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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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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红 《法律科学》2012,(5):79-86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与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是大陆法系不同的构成要件理论(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之争的产物。由于我国两大解释论之争在逻辑起点和具体内涵上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当下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进行重新定位与解读。首先,传统的平面式犯罪论体系框架下的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虚幻的对立"中展开的,其产生的原因实际上并不存在。其次,两大解释论之争是在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语境下展开的,且与阶层式犯罪内部三阶层、二阶层的分歧有关。但是,当下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争论焦点与其说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解释之争,不如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的理解之争。  相似文献   

2.
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确立与展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刑法的解释与适用上,存在着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争。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字面的、形式的、逻辑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主张对刑罚法规进行实质的、价值的、合目的的解释。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是对形式的刑法解释论的扬弃,它不仅与刑法规范的特点、结构、内容相一致,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合理性,而且满足了我国刑事法治目标与罪刑法定原则兼具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的要求,适应了我国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体系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特点,具有优越的合理性。我国刑法应确立与贯彻实质的刑法解释论立场。  相似文献   

3.
周详 《法学研究》2010,(3):57-70
在我国刑法学领域,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实质分歧不在于要不要法律的实质判断标准,而在于在什么理论范畴中、以什么方式讨论实质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犯罪成立模式构造、形式判断与价值判断的位序、解释原则三个方面的差异。从实际效果看,和形式解释论相比,当前学者主张的实质解释大体上是一种入罪的扩张性解释而非出罪的限制性解释。我国现有刑法文化生态环境决定了学界大部分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抛弃实质解释论的立场,但从社会理论的现实批判功能以及学派意识的角度出发,主观上则不宜提倡“实质解释论”,而应提倡“形式解释论”。  相似文献   

4.
劳东燕 《法学研究》2013,(3):122-139
当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不是事实论与价值论之争,而是发生在价值论内部,涉及如何适用价值判断的问题。检视这场争论可以发现,双方不仅在基本范畴的指涉与运用上较为混乱,还存在误读、曲解甚至虚构对方观点的现象,并且双方所宣称的立场往往与其实际做法不尽一致;此外,实质论者在论证逻辑上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双方存在若干重要分歧,缘起于对刑事法治基本任务的不同定位。我国刑法学中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在性质上具有不同于德日相关争论之处。  相似文献   

5.
对多种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分类研究是法律解释的重要任务.目前法学界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可以作为区隔法律解释规则的依据.与形式法治相适应,有合法性解释规则、文义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与实质法治相适应,有合理性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等.法律解释规则是在思维领域中捍卫法治,因而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首先要使用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解释规则,只有经过严格的论证才使用与实质法治相适应的除弊规则.  相似文献   

6.
张军 《时代法学》2014,(4):43-51
我国刑法学界近年来形成了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通过对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概念及双方的争点进行梳理和辨析,初步认为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虽然在表面上争论激烈,但双方在刑法解释论上可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毕其功于一役的偏执追求,将解释与判断压缩、混淆在一起,从而对刑法解释这一极其复杂精深的学问做了过于简单化的处理。从罪刑法定与构成要件论等刑法根基出发,提倡一元双层形式解释论,即通过将解释与判断分阶层处理,整合形式与实质两方面的资源,使形式与实质因素各得其所,从而完成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整体判断。  相似文献   

7.
王志祥  敦宁 《现代法学》2012,(2):182-193
当前,在我国刑法解释领域内,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是一种颇为引人注目的争论。因为各学者在对这两类解释论基本涵义的认识上并不统一,所以这一论争在目前呈现出一种较为混乱的状态。通过深入分析这两类解释论主要倡导者的学术观点,可以发现,两类解释论之争的核心问题依然是犯罪论体系的选择问题,即是选择德日古典的三阶层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还是选择一种综合判断式的犯罪论体系。在犯罪的认定上,主张分层式逻辑判断的德日犯罪论体系并不具有明显的合理性,而主张平面式综合判断的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不仅在理论上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8.
本文首先从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共许前提出发探讨两者的主要分歧所在,接着提出不同解释方法之关系对两者讨论所形成的影响,最后希望集中于"可能语义"和"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重新梳理形式解释论在刑法解释论中的体系,以求得理论内在的逻辑自洽。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激烈争论的焦点在于: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位阶关系,也即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先后顺序问题,解决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存在实然和应然的冲突,其中,实然冲突需要通过司法适用解决,而这依赖于刑法解释的运用,而应然冲突应当交由立法解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解释的标准,但是由于罪刑法定载体的法律文本的多义性和模糊性,具体法规范的法定内容需要依赖于刑法解释才能确定,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之间存在循环依赖关系.而民主的实现和刑法解释中形式解释的具体确定是厘清这一循环关系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0.
持"形式的刑法解释论"易使刑事制定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社会实践之间发生冲突;持"实质的刑法解释论"有可能将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而依少数民族习惯法认为值得处罚的行为解释为犯罪,出现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由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的差异主要表现为文化差异,因此,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应当提倡既吸收了"形式的刑法解释论"与"实质的刑法解释论"之优点,又能够充分照顾到民族法文化传统的"文化的刑法解释论"。  相似文献   

11.
杨文革 《法学研究》2014,36(2):183-193
类推解释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上具有不同的形式和意义。刑法基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原则上禁止类推解释,尤其是相似条文之间的类推解释;只有在有利于被告的前提下,才允许事实比较意义上的类推解释。但在刑事诉讼法上,即使承认程序法定原则,也只是禁止扩张国家权力的类推解释,而不应禁止保障国民权利的类推解释。  相似文献   

12.
刘耀彬 《河北法学》2004,22(7):119-121
刑法的适用需要解释,法官应是解释的主体。刑法的适用解释要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只能进行严格解释,但只要没有超出"文义的射程"或"国民的预测范围"就属于扩张解释而非类推,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13.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14.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5.
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周旺生 《现代法学》2003,25(2):3-10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16.
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经济犯罪的规范解释中,应当注重对经济犯罪规范进行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当某种经济不法行为不具有经济犯罪规范所指向的特定的社会危害性而刑法条文在字面上又能够将该种行为包含在其中时,规范的实质内容应当优先,对该种行为要从实质上进行理解,而不应从形式上理解。当值得处罚的经济不法行为在实质上具有某个刑法规范所禁止的性质、但刑法用语在形式上对其无法予以包含的,亦应当从实质上解释经济犯罪规范。由于经济犯罪规范数量众多,法条大小系统庞杂,所以在经济犯罪规范解释中应当特别关注构成要件的体系解释。  相似文献   

17.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0,28(2):29-36
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指反对对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尤其是反对过度解释。过度解释有多种表现,其中权利和权力的绝对化解释是重要的一种形式。这种解释对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有消极意义,不属于正常的法律思维。解释虽然有多种含义,但是我们在法律解释的时候,应该运用其日常含义,而不应该运用其哲学上的含义。所谓解释就是把不清楚的说清楚,而不是进行意义的添加以及过度地限缩。  相似文献   

18.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19.
目的解释方法及其意义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04,22(5):36-44
为克服严格法治的机械性 ,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这种方法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但是 ,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意义的固定性则可能在解释中受到威胁 ,因而 ,为了达到既维护严格法治 ,又使法律呈现出灵活的价值选择 ,就必须有条件地应用目的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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