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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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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我国来说,地理标志还是一个比较崭新的知识产权领域。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采取"商标法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的模式,即"混合立法模式"。基于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端,本文对国际上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做出了比较,提出了我国应该采取"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来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规制,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建议,以期能对安溪铁观音这个地理标志及全国其它地方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
析TRIPS协议与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其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协调成员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新修定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加了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内容,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但是,我国法律对地理标志的内涵及认定标准,保护范围,管理模式等内容尚缺乏统一完善的规定;对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关系的界定也很模糊。我国已经加入WTO,建立与国际规则相适应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3.
制定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构想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采用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的方式存在着缺陷,它无法提供对地理标志的全方位保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是,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有自己的特征,区别于其他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总则;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和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地理标志的保护及争议的解决;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规定以及附则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实证分析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对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协议 )所设定的一般保护原则及例外规定 ,对完善各成员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 ,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注册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宜坚持以商标法为主 ,其他相关法律为辅的立法模式 ,明确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机制、统一并规范用语、具体明确地理标志构成要素和审批标准、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5.
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条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田芙蓉 《知识产权》2006,16(1):81-86
TRIPS协议规定,如果一个地理标志已经在某成员演变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成员就没有义务对该地理标志提供保护。因此,判定一个地理标志是否已经演变为通用名称是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对于那些在加入WTO前并没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安排的成员,情况则更为复杂。如何对待因立法历史而导致的地理标志演变为通用名称的情况将是这些WTO成员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本文拟对若干国家或地区有关地理标志与通用名称相互转变的条件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有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6.
李祖明 《知识产权》2007,17(6):49-53
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相对于现行商标法来说,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规定相当于一次新的立法,但同时,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我国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从申请、认定、保护再到经营,地理标志有着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法律调整,因此,在商标法修改稿第七章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还需要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相似文献   

7.
地理标志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而我国享有地理标志的产品90%以上是农产品,因此说,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对农民增收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然而,从目前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立法来看,不尽完善也不尽规范,分析探讨当前农产品地理标志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与建议,对完善地理标志立法、促进地理标志的地方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8.
刍议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但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还很不完善。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之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取专门立法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均对地理标志实施保护,这种保护模式不仅造成了权力冲突,还导致权利主体不明,既不利于国家行政管理,也不利于私权主体利益的保护。《商标法》立法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已有行政资源,并能实现私权主体利益。  相似文献   

10.
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但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立法还很不完善。试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立法的历史回顾和现状分析之基础上,提出我国应采取专门立法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1.
地理标志是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最具争议性的知识产权议题之一。各国对地理标志采取了不同的立法保护方式,并形成了通过商标法保护地理标志和制定地理标志专门法的两种主要保护模式。与此同时,我国学术界针对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同时采用商标法和专门立法两种保护模式的做法,也有诸多争议。这些情况都充分表明,各国政府以及学术界对地理标志相关权利及其保护客体的性质尚无统一的认识。从学者提出的各种观点来看,关于地理标志的性质主要存在着公权利说,私权利说和集体权利说等几种学说。从地理标志权的权能归属以及公权与私权的划分标准等角度分析,地理标志权在本质上具有私权属性,并为特定地理区域内合格的生产者所共有。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应当更鲜明地体现地理标志权的私权属性,从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效益。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国人的法律意识也在同步提升。而地理标志这个极具重要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因素,被假冒和盗用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在很多地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地理标志假冒的行为是一种鲜明的侵犯他人利益的不当竞争行为,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而我国的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完整,相关执法和不够严格,给一些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都有对地理标志的一些保护规定,加强保护地理标志,制裁假冒地理标志的假冒行为,是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通过加快立法、加强执法和增强国民的法律意识等措施采保护地理标志,打造一个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地理标志,是指一种与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能够标示出某产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者某地方,并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域或者地区、地方有关。本文就地理标志的概念、地理标志保护国际法律制度、欧盟的关于该方面的立法,欧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方式、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程序以及对我国有何启示等方面进行了简要的阐述。  相似文献   

14.
尽管地理标志与商标均是在市场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但是地理标志强调产品特征与其来源地在自然、人文因素或声誉上的联系,而商标法对此不予以保护。欧盟以专门立法模式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从制止不正当竞争及避免误导消费者的双重视角处理在先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关系。当地理标志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时,欧盟除了遵循“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基本原则外,综合考虑在先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以及已经使用的时间等因素,以不使消费者混淆为前提,允许地理标志与合法有效的在先商标有限共存,TRIPS协议规定的商标权例外之描述性合理使用为共存方案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欧盟正在通过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策略将其内部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处理规范融入国际贸易法领域。欧盟相关经验为我国解决地理标志与商标冲突关系在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规则的细化和符合国际贸易协定要求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5.
目前地理标志在我国的使用实际效果有限,政府对地理标志使用的推广起着主导性作用,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市场的现状来看,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和专门立法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我国参加WTO地理标志谈判应当坚持主权原则,在地理标志扩大保护的前提下支持多边注册体系谈判,并注意保持我国与外国权利义务的对等。为了配合我国参与相关地理标志谈判,应完善地理标志国内保护。  相似文献   

16.
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农业大国,作为人们俗称为“土特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种类、内容极其丰富,随着人们物质生活要求的提高,与城市生活截然不同的农土产品进入人们的视野,其市场也变得越来越为广阔,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然而我国现存两套互相冲突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模式,我国应当进行逐步改革,最终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专门立法保护。  相似文献   

17.
《商务与法律》2005,(3):41-4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6月7日公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以该规定为准:该规定共28条,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清及受理、审核及批准、保护和监督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相似文献   

18.
我国目前存在两种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分别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模式。双轨制的保护模式造成了许多矛盾,不利于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两种模式的优劣对比,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相似文献   

19.
曹新明 《知识产权》2007,17(1):26-31
我国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但是,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是“兴农”的助推器,是“土特产”走向世界的通行证,是农民富裕的“摇钱树”。由此可见,地理标志对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自加入WTO以来,我国便采取积极措施为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保护,二是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采取登记制度提供保护。这两种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但两种措施却是矛盾的,反而给地理标志保护造成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导致了农业经济发展的某些不利后果。本文以促进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为视角,就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表管见。  相似文献   

20.
王笑冰 《法学研究》2015,(3):82-101
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其重要性好比独创性之于作品、新颖性之于专利、显著性之于商标,是构建地理标志独立理论的基础。对于关联性要素存在主、客观两种理解,分别构成反不正当竞争等一般法保护和专门法保护的理念基础。主、客观关联性塑造了不同的地理标志概念,其各自构建的地理标志制度在适用产品范围、产地划定、关联性证明、专家审查、监控和保护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体现了地理标志保护公、私权之分野和不同政策取向。我国存在地理标志保护多重立法,其地理标志定义逻辑混乱,制度设计扭曲,彼此缺乏配合支持。应根据关联性要素并结合我国的政策导向进行制度重构,整合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专门法,删除商标法之地理标志定义中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之表述,采取专门法保护为主、商标法保护为辅,彼此协调共存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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