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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7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55 毫秒
1.
盗窃罪的构成需要行为人在故意之外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非法占有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机能.非法占有目的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即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和利用处分的意思.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断,应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利用刑事推定原则.  相似文献   

2.
根据是否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保理中的欺诈犯罪行为可以分为狭义保理欺诈和保理诈骗两类。从法解释学的角度,狭义保理欺诈应当认定为《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所规定之罪。根据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不同,保理诈骗应当分别认定为普通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必须确认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这一构成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如何划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担保 ;第二、行为人有无采取欺骗手段 ;第三、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第四、行为人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 ;第五、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是否“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4.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5.
以贷款诈骗行为中的个别外在特征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非法目的的标准,难以准确反映行为人真实的主观目的,应以合法占有贷款的情形作为确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参照物。按照合同诈骗罪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是短期内的应急性方案,其不可能完全弥补立法上的疏漏。行为人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编取贷款时,提供了其通过虚假反担保骗取的真实担保,该行为应作贷款诈骗罪处理。  相似文献   

6.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构成要素之一,对其准确理解、把握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等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能简单理解为"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用"。其成立既需要排除权利者意思,也要有利用处分意思。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寻应当立足于案件证据,采用司法推定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7.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8.
“网络推广骗局”是一类披着“合法”民商事外衣的诈骗类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其本质特征是客观上合同之债设立的欺骗性与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性。由于案件事实本身疑难复杂,且刑法与民法规范在此类案件适用上存在相对冲突,司法机关在其性质认定上存在困难。应当以整体性原则认定欺骗行为,以普通人标准评价欺骗程度,最重要的是以合同履行能力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以更好地解决“网络推广骗局”刑事犯罪的司法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9.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0.
合同诈骗是从普通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 ,它在具备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 ,在侵犯的客体、利用的工具、行为方式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个性。合同诈骗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及法治秩序 ;犯罪对象除财物外 ,还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作为诈骗工具的“合同”应当是具有规范市场行为性质的合同 ,包括口头合同 ;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直接故意 ,可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11.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超过的必备的主观要素需要采用推定来确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依据司法解释对推定事实的列举规定,《会议纪要》列举事实是非法占有目的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基础事实真实、主客观相统一和重视被告反驳的情形下,结合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和犯罪构成结构进行判断.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及合同诈骗犯罪认定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法定情形可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则成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97’刑法改变了用诈骗罪"包办"所有诈欺类行为的立法技术,将部分涉金融的诈骗犯罪单独设置一节。然而,同样是金融领域的诈骗犯罪,刑法却仅在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以及恶意透支中明确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如此,"非法占有目的"该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共有的主观超过要素,其中,除了信用证诈骗罪中的"骗取信用证"是短缩的二行为犯,其他类型均是断绝的结果犯。对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单纯使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过于单薄与粗糙,文章通过"三破除,一反思,一肯定"的方式,提出证明"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13.
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诈骗罪自古以来便存在,但直至今日我国刑法通说对于诈骗罪的理解仍有不明之处。"非法占有目的"虽然未在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明确列出,但是却是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构成要件;作为三角诈骗典型代表的诉讼诈骗行为只是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应被认定为诈骗罪;对于电信诈骗,两高的司法解释明晰了其定罪量刑的依据,但在共犯认定问题上应以分赃时的具体情形为依据。  相似文献   

14.
艺术品市场繁荣发展的同时,投机者为了获得暴利,将赝品充斥在艺术品交易市场中,这种知假拍假的行为不仅给买受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导致人们对艺术品交易市场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因此此种行为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应当用刑法予以规制.另外,此种知假拍假行为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免责条款也不能排除其行为的欺诈性,并且买受人内心的不确信也不能阻却欺诈行为与受骗人陷入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行为人实现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应当用诈骗罪对其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5.
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似文献   

16.
金融诈骗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选择要件。对于金融诈骗罪这种目的犯而言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并适用司法推定理论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而有助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惩处  相似文献   

17.
"伪卡"的认定应以伪造的信用卡中是否包含虚假信息并能实现购物、消费、取现等功能为主要判断标准。骗领型信用卡诈骗罪与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区分标准在于信用卡是否为银行合法发放。"使用"信用卡是指以能够实现真实信用卡的功能、用途的方式予以利用的行为。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通常应当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还应当包括经合法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其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认定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应予证明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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