在监督方面存在:复议监督方式存在争议、监督主体含有自身监督、监督方式没有全面落实到司法审查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行政立法,需要通过两分法对部分人事争议适用复议规定并前置,对部分人事争议废除复议规定,但都坚持司法权为最终裁判权原则,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对裁决的“执行与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地位缺乏明确、统一的规定,《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仅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某些行政不作为的具体表现形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56条.则首次将行政不作为以专门的法律术语形式予以规定。对行政不作为概念和性质的正确掌握,是探讨救济理论的共识性基础。  相似文献   

14.
在实践中,抽象行政不作为大量存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它的限制,以及它固有的消极性、隐蔽性等属性使得这种行为常被人们忽视,且危害较大。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现有救济只有立法救济和行政权力的内部监督。应对抽象行政不作为的策略是:基于有权利(力)就有救济的法治理念,抽象行政不作为应纳入到诉讼救济范围。具体采取的方式是行政公益诉讼和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15.
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相对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如何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实践难题。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通过民事诉讼、单方变更解除协议、非诉强制执行这三种方式来突破瓶颈。然而,这些途径因法律依据不足与逻辑上的纰漏无以为继。相较而言,引入行政协议反向诉讼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从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协议反向诉讼制度与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相契合,也体现了行政协议两造诉权平等的原则。同时,行政协议在概念和效力上与单方行政行为存在不当混同。在规范层面上,行政协议反向诉讼能够更好地控制行政权运行并迎合了给付行政的发展新趋势。同时,行政协议反向诉讼也可参照行政公益诉讼,采纳在《行政诉讼法》中增添款项的入法模式。与之相配套,需在立法中对反向行政诉讼的原被告资格作一定变通并允许反诉,以适应这一新模式。  相似文献   

16.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从立法上否定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存在。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调解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能够自由处分其权利,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这个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赋予的,往往是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  相似文献   

17.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如何判断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为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和正确?法院审查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合法性是否超越了审判职权和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何审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合法性?对此,行政法学理论界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本文拾遗补缺,略加探讨。一、概念的提出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一词,是依法提出的。们于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  相似文献   

18.
张弘 《行政论坛》2000,(6):38-39
应该说,大部分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后,行政复议决定并非是终局的,相对人如果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的确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部分行政案件是复议终局的,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即使不服也无权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受案。本文认为,行政复议终局弊多利少,有侵犯公民诉权之嫌,应该予以取消,由相对人自由选择。 查阅我国现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终局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 1.《商标法》第22条、27条、29条、35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前,能有机会平等地与调查人员坐下来讲法谈理,不仅有效避免行政机关处罚失察,而  相似文献   

20.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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