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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 ,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 ,只有准确地计算出共同贪污受贿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 ,才能恰当地给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因此对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进行探讨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一、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概念在贪污贿赂案件中 ,犯罪对象多数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 (个别时有私人财产 ) ,或者表现为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这些财产或者物品往往具有一定数额 ,这种数额集中体现了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数额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是指贪污…  相似文献   

2.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贪污贿赂犯罪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腐蚀性,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随着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式不断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认识也要根据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逐步提高和深化,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摸索出一套应对和解决新问题的办法。  相似文献   

4.
郭嘉  白平则 《政法论丛》2012,(6):103-108
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影响刑罚轻重的数额等级划分不合理的问题及犯罪的数额起点问题是困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重大问题之一,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应当进一步降低乃至取消而不是提高。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的数额等级应当进一步细分,情节规定应当具体化。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法定是十分必要的,不能因为与司法实践脱节而否认其合理性。完善我国现行刑法贪污贿赂犯罪应当沿着数字化、具体化方向发展,凡是可以量化的一定要量化,基于我国的国情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模糊性、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5.
浅议侦破贪污贿赂串案的基本对策赵安廷1994年上半年,邯郸市检察机关侦破5个串案,共立案76件,占全市立案总数的30%。内有贪污贿赂案件74件,大案52件、要案15件,“一机关三部门”案件40件。这76案的犯罪总金额达459万元,平均案值6万余元。实...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河南省候师市检察院根据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充分发挥搜查在侦破案件过程中的作用,采用四步分析法,及时发现、收集、提取犯罪证据,加快了侦破速度,保证了办案质量。一、分析初查和立案情况,看是否属于“五必查”案件该院根据办案实际情况,筛选出“五类”案件,只要初查和立案的情况属于其中之一,一般都要采取搜查措施:l、大案、副科级以上要案及“三机关一部门”的案件;2‘举报的犯罪数额与立案后初查数额相差较大的;3、举报犯罪数额较大,材料详尽,真实程度高,但被告人仅供述小部分,通过搜查,有可能扩大案值的…  相似文献   

7.
正"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的性质和其性质的程度,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量上发生变化的结果。"[1]因此,确定犯罪数额标准必须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根据,而科学的犯罪数额标准当然应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而言,达到数额标准的不法行为也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事可罚性。因此,犯罪数额标准对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意义。"[2]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宏观策略韩绍金,吴孟拴一、我国近年来反贪污贿赂的宏观策略1.党和国家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有较清醒的认识,在宏观上对打击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始终极为重视,对打击惩治这一手抓得很紧。1982年,贪污贿赂犯罪出现第一个高峰时,党和国家...  相似文献   

9.
贪污贿赂犯罪免、缓刑率偏高的原因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适用免、缓刑案件的特点 据笔者调查,适用免、缓刑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罪名集中,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为主在经济不甚发达的地区,基层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罪名单一,集中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三种罪名上,约占全部案件的95%-9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等较少.而且在三类案件中,贪污犯罪较贿赂犯罪多.贿赂犯罪比挪用公款犯罪多.  相似文献   

10.
对于贪污受贿罪的犯罪数额问题,在严格把住刑法底线,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的底线犯罪暨小额贪污罪、受贿罪,坚持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的考量,对于一定数额以下且具备特定从宽处罚条件的贪污罪、贿赂行为给予司法上的非犯罪化处遇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论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诉讼中的数量,是指与定罪量刑有着密切关系的犯罪数额和作案次数,而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就是指犯罪数额与作案次数的认定规则。系统地研究、制定刑事诉讼中的数量认定规则,是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水平、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需求。一、犯罪数额认定规则我国刑法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是以一定的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在这些以犯罪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事实依据的案件中,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标准。但是,我国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以至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认定犯罪数额混乱的情况,影响…  相似文献   

12.
贪污受贿犯罪数额起点辩析吴学斌史凤琴传统观点认为,贪污受贿犯罪的起点是以贪污受贿数额为标准,但对过去《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关于犯罪数额的规定又颇有微词。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实质上是将贪污贿赂犯罪的数额起点定为2000元,规定太宽,并建议降低贪...  相似文献   

13.
贪污贿赂犯罪对任何社会制度和国家都会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和破坏,它可以从内部蚕食国家政权的机体,腐蚀和毁坏国家政权的基石。有贪污贿赂犯罪,就一定有反贪污贿赂斗争。这是由贪污贿赂行为的非法性和贪污贿赂犯罪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性和破坏性所决定的。坚决查办和扼制贪污贿赂犯罪,是当  相似文献   

14.
张翠翠 《法制与社会》2013,(16):254-255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除了经济类犯罪的死刑,从目前国民对待死刑的价值评价及我国的物质条件来看,我们还不具备全面废除死刑的条件,但作为日渐增长的贪污贿赂犯罪应否适用死刑,值得我们思考。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属于贪利性犯罪,罪犯的人身危害性较其他暴力型犯罪相对小一些。因此,本文认为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理应像经济类犯罪一样,废除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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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代初 ,股票市场的兴起 ,为我国改革中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股票市场的健全与拓展 ,将会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 ,任何新经济现象的出现 ,往往不可避免地伴生出新型经济犯罪 ,股票犯罪便是股票这一新的经济现象出现后的副产品 ,尤其是发生在股票发起、上市、交易的运行及操作过程中的盗卖股票、透支交易、股票贪污贿赂犯罪等在我国尚属一种新的犯罪现象。本文仅就股票犯罪的若干认定问题阐述一些见解 ,以与同仁共同研究。一、股票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数额的认定标准股票贿赂案的贿赂数额就是股票的价值。由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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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不仅关系着犯罪的认定,也事关刑罚。但目前数额犯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固定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的固定性、滞后性,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因此建立立法规定法定性、司法解释规定相对确定的数额标准体系是我国刑法实践中审理数额犯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7.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中,使用秘密侦查的手段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由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以及办案方式所决定的。具体表现为:1.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有必要采用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侦查手段,加大查处力度。贪污贿赂犯罪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公务行为与公务人员的可收买性,使人民对政府不再信任,并产生强烈的不满,使政府的威信和行政效率也因贪污贿赂而大为降低,最终造成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的全面崩溃,动摇政权的根基。所以,若从国家政权安定的角度看,贪污贿赂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亚于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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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任何犯罪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衡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呢?笔者认为这个标准可以用系统论的观点来加以说明。那就是这个标准是由三个大的要素和构成大要素的若干小的要素组成的一个系统,这三个要素就是生产力标准、价值标准和法律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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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属于职务经济犯罪;也是腐败性质的经济犯罪,这类犯罪的实质和核心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自改革开放以来,这类犯罪的发案率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虽经十多年几乎是不间断的严厉打击,但没有得到有力的遏制,且贪污受贿数额越来越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领导干部,有些是高级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腐化,进行权钱交易,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特别严重。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案件年递增率在15%左右,犯罪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件逐年增多。笔者认为,贪污贿赂犯罪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严…  相似文献   

20.
傅跃建  刘婷 《法治研究》2016,(6):97-107
《刑法修正案(九)》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由具体数额修改为概括性数额或情节,有助于消除过去因单纯考虑数额而难以反映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弊端,改变因数额规定过死而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有时难以实现的状况.2016年4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受贿犯罪通常的定罪数额标准由1997年《刑法》规定的5000元提升至3万元(在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标准下降至1万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贪污受贿定罪数额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中有支持的论调,但也不乏反对的声音.司法解释所确立的3万元定罪数额标准缺乏足够的合理性,不符合当前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的要求,无法有效减少或消除贪污受贿的犯罪黑数,且与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刑事政策相悖,不利于突破贪污受贿犯罪治理的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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