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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在法律解释的问题上,立场选择与方法运用是“道”和“器”、“体”和“用”的关系,解释立场决定着刑法解释的方向和角度,而解释方法则只是刑法解释的技术和工具.站在不同的解释立场上运用相同的解释方法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反,站在同样的立场上运用不同的方法也可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存在着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这些争论不仅仅是方法论上的论争,更是刑法价值观上的论争.立场之争对刑法的解释、适用以及司法审判有着巨大的影响.文章从刑法解释基本立场的抉择问题出发,进而对刑法解释的限度问题做了探讨,并以刑法修正案相关罪名的解释问题为样本,阐述了刑法解释方法的具体运用.  相似文献   

2.
徐光华 《河北法学》2008,26(5):97-102
刑法扩张解释的"度"如何去判断,关键是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问题。对于如何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刑法理论上提出了各种标准,如内容说、思维方式说、可能文义说、核心属性说,这些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经得起检验。采取单一标准对二者进行区分是不具可行性的,语词的特点、事实的多样、社会的变化、主体的差异等诸多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决定了,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不是绝对而是相对的,我们必须从动态的、综合的观点去看待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区分。以刑法文本为依据,以事物的本质属性为主线,以国民预测可能性为限定,强调法官的"良心"在解释中的作用,并辅之以程序上的限制,具体分析、综合判断,这是我们对待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应有的态度。  相似文献   

3.
徐光华 《河北法学》2008,26(2):118-121
刑法解释经历了从主观解释论到客观解释论的演进过程,现阶段,从世界范围来看,客观解释论正成为一种有力的学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所处的地位并不相同,在经历了罪刑擅断、人治统治的历史之后,人们对立法者充满了无限的期待,体现在刑法解释上就是要求坚持主观解释论。而当法治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人们已经不满足于法律的安定性,还要求法律实质上的公平、公正。联系社会发展以揭示法律内涵,遵守成文法不囿于文字本身的刑法解释客观论,遂成为刑法解释论上的特色。从历史的角度看,法治理念、法官素质、刑法实施的时间与刑法解释立场的选择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是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统治的国家,法治建设才刚刚起步,法官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刑法实施仅十余年,这要求我国在刑法解释上应采主观解释论。  相似文献   

4.
刑法中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问题,历来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肯定说中又有单一标准说、双重标准说和综合标准说之别。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界限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区分标准的综合性。因此,宜采综合标准说,并应将其构建成一种层次分明、内容科学,各种标准或角度之间具有内在联系的结构体系。  相似文献   

5.
程红 《法律科学》2012,(5):79-8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适用解释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梁根林 《中国法学》2004,(3):120-131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旨趣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性,是刑法解释论生成与解释规则设计的出发点。刑法解释应当坚持以形式解释与主观解释为基础、辅之以实质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目标定位。刑法的司法解释即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是法官主导、控辩两造参与、结合具体案件的司法裁判与刑法适用、以刑事判例为载体的个案适用性解释。最高法院应当改变发布规范性、抽象性释文的习惯做法,探索通过直接制作和间接确认刑事判例的双重路径进行适用解释。刑法适用解释应当以文义解释为原则、以论理解释为补充,按照先文义解释、后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并最终诉诸于合宪解释的方法与顺序展开。  相似文献   

7.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8.
从刑法的特征看刑法解释的立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刑法解释的立场,就是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的理论,即解释者在解释刑法时应该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姿态,是应当"固守原意"来解释刑法,还是努力解释刑法使之不断适应现实社会.不同的部门法的立法价值、理念及法律规定的方式等不同.会对法律解释的立场有不同的要求.刑法是公法的代表,调整的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罪刑关系,直接涉及公民的重大权益如生命、自由等,刑法的规定较为明确.留给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极其有限.因此其解释更为严格.民法作为私法的代表.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立法的规定也较为概括、抽象,与刑法存在很大的不同.刑法解释的立场应不同于民法解释,刑法解释中形式合理性更具意义,应采主观说为主、客观说为辅.  相似文献   

9.
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事实与理念之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完全没有深深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泥坑,因而需要采用实质解释论加以拯救,而恰恰是深深陷入了法律实质主义的泥坑,由此逾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樊篱,因而需要引入形式解释论加以纠正。在某种意义上,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仅是构成要件论之争,甚至是刑法机能论之争、刑法观之争。在我国当下社会中,法治规则意识尚未完全建立。在这种前法治时代,我国应该大力弘扬规则功利主义。  相似文献   

10.
论刑法适用上的个案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包雯  魏健 《河北法学》2004,22(8):40-43
刑法的适用离不开法官对刑法的具体解释,这种适用时,法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作出的解释我们叫它个案解释。研究个案解释的性质、原则、效力及影响法官进行刑事案件个案解释的因素等问题。  相似文献   

11.
实质刑法解释合理实现的程序性论证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解释是研究中国刑事法治形成的重要题域。以程序与议论为双轨的实质刑法解释论是超越主观主义解释论与客观主义解释论之争的第三条道路,它通过程序与议论、对话与论证在交谈意义的合理性上来实现刑法价值判断的客观性。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刑法解释主体的地位,废除《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取消法官错案追究制,建立判决书说理制度,都是围绕如何构造一个平等、自由、不受强制的议论场域而设计的程序规则,以保障实质刑法解释的合理实现。  相似文献   

12.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刑法的制定、解释与适用等各个环节。本文立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的博弈,主要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类推解释是相互影响而发展的。即罪刑法定原则的相对化促使刑法类推解释理论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对刑法类推解释的深入研究又更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既定的价值追求。然后,将这两者联系起来进行研究又将使整个刑法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3.
刑法解释的实质化,使得目的解释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目的解释为类推解释开了一个口子,而类推解释又为目的解释提供了足以伸展的舞台.类推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具有独立的品格,学界对类推解释的禁止并不合理.类推适用、类推解释、类比推理三个概念相互缠绕,使得对类推解释的曲解和误读不断.通过对司法实例的检讨,可以发现当前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模糊地带的处理表现欠佳.类推解释独立品格的确立,需要依赖于两条至为重要的线索:形式逻辑和实质立场.前者在于解决类推解释在形式逻辑上的障碍,基于此,传统“禁止类推解释”命题被重新表述为类推解释内部“允许的类推解释”与“禁止的类推解释”命题;后者在于为类推解释提供实质的理论支撑,并回答类推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无论是刑法类推解释、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是在刑法规定的字面意义上所进行的解释,不能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而均应当区分为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前者有利于人权保障,应当允许;而后者不利于人权保障,应当禁止。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具有价值导向性、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中间性、使法规范与生活现实相互调适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刑法立法上,类型化应是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发展方向;在刑法适用中,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形成案件事实都离不开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引入刑法领域,标志着刑法学摒弃主客体分离而采用主客体并存的认识模式,意味着刑法解释立场由形式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向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论的革新,并带来了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的深思。  相似文献   

16.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3,(3):122-139
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相似文献   

17.
众多的学术成果中提过类推解释,对类推解释的看法也各有不一,更重要的是对类推解释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如何看清类推解释,如何区别类推解释以及其他相关概念和扩张解释,需要我们重新梳理。更重要的是对刑法的类推解释的态度要重新定位,究竟是否能够适用类推解释或者是否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需要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18.
张军 《时代法学》2014,(4):43-5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通过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概念及双方的争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初步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虽然在表面上争论激烈,但双方在刑法解释论上可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毕其功于一役的偏执追求,将解释与判断压缩、混淆在一起,从而对刑法解释这一极其复杂精深的学问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从罪刑法定与构成要件论等刑法根基出发,提倡一元双层形式解释论,即通过将解释与判断分阶层处理,整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资源,使形式与实质因素各得其所,从而完成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整体判断。  相似文献   

19.
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回应法治的要求、坚守罪刑法定原则,是理论上和实务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疑难、复杂案件以及与信息网络有关的侵犯财产等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基于司法功能主义的考虑,软性地甚至创造性地解释刑法的现象不断出现。这种思考方法顾及了国民视角的处罚必要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中的少数解释属于应当予以禁止的类推解释。为此,必须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仅仅从处罚必要性出发进行实质解释,需要承认立法者“意图性的法律空白”。要对刑法“创造性解释”进行合理化控制,首先,要考虑刑法解释方法的制约,肯定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领域“法官造法”具有根本性的制约作用;其次,要考虑类案中展示出来的“普遍的主流观点”的合理性;最后,刑法“创造性解释”要接受体系性的刑法教义学的指导,认真研判其所提供的论证模式。在穷尽所有的解释方法后仍然无法定罪的,不能以“创造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而只能期待立法者增设新罪名。  相似文献   

20.
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都是极端的解释立场,应采用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客观解释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过其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内在冲动,从解释主体、解释对象及解释效果等层面探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界域很有必要。既然客观解释论蕴含了突破刑法规范的风险,就需要为客观解释设计规制措施,具体可从刑法文本疑难、判决书说理及公众认同等角度展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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