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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人格的一种体现,专属于作者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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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社会里,质权制度已成为对著作权利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质权法律关系中,由于著作权的二元结构,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会分属不同权利主体,从而造成权利冲突。在遵循利益衡量原则的前提下,法律应通过以下两种法律制度来解决质权与著作人身权之间的权利冲突:1、著作人身权自我限制;2、著作人身权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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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转让之合理性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而产生的人身权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及我国的著作权法均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但这些传统理论均存在明显的缺陷 ,著作人身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我国著作人身权合理转让的内容应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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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和大数据贸易时代的到来,著作人身权流转的司法案例和社会现象频频发生,学术界开始为该权利的可流转性寻求理论上的支撑.然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人身权一直被视为民事主体所不可或缺的部分,针对该权利的流转行为也一向被法律所禁止.著作人身权虽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人身权利,但其作为私权,仍宜将不可流转性作为基本属性.从既有理论缺陷出发,尝试构建著作人身权不可流转理论之框架,既具有现实意义,亦对修订中的《著作权法》草案中有关著作人身权权利行使的制度设计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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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是著作权人的基本权利,我国《著作权法》亦规定了该项权利。关于著作人身权的学说主要有人身权说、传统人格权说、身份权说、财产权说,然而现有学说并未深入剖析著作人身权之权利性质,亦未能明确著作人身权于权利体系中的位置。通过分析著作人身权的权利性质,可以总结得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作者,权利客体为著作人格利益,同时,著作人身权应归属于人格权范畴,并与传统人格权处于同一权利层次。由此,著作人身权作为绝对权,不可转让,亦不可继承,更不能放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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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著作权理论认为作品系作者人格之外化或延伸,故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无法分离.两大法系在著作权法上所秉持的不同价值理念导致其立法在处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可分离问题上存有不同的偏向性.事实上,作品并非体现作者全部人格且著作人身权满足物的外在性,这决定了著作人身权与作者是可以分离的,中外著作权立法在此问题上亦有所反映.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修改权因其与作者并没有天然的必然联系导致其与作者的可分离程度较强,而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作者人格联系紧密,故无法完全分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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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滥用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是著作权的不正当使用,是超出权利边界行使著作权的行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精神权利的总和,是作者人格的依托,是创作在精神上的价值实现。不能为了著作财产权的行使而践踏作者的人格利益,也不能因为无微不至地维护作者的尊严而妨碍作品的利用和传播。然而,对于著作人身权,是限制还是反限制,尚须斟酌权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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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著作人身权的权利限制——一起委托作品著作人身权纠纷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著作人身权,是发表、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统称,而不是泛指作者作为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这些权利虽与作者的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有着密切联系,但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人身权,因此,不能根据传统民法原理推导出著作人身权不能与作者的人身相分离的结论.在委托作品合同关系中,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人身权的归属是可以由合同约定的.此外,著作人身权还要受到相关法律和习惯,尤其是行业惯例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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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利。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体现其特殊性和重要性,而法律意义上的保护与冲突的矛盾也为其发展提供了动力,本文拟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以及关系最密切的人身权利上的分析为当前美术作品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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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忽视对于著作人身权的刑法保护,《刑法》仅规定了对于美术作品署名权这一项的保护.本文将在对于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现状予以分析并阐述加大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之后,提出完善我国著作人身权刑法保护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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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不当变更禁止权。海峡两岸对于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原则上趋同,但也有一定的差异。分析比较海峡两岸著作人身权的趋势及内容有利于两岸的作者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两岸文化作品的交流和互动,促进两岸文化的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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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不仅规定法人可以享有著作人身权,而且有多种取得方式。国外主要著作权法,虽然缺少类似的明文规定,但实质上对法人享有著作人身权同样持肯定的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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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当今世界的知识经济革命正在蓬勃兴起 ,知识已成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和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我国已成为WTO的正式成员 ,版权贸易的发展将成为必然。如何规定版权的让渡是版权贸易必须解决的先决问题 ,它关系到版权贸易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应该说 ,到目前为止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对于著作人身权的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为此 ,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探讨著作人身权的性质、内容 ,剖析著作人身权的一些疑难问题 ,并论证了著作人身权具有可转让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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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以信托财产为核心,讨论版权信托应该从信托财产开始。由于版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和其他无形财产,对版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做特殊分析。著作人身权所具有的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特点决定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著作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符合必须确定且现实存在、可以用金钱计算、属于积极财产、是委托人可以处分的财产等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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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对著作人身权的合理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然而随着高新技术对著作人身权的冲击 ,以及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的需要 ,在我国建立一个科学的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 ,实乃立法之必然选择。文章探询了建立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并提出应综合考虑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使用作品的目的、使用作品的后果等因素 ,采用弹性标准 ,来判定著作人身权合理使用的范围 ,以使社会公众充分分享现代技术条件下信息广泛传播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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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的法律保护具有相时稳定性的特点,但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持续性和跳跃性的特点,人身权保护的现行法律与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相矛盾、相冲突,使得完善我国目前人身权立法的现状及相关法律制度的重构成为摆在学者和相关法务工作者眼前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所要研究讨论的死者名誉权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例子.文中简要的分析了死者人身权的保护问题,以期对构建我国人身权民法保护体系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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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创作的成果,如同我们对自己生产的产品享有所有权一样,作者也对其创作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制度的重要起源,对作品的传播利用方式的控制可以给作者和传播者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因此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而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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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内容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强调对著作财产权的保护,而大陆法系国家还同时强调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而且大陆法系国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法和德国法均将发表权作为人身权内容规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法国法的立法体例。但由于作者在行使发表权时,总是与某种财产权的行使相伴随。于是,在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发表权具有人身权性质,同时兼有财产权性质。本文认为,发表权只具有人身权性质,专属于作者享有。而发表权的享有与行使有区别,因此,除作者依法行使发表权外,他人也可依法或约定行使。当然发表权有其特殊性,即作为人身权的发表权与其他人身权不同,有“时间性”。同时,虽然发表权的行使与某种财产权的行使相伴随,但其与财产权又有本质的区别,即发表权不能被继承或转让,而财产权则可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