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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长期以来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罪量刑在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处于缺失状态。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对单位骗取贷款行为的罪与罚。单位贷款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在定性上常常出现法规竞合的情形,要求我们必须正确认识衔接并协调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和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论金融诈骗罪适用中的三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没有明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控方只须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客观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对于集资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必须承担全面的举证责任。金融诈骗行为数额没有达到金融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定罪数额标准的,应当以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连续诈骗行为触犯不同的诈骗犯罪时,原则上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通过诈骗方法侵吞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基本标准,分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和金融诈骗罪。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在数额、造成的损失及对金融秩序和国家贷款管理制度的危害远远大于自然人贷款诈骗行为,但我国刑法并未将其规定为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当前对此行为无法进行刑事制裁。建议尽快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补充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典》规定了信用证诈骗罪。在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实务中,诈骗数额在定罪中的作用、诈骗数额的确定,信用证诈骗中的主观追诉标准的把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共同犯罪问题都是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有必要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5.
增设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的必要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目前,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频繁发生,严重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而我国现行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使得司法机关难以寻求适当的法律依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在司法实践界与刑法理论界均引起了重视.因此,增设单位贷款诈骗罪单位主体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6.
刑法应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显然是不妥当的,也明显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单位贷款诈骗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直接追究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从近年来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看,刑法修正案对于确实属于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又归单位所有的单位经济犯罪均设立单位犯罪.我国立法机关应该通过刑法修正案方式设立单位贷款诈骗罪.  相似文献   

7.
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实践中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在认定方面存在疑难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刑法修正案〈六〉的颁布,对于正确认定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对于单位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不能按照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论处,而是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单位在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时没有利用借款合同的形式,则应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但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及其他金融诈骗犯罪最本质的区别。行为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的,构成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交易秩序,刑法应当单独设立破坏金融交易罪一节,将包括本罪在内的相关罪名纳入其中。我国目前单一的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的立法模式存在诸多不足,应当建立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修正案、刑法典在内的多元刑法修改模式。  相似文献   

9.
诉讼诈骗行为的司法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时下民事诉讼欺诈现象愈演愈烈,民事诉讼欺诈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日益凸显。对于侵财类民事诉讼欺诈行为(以下简称诉讼诈骗),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已成为当前刑事司法无以回避并亟需澄清的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应当说,在该问题的学术研究方面,较之于诉讼诈骗现象严重存在的社会现实,我国刑事理论界相对滞后,在广度和深度上远不能满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考虑到诉讼诈骗是否具备和符合诈骗罪的客观不法构成,对于诉讼诈骗的司法定性具有至为重要的决定性意义,因此,笔者在本文即围绕该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0.
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中,如何正确把握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之间的因果关系,骗取贷款罪与近似犯罪如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的界限,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的定性,骗取贷款罪的罪数形态,骗取贷款犯罪中犯意转化及实行过限的处理等,尚存在一些不  相似文献   

11.
王希平 《法制与社会》2012,(21):256+260
司法实践中,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实施诈骗的行为屡屡发生,但是,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诈骗罪的主体,导致这类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因素.单位实施了诈骗罪的行为,是否应谈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届与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论.对此,本文认为诈骗罪应当增设单位犯罪.  相似文献   

12.
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鉴于目前学界存在一种对将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质疑,作者将其作为本文探讨的原点,山此出发,还针对实践中单位贷款诈骗的数种情形,提出对单位骗取贷款行为的相应对策,以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13.
本文认为对于诉讼诈骗行为,既不能一概以诈骗罪追究,也不宜仅以手段行为触犯的妨害司法罪的相应罪名定罪,更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目的、侵害对象、损害结果等,按照刑法的规定作不同的定性;同时,为进一步体现诉讼诈骗行为的特征,建议立法单独设立诉讼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修订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从刑法的执行及此类案件发生的情况看,贷款诈骗罪规定有两点须从立法上完善。一是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应将单位规定为该罪主体。二是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贷款诈骗罪须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但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很困难,如果增设"虚假陈述的贷款诈骗罪"可解决这一困难,并有效惩治贷款诈骗犯罪。  相似文献   

15.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把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目的就是更加有力的打击合同诈骗行为,更好的维护和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近年来,虽然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了对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行为人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防范诈骗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仍然屡见不鲜。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围绕合同诈骗罪中诈骗方法的认定,结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几种情形,就合同诈骗罪的诈骗方法在司法认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6.
皮勇  麦勇浩 《法学家》2002,(3):26-31
刑事立法反映的是现存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相对于社会发展总是落后一步.1979年制订<刑法>时,我国银行没有信用卡这项业务,社会上没有信用卡诈骗犯罪,因此,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罪.1985年后我国信用卡业务诞生并迅速发展起来,到1995年上半年,我国共发行各类信用卡逾800万张,信用卡在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此同时,信用卡诈骗犯罪滋生并日益严重起来,当时刑法没有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一般是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7.
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发案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犯罪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花样不断翻新,表现为数额大,范围广,手段多样化、智能化等。为有效地打击贷款诈骗犯罪,本文拟就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一、如何理解贷款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但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并列举了贷款诈骗罪五种罪状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往往要考量诸多因素。行为人不同的欺诈行为在不同的贷款方式条件下对银行最终成就贷款合同所起的作用不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的《贷款通则》从借贷双方关系上将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在这两种贷款条件下,由于银行赖以成立贷款合同的依据和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点不同,在构成贷款诈骗犯罪上呈现出相应的差异。  相似文献   

19.
1997年刑法典第193条完全吸纳了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第五项关于贷款诈骗罪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常常涉及到对该犯罪的主客观方面、主体范围等如何理解的问题,本文试图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刑法的规定,对有关贷款诈骗罪的司法适用问题作些探讨。一、对贷款诈骗罪主观要件的理解刑法第193条对贷款诈骗的手段(即客观行为方式)规定得比较具体,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容易掌握,但仅有上述手段尚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认定贷款诈骗罪的难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  相似文献   

20.
金融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文章就以下六个问题作了分析和阐述1.认为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虽然有五个条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犯罪构成中是自然包含着这一目的,如果不具备这一目的,则不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2.认为以合法手段取得贷款后,再采取欺诈手段不归还贷款的,也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论处.因为只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前后采取欺诈手段并无本质上的区别.3.认为单位使用信用卡诈骗的,可以按个人信用卡诈骗罪论处.4.认为使用信用证诈骗的,即使诈骗未遂,也应当以犯罪论处.5.认为采用诈骗手段贷款后用于生产经营,因经营亏损而无力偿还贷款的,也应当以犯罪论处.6.文章最后指出,所有的金融诈骗罪都是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认为这种分离除了徒增条文的数量和司法实践的麻烦外,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因而建议下次修改刑法时,应将金融诈骗罪仍然并入诈骗罪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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