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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发放选民证十分必要.
选民资格,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取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亦称选举资格.依据选举法第四条规定可以看出,选民证是选民在依法进行选民资格审查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资格证明书,也是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的凭证.一般情况下,有三种人无法获得选民证: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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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显然,依据这些规定,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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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名推荐的人大代表候选人是否有条件限制,在业内存在争议。有人认为,依法只要是选民,就可以被提名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但也有人认为,有选举权不一定就有被选举权,人大代表候选人条件应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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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什么是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违纪行为?答:根据《处分条例》第142条规定,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是指党员以各种方式侵犯其他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依照党内法规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行为。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第二,主观上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违纪行为。第三,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的行为。具体可表现为:剥夺他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故意不通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或者公民参加选举,故意不通知有表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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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及全国人大法制工委的权威解释,笔者认为异地当选人大代表虽然不违法,但必须完善相关程序,确认其选民资格有效,审查其异地当选的合法性,否则就违规。其一,人大代表异地当选,体现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平等性和普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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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到侵害时或发生争议时,有权通过选举诉讼获得司法救济。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深入,自然应当对关系公民重大政治权利的选民资格案件也要倍加关注。选民资格案件不属于非诉案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纳入非诉案件采用特殊案件审理模式进行审理。但是如果经过诉讼程序之后案件仍然得不到公正有效的审理,是不是作为特殊案件审理模式进行的选民资格案件就应该无奈于一审终审而终结呢?在此,本文就选民资格案件有限二审制作了简要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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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人民代表的素质构成,就是指人民代表应具有的各种素质条件的总和。真体来说,可以用三个“体”的素质来概括,即主体素质、基体素质、实体素质。(一)主体素质主体素质就是指人民代表应达到法定年龄、其有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法定条件。我国《选举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有三层含义:(1)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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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这里说的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各种权利,是已经被废止的一九七八年宪法所规定的“今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而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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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投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选举法》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这一制度的实行,对于保障因外出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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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平衡至关重要,而作为两权联系纽带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则在千百年来都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权利。联系实际和法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到底是否应该被合并为一权呢?本文试做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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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逾越的唯一
法律必须是刚性的,必须是不可逾越的.有了状况,必须第一位地将其作为"支撑":《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第三条对《宪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复述.其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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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2):3-14
政治权利是一个内涵很不确定的概念。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应当仅限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认识这一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宪法文本中的公民政治权利”、“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与政治有关的政治权利”三个不同的范畴。刑法将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作为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不符合《宪法》第35条的规定,应予修改。此外,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应作适当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