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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TRIPS协定第23.4条规定,"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就建立对参加体系的那些成员方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报与注册的多边体系进行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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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理标志的扩大保护和多边通知及注册制度成为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新焦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之争已成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现行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和缺憾,提出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并对该法的框架和内容提出了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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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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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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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TRIPS协议与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其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协调成员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保护范围,管理模式等内容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定;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的界定也很模糊。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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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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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湖南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的调查显示,从宏观的角度而言,湖南各地区的名优特产众多,但注册保护的空间亟待拓展;从微观的分析来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与证明商标保护两种模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其存在的冲突尚待协调。应普及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知识,实现地理标志两种保护制度的兼容互补,促进地理标志注册申请工作的开展,推动地理标志名牌战略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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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凝聚的是一地区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聚的特定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商标法》规定,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获得专用权,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途径。对地理标注注册与保护中的实务问题,作一详细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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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存在着缺陷,它无法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总则;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和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争议的解决;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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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 总被引:32,自引:0,他引:32
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无论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中,都是一个备受重视而又分歧很大的问题。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回顾,指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说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知识产权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期望利益对立的不同国家在短期内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太可能的。我国是地理标志资源大国,提高保护水平对我国有利,因此,我国在国际谈判中应当采取支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立场。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应当采取双轨制,即对于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有重要意义的茶叶、中草药等的地理标志,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由专门的机构负责注册保护,其他产品的地理标志,继续按照商标法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方式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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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我国地理标志保护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 ,我国一旦加入世贸组织 ,将无条件地承担起对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 ,同时 ,对方也必须对我国的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然而 ,我国国民特别是工商界人士目前对“地理标志”这一概念仍比较模糊 ,保护意识淡薄。政府有关部门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状况也令人担忧。本文针对我国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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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在第16条中较为集中地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出了规定,但此规定距TRIPS协定尚有一定距离。本文试从此条中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关于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该条中关于“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的例外规定所引发的矛盾以及对“文字真实却虚假表示”的立法缺漏等方面给出简要分析与立法建议,以期加强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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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是一种商业标志,TRIPs将其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但是,用什么方式保护地理标志,无论在WIPO中还是在TRIPs中,都存在严重的分歧,我国理论界和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也存在相互对立的意见。本文认为,地理标志和商标都是商业标志,其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都是标示商品的来源,即识别性,因此,可以通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我国自1994年以来的实践证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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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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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作为重要的知识产权,与商标、专利权相并立,Trips相关协定中设置了了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应着眼于地理标志保护从制度构建到部门执法等方面的现实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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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首次规定"地理标志"问题并对其做出定义,从而在国际间首先进行了概念的统一。而在地理标志国内保护方面,目前各国主要采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和其他法保护三种模式。中国采专门法和商标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在实践的适用中产生了种种弊端。本文旨在探讨与分析各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利弊,从理论上理顺各种概念的关系,并结合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具体国情,探求我国应建立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