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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国家工作人员在非公务活动中单纯收受财物行为(以下简称单纯收受财物行为)在实践中与普通馈赠行为较易混淆,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同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理论界对单纯收受财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这对司法实务的具体操作造成一定影响。笔者认为,从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角度以及法律解释的角度,应当将单纯收受财物行为认定为受贿罪。  相似文献   

2.
杨轩 《法制与社会》2015,(5):250+252
收受型受贿罪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属于故意犯罪,存在犯罪停止形态.本文从四个方面,即第一,应界定收受型受贿罪的犯罪成立与犯罪既遂的关系;第二,分析收受型受贿罪犯罪预备及犯罪中止状态;第三,探讨收受型受贿罪既遂标准的认定;第四,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影响,从而分析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外在行为,秉着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界定收受型受贿罪停止形态.  相似文献   

3.
受贿罪中的收受是指收取并接受他人财物。只有主观上的索求而客观上无实际取得的,不能被认为是索取,不应以犯罪处理。收而不受时,应该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收受,并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受而不收时,如果双方约定明确由财物相对人占有,在案发时仍然由相对人占有的,不应认定为收受;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暗示请托人向第三者提供财物的,仍应认定为受贿罪。将财物退还给相对人的,视情况进行处理,如行为人发现相对人暗中送的财物而退还,不宜认定成立犯罪。  相似文献   

4.
张杰 《天津检察》2008,(2):24-25
受贿罪的对象,一般而言限于金钱和物品等财物,收受贿赂是收受其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根据通说的观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收受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既遂,财物所有权随之转移,没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金钱或一般动产而言,财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收受行为的完成发生转移,同时进行:但在交付、收受不动产及特殊动产如汽车等财物时,基于物权法有关规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不少受贿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务中,行为人收受干股的受贿犯罪与直接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相比,有较大特殊性,是否能认定为受贿罪存在一定争议,且在审查过程中还面临着数额认定、是否既遂等审查难题。准确审查认定收受干股的案件事实,关键是要抓住权钱交易的实质,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获利来认定犯罪形态以及受贿数额。  相似文献   

6.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来说,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索贿行为或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就是受贿。但在实践中对受贿行为的认定并非像上述表述那样简单。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中对于受贿罪是这样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丰富与发展,各种新形式的受贿犯罪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开始采取借用一些经济活动方式来掩饰受贿,或者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贿赂的时间间隔拉长,导致受贿罪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判断.正是因为新型受贿犯罪打破了传统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贿罪的认识,给司法机关处理此类犯罪案件带来了较大的阻碍.本文正是通过《意见》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具体认定,而非对犯罪的一般构成要件的论述,针对退还上交型受贿犯罪形式的认定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8.
赵煜 《法治研究》2014,(12):12-17
实务中,受贿罪的认定面临诸多疑难问题,包括财物数额难以计算、财物范围是否应扩大为各种利益、收受商业机会或以经营方式获取财物如何认定,以及单纯收受财物、离职后收受财物应如何认定等,上述问题理论上存在争议,实践中做法不一,亟须加强研究并完善受贿罪立法。  相似文献   

9.
商业机会不能等同于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对索取商业机会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相似文献   

10.
试论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王世科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所构成的受贿罪,已成为受贿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由于对如何界定这种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内涵和处延,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认...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作为刑法第388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而言,是一种新型贿赂犯罪。结合司法实践,需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法律适用问题中的主体认定、影响力的认定、"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相关共犯的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应行贿行为的处理,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针对我国《刑法》对于受贿罪的规定过于简略,本文从尚存在争议的受贿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与非法收受"、"财物及数额、情节"、"不正当利益"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张涵  高鲁军 《山东审判》2004,20(5):98-99
房屋买卖中的产权登记,又称过户,是指国家有关 房屋管理机关,将房屋买卖中房屋产权变动的有关情 况记录在政府的登记册内的制度。 一、我国房屋产权登记的现状 过户登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效力如何?最高人民 法院1990年2月17日出台的《关于公房买卖合同的 成立一般应以产权登记为准的复函》中指出:"未办理 产权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尚未成立,一方 反悔是允许的。"由此可见,司法实践将登记作为房屋  相似文献   

14.
一般受贿罪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的,该受贿行为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另一种就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在司法实践中,斡旋受贿罪表述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究竟是犯罪的主观要件,还是犯罪的客观要件,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该行为做重点评析。  相似文献   

15.
对律师收受当事人给予额外报酬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人主张应以受贿罪论处。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成立的前提,这作为受贿罪构成的一个重要构成的要件,几乎是各国公认的原则。受贿行为和律师受当事人给予的额外报酬的行为,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点上很相似。但是,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得这两种行为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所谓“利用职务…  相似文献   

16.
医疗领域一直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灾区,法学界对与此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也纷争不休。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医务人员收取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行为的法律认定:另一个是医务人员收取患者“红包”行为的法律认定。随着“两高”《意见》的出台,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对第二个问题的争议依然存在,对此种行。为的定性目前有三种观点:一是此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职业道德调整的范畴:二是区分医院的公、私性质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是不考虑医院的公、私性质,统一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受贿中的共同犯罪,现行法律中未作类似贪污共同犯罪的明确规定,面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并不断上升的上下同收、夫妻共贿、父子齐索等现象,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以权换钱,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共同受贿犯罪,也就越来越迫切地摆在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工作者的面前。本文拟结合实际,对这一问题作初步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8.
贪污罪与受贿罪是性质不同的两种犯罪,在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等诸要件上均存在很大区别,因此,一般说来,两者在理论上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贪污与受贿则容易被混淆,不仅导致定性不准,而且影响量刑,有必要加以探讨。笔者认为,严格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分辨占有物的来源,是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关键。贪污罪是犯罪分子利用其主管或经营本单位公共财物的职务之便,非法占有财物,因此,其犯罪所得只能是犯罪分子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换言之,公共财物遭受直接损失的只能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而受贿罪是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  相似文献   

19.
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清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本条是关于间接受贿的规定,是新增罪名。现行刑法将这种行为从普通受贿罪中分离出来,单独做出规定,这对于有效地惩治这种贿赂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但司法实践中,因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确认和客观方面认定缺乏统一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该罪的打击。笔者拟就这两个问题略述拙见。一、关于对间接受贿罪主体的认识根据现行…  相似文献   

20.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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