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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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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简易程序和审级制度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公正与效率。简易程序强调的是效率优先,而审级制度则有着不同的模式,不同的模式其效率价值的定位不尽相同,一审终审强调效率优先,二审终审强调效率和公正并重,三审终审则强调公正优先。由于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都实行两审终审制,这就使得简易程序中效率优先的价值难以凸显。因此,有必要改造刑事简易程序的审级制度,使简易程序和一审终审的效率价值目标协调一致。  相似文献   

2.
刘根菊  张建 《法学论坛》2005,20(5):76-84
刑事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从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构目标———公正与效率平衡出发,刑事审级制度的设置应坚持职能分级、审判方便和案情轻重原则,在此基础上,重构我国的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3.
袁圆 《研究生法学》2010,25(2):69-74
审级制度体现的是司法体系在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衡平,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审级的经济性进行分析,着重论述了民事诉讼法中上诉审的经济性、小额诉讼的一审终审制以及二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在法律经济上的比较,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4.
试论我国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基于民事诉讼本身的特点、基本理念和价值目标,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应当是多层次的,即以两审终审制为基础,以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其必要的补充。换句话说,将有条件的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与基本的两审终审制相结合共同构成我国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5.
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审级制度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审级制度由于先天设计失调 ,无法满足国民对于公正的诉求 ;加上后天运行失范 ,其力图实现效率的愿望也化为泡影 ,造成了公正和效率的两败俱伤。中国目前的审级制度已经丧失了正当性 ,必须从“公正优先 ,兼顾效率”的原则出发建构符合世界审级制度发展趋势的三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相似文献   

6.
姜焕强 《河北法学》2004,22(10):139-143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虽有一定差异,但多是以三审终审制为原则确立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现有四级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已不断显现,并与现代审级制度的一般原理相悖。现有审级制度在程序设计上以及在与司法体制相融合时表现出的渚多缺陷,已经影响到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需重新建构以三审终审为原则,以一审终审为补充的刑事诉讼审级制度,同时实行法院的职能分层,规范再审制度。  相似文献   

7.
审级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审级制度体现着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诉讼程序走向人权和法治的标志。本文先论述了审级制度的相关价值,然后通过对我国审级制度的现状论述来证明我国有必要建立三审终审制。  相似文献   

8.
冯丹 《法制与社会》2013,(7):116-117
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可以提高庭审的效率,大大缩减庭审时间,为刑事审判节约更多的资源。简易程序是司法实践从案件自身特点出发,对庭审方式作出的一种必然选择。在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审判程序。狭义上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一审普通程序而言的,仅指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较普通审判程序简便、快捷的刑事一审程序。  相似文献   

9.
刘广三  李晓 《法学论坛》2016,(5):128-135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通过适用速裁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诉讼效率,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仍存在着适用率不高、效率提升不明显、被告人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在今后的改革中,应明确速裁程序以效率为价值追求,全程简化诉讼流程,建立强制律师帮助制度,改革审理方式,明确量刑优惠幅度,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进而完善速裁程序,使其成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第三种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不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兴良 《法治研究》2010,42(6):101-103
简易程序的实施是刑事诉讼效率与公正两大价值目标平衡与兼顾的体现;,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在体现对效率追求的同时,却失去了对诉讼公正这一根本目标的保障,表现为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上:对重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否认和辩护权保护的不完善。这些都是对被告人基本程序保障权利的漠视和人权保障简化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文章对立法修改提出了意见。  相似文献   

11.
杨杰辉 《现代法学》2022,(1):191-204
共同犯罪案件的特征以及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目标决定了共同犯罪案件原则上应该并案审理。分案审理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采用:一种是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并案审理无法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另一种是为保护被告人的利益而有必要分案审理的。分案审理,应该设立科学合理的决定程序:赋予法院分案审理的审查决定权,赋予被告人对分案审理决定的参与权、救济权,明确分案审理违法的程序性后果等。分案审理后,应该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尤其应该赋予被告人对共犯的完整对质权。妥善处理前案裁判与后案裁判的关系,明确前案裁判对后案裁判没有预决效力,最多只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2.
肖沛权 《政法论坛》2021,(2):138-145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设置存在多元价值冲突的情形,基于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平衡需要,应当明确赋予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在上诉权的设置上,应当对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要求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必须有正当理由,而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则无需附加理由。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定罪问题,主要包括被告人一审程序中的认罪是非自愿的以及一审判决作出后出现影响定罪的新事实、新证据等,量刑问题以及重大程序违法问题。为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的行使,应当要求被告人上诉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的申请应当迅速及时审查;同时,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重点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采取措施限制检察机关提起"技术性抗诉"。  相似文献   

13.
刑事审判的运行蕴含着一个"悖论",在强调不应将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的同时又不得不针对被告人进行评价,被告人徘徊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尴尬境地。刑事审判这个场域中交融着实体和程序两种因素,显示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发生着一种微妙的相互控制,并彰显了刑事程序的内在魅力。刑事司法运作的逻辑是"审判"先于"犯罪"先于"刑罚"而发生,要实现由"被告人"到"犯罪者"或者"无辜者"的角色定位,这是一项理性的事业,在这个空间里面,程序是第一性的,实体是第二性的。因而,永远不要把被告人当作审判对象,实质是一种程序理想,更是应有的理论立场。  相似文献   

14.
我国将取保候审制度纯粹作为国家权力行使制度对待,而从被追诉者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取保候审制度是被追诉者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属性。但是由于我国司法理论和立法规定的缺陷,导致了被追诉者取保候审权利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优点,改革《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第52条为根基,完善取保候审制度;而且,由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成本过低,还应当规定脱保行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以“审被告”为主要特色的我国传统刑事庭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要求,为此应当构建一种以“审证人”为主要内容和表征的刑事庭审模式。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在要求和强制证人出庭方面的进步,体现了“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转变的思路。而当下我国正在推行的变“以侦查为中心”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庭审模式的转变提供了新的动力和契机。今后的刑事庭审模式改革,应在坚持已有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强化证人出庭力度,完善严格证明规则,同时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逐渐淡化“审被告”模式色彩,实现“审被告”模式向“审证人”模式的彻底转变。  相似文献   

16.
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是职权主义诉讼结构和"侦查中心主义"的产物,其理念是追求"实体真实"。该制度不符合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精神,有违控辩平衡的诉讼原则,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和诉讼效率降低,且有侦查权僭越审判权之嫌。针对上述弊端,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实行的以"案-件比"为中心的考核机制,宜尽快废除庭审阶段的补充侦查制度。作为补偿,应当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证据申请权,改由人民法院进行庭外调查,庭外调查的重点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庭审阶段翻证的证人,不宜由侦查(调查)机关单方面询问核实,而应当通知其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17.
赵菁 《法学论坛》2020,(1):152-160
我国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认罪认罚案件可能包含被告人对权利的放弃等原因,应对其是否设置上诉权、上诉权的范围、上诉审查及二审如何处理进行法律完善。参考域外认罪协商类制度上诉权的范围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风险、效率等价值之间的平衡,我国应限缩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应基于被告人上诉的真实动因进行分类,设置有条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的审查方式为基于被告人认罪自愿性的审查,宜引入无效辩护概念;二审处理中应增加违背意愿认罪情形等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
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是他们对所指控之罪的承认。它可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认罪是一种法律行为,可引起某种特定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改变或终结;从实体法意义上看,认罪可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罚被减轻或免除。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该机制的独立价值未得到充分彰显;司法实务部门对该机制的探索性实践有违法之嫌;程序设计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影响了该机制充分发挥其功能;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难以保证认罪的自愿性。对我国认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完善,应从确认机制、快速办理机制、激励机制和弹劾机制等4个方面进行体系性的思考和安排。  相似文献   

19.
刑事鉴定意见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会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对于保障辩护权、诉讼效率以及监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重要作用。由于披露内容有限、未规定法院对庭前开示的组织权、救济措施缺失等问题,刑事鉴定意见往往缺乏有效的质证。只有明确鉴定意见开示的启动、扩大鉴定意见开示的内容、规范鉴定意见开示的方式等,才能完善刑事鉴定意见的庭前开示程序。  相似文献   

20.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争议点诉诸于公共领域,接受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的检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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