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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客观属性系刑法身份本质内涵。刑法身份由构成身份与责任身份组成。犯罪论体系影响构成身份性质,三阶层构成要件论体系是构成身份成立的理论基础。身份依附于行为人,行为人系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系违法行为类型,构成身份分为构成的违法、责任身份。身份法益侵害危险系违法身份本质;理论上身份非难可能性系构成的责任身份之本质,但身份不能为非难对象与且有责性本质相悖,故该身份不存在,构成身份系违法身份。责任身份影响刑罚轻重,系量刑情节,刑罚目的系其存在根据。刑法身份由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构成。  相似文献   

2.
就会计师第三人责任而言,数美国法最为发达,但关于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的三种责任标准也存在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的纷争。会计师得为可以合理预见的第三人的信赖损害负责。理由之一,会计师第三人责任,系属职业过失责任,如果没有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责任成立;理由之二,可充权衡的否决因素,即被告责任负担轻重程度以及对共同体的影响、遏制重犯模型、损害和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种权衡因素都支持而不是否决。  相似文献   

3.
隗佳 《法学家》2020,(1):130-145,195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受虐妇女杀夫案时直接进入量刑阶段,忽视了适用出罪事由实现无罪的可能性。在此类案件中,虽然因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能适用正当防卫,但针对危险引发者的防卫行为则可以运用其他紧急权资源。受虐妇女因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行为,构成防御性紧急避险。然而紧急避险的正当化根据,不应采取功利主义的法益权衡说,而应采取社会团结义务说。即仅在理性人自愿负担的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以内才能成立违法阻却事由,因侵害生命的避险行为超出了社会团结义务的限度而无法得以正当化,但可能成立以无期待可能性为基础的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这与我国《刑法》第21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4.
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只有从责任是非难可能性的角度理解才能积极承认责任减轻引起责任刑减轻。在我国,由于刑法规范中并没有责任主义的规定,量刑中容易致使刑罚溢出。特别是在盗窃罪中,当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发生错误时,极易导致结果责任、间接处罚等违背责任主义的结果。因此,应当在盗窃罪的量刑中贯彻责任主义,更好地实现责任与刑罚相适应。  相似文献   

5.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实现定罪的准确性与量刑的合理性是整个刑事审判活动最基本的要求。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罪名的认定与量刑轻重都是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结果,由于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宽泛,在量刑问题上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更大,相应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也就更迫切需要有效的约束机制。  相似文献   

6.
有身份者与无身份者共同职务身份犯罪的责任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论,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责任认定和责任承担除了应当以犯罪总额包括犯罪参与总额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之外,还应该以其在共同犯罪中地位、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作为决定其处罚轻重的因素。建议将犯罪总额作为定罪数额,将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和平均数额作为量刑数额。  相似文献   

7.
两个法条构成法律上的竞合关系时,由于竞合的两法条间在量刑上存在轻重关系,在理论与实务界有所谓“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或“特定情形重法优先轻法”之争议.当法条间存在所谓特别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时,适用重法条还是轻法条并不当然视法条间的特别关系或是法条间的量刑轻重之比较,法条适用的根据应当是“充分评价”与“禁止双重评价”规则,以“量刑反制定罪”或“互斥排他的构成要件”、“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等思维来处理法条竞合并不符合量刑衡平原则,一方面被排斥的法条既可能对量刑存在参照价值,另一方面当特别法条未能充分评价犯罪行为时应当适用普通法条比附量刑,此外还应当承认“轻法条的量刑封锁作用”以实现量刑衡平.  相似文献   

8.
正当化事由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关于正当化事由的存在根据存在法益权衡说、目的说与社会相当性说之聚讼。社会相当性理论较之法益权衡说和目的说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因而可以成为正当化事由的根据  相似文献   

9.
比较新旧刑法规定孰"处刑更轻"时,是比较处刑更轻的"可能性",并非分别依据新旧刑法规定作出具体量刑之后再比较该具体量刑的轻重。量刑存在的时间节点是在有审判权的法官在法律框架内依据自己良知作出有效量刑之后,在此之前,任何的量刑预设对法律选择都是没有意义的。修正后《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的规定在最高层次法定刑幅度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在最高刑相同的情况下相较于旧法具有处刑更轻的可能性,至于是否适用"终身监禁"条款不是法律选择问题,而是法律选择之后的具体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10.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11.
义务冲突下的正确选择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就刑事法律中义务冲突法律性质的不同学说入手 ,对义务冲突不负刑事责任的根据定位于缺乏期待可能性 ;并对义务冲突的法律条件予以探讨 ,着重探讨了权衡义务的轻重并做出正确抉择的一般标准 ,义务权衡的价值取向 ,义务权衡的实践标尺。  相似文献   

12.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  相似文献   

13.
阮建华 《时代法学》2015,(2):116-121
私人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司法机关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在实践中,私人取证的现象大量存在,但同时也存在私人在取证过程中侵犯被取证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关于私人不法取得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有不应排除说、法律程序一元说、法益权衡理论等理论学说,而法益权衡理论更为合理。根据法益权衡理论,应建立私人不法取得证据分类排除机制,以切实保障被取证者的合法权益、被告人不受不当定罪的权利和国家追诉利益。  相似文献   

14.
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被鉴定为案发时无责任能力后,对其法律适用的选择主要围绕在强制医疗与责令医疗之间。权衡两种医疗,由于法律未细化"再犯可能性"的标准,承办人的内心确信往往随着损害结果对适用强制医疗有明显的偏向性。同时,责令医疗的施行窘困也影响了法益精神最终的落实。文章认为,有必要从法之精神和法益效果两方面重新考量,确保此类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方式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5.
庄绪龙 《人民检察》2023,(19):17-21
在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犯罪中,追赃挽损工作面临挑战。在应然意义上,传统观点所主张的首要分子、主犯对所有退赃退赔数额承担责任,其实并不是一种排他的完全责任,而是一种在从犯退赔基础上的兜底、补充性责任。在逻辑上,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前提是,需要明确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边界,即首要分子、主犯承担退赃退赔责任的范围,应扣除其他从犯退赃退赔的数额。首要分子、主犯由于“罪深刑重”,其退赃退赔的动力明显不足。对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首要分子、主犯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否则退赃退赔可能是“空中楼阁”。在退赃退赔应与其量刑挂钩的理论预设下,法益恢复理念可能是比较适宜的理论根据。  相似文献   

16.
量刑根据是量刑的基础。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的内涵不同于欧陆刑法中的责任,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欧陆刑法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我国的量刑根据由行为刑事责任与性格刑事责任所构成,行为刑事责任是基本的量刑根据,性格刑事责任是补充的量刑根据,两者的结合兼顾了报应与预防。行为刑事责任的程度表现为基本法定刑、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和由犯罪情节所影响的处罚轻重等三个层次。性格刑事责任的程度应由法官具体判断。现行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根据的规定,存在主旨不明和表述不清的弊端,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本文案例启示: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处在相对意志受到限制情形中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提供了责任阻却的事由。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地运用,作为特别非一般性的免责事由,适用于为保护同等生命法益的特殊案例中。  相似文献   

18.
本文案例启示:期待可能性理论为处在相对意志受到限制情形中的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提供了责任阻却的事由。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期待可能性.但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有限地运用,作为特别非一般性的免责事由,适用于为保护同等生命法益的特殊案例中。  相似文献   

19.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20.
人身危险性的最初含义是犯罪可能性,包括初犯可能性和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的性质是双面的,既可能是社会危害性的内容,也可能是刑事责任的内容。当立法者将人身危险性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能决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定罪的根据,具有出入罪的功能;当立法者未将人身危险性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其仅影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的根据,具有影响刑罚轻重的功能。无论在定罪活动中,还是在量刑活动中,人身危险性的功能均是双向的,而非单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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