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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3)
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公安机关在进行社会治安管理活动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下称《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即对采用何种处罚方式、处罚幅度进行选择的权力。公安机关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直接以治安行政处罚为其表现形式,即警告、罚款和治安拘留。因此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胜败。正确行使治安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提高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讼累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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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红霞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Z1):132-133
治安调解对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过于笼统,使公安机关在适用调解时随意性大,程序各异,缺乏规范性.因此,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不可忽视的管理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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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依法对某些特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非处罚性处理方法,是指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在构成某些特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协商之意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解决争端的处理方法。它是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鲜明特色,对于缩小处罚面,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标志。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治安调解的规定过于笼统,一方面,公安机关具体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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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伟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2)
一、建立治安行政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自从1987年1月1日实施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来,对治安行政处罚实行诉讼制约,是我国新建的一种法律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具有重要意义。第一,促进了公安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法律。由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当事人对裁决的处罚不服,有提出申诉、起诉和因错误处罚要求赔偿的权利,无疑是对公 相似文献
5.
孔芳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6)
治安罚款,是公安机关强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仅次于治安拘留,在我国行政处罚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治安罚款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立法、执法中一个实际问题。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6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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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以来,治安行政案件已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公安机关进入行政诉讼遇到了一些现行法规难以规范的棘手问题。笔者为此提出粗浅的探讨意见。一、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治安管理职能,对违反治安法规的人用裁决予以处罚。由于被处罚人(或称相对人)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引起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根据“司法救济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原治安行政裁决,进而请求公安机关改变或撤销其裁决。 相似文献
8.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4)
各地公安机关一年多来受理治安申诉案件的实践,充分表明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申诉复查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性。但由于立法上过于简略、受理机关建制不全等原因,现行的治安行政复议制度与“二裁”工作还有不少的疏漏和弊端,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就此略陈管窥之见,以引起应有重视和深入探讨。一、改善治安行政复议的客观依据与法制要求第一,申诉现象具有诸因性,必须正视其特征与趋向。条例赋予受治安管理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不服原裁决可以诉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裁定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9.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行政诉讼的规定是一种行政补救措施,是为了克服公安机关在办案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尽管诉讼耗时费力,但公安机关应努力做好工作。一、更新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是执行新《条例》和做好治安行政诉讼工作的前提。过去公安机关执行《条例》往往限制的多,保护的少;处罚的多,教育的少。对待受罚人的申诉,也是挡回的多,复查纠正的少,有的甚至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治安行政诉讼有利于公安机关把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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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实施5年后首次进行了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共收到7481条意见。《工伤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三大亮点:一是简化了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二是加大了对不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三是加强了对未参保职工的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对于广大劳动者无疑是个福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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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4,(4)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身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其实,这仅仅是国家立法对《条例》修改、补充中的一部分。全面系统地把握现行治安管理处罚立法的特点,促进治安管理处罚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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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八条规定:“违反抬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泊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用。”根据这一规定,泊安违法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治安管理而造成公私财物的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可能与治安责任同时发生,也可能单独发生。通常,当泊安违法主体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时,他将同时承担治安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只作为治安管理处罚的辅助措施,与治安管理处罚一并使用;但如果治安违法主体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治安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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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桂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1):68-71
治安案件调解是公安机关贯彻治安管理处罚法确立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缩小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面,以平和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促成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本文从剖析当前治安调解的困境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对治安调解的策略与艺术进行深入探讨,对于公安机关更为有效地开展治安调解,缓解纠纷,消除矛盾,促进警民关系,维护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具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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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美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3)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于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都明确规定:“对需要赔偿损失的调解,应当制作调解书.”可见,制作治安调解书是公安机关在治安调解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因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格式,以致于在实践中对这种文书的制作,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存在很大的随意性,鉴此,研究治安调解书制作就很有必要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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