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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一些单位为满足内部员工各种不同需求随意为员工出具各式虚假收入证明的现象泛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纸收入证明在许多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在办理银行信用卡、申请政策性住房、举证误工损失、消费信贷、司法救助、人身损害赔偿、社会福利救济等方面,都需要单位为其出具收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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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公证人的信誉是至高无上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书和认证书的真实性毋需怀疑.也不用找出证据来证明自己办理公证的真实性。办理遗嘱公证、现场监督公证及办理股东会公证等.公证人一人就可以办理.无需两个公证人员在场。但是.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公证人作假.就会承担很重的法律责任。公证人的信誉不单单依赖于个人的道德品质,而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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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5月16日,中国驻S国使馆致国内有关部门的明传内容如下: 目前,已有数百名旅居S国中国公民加入了S国国籍.其中,有些当事人在办理入籍手续时连同其出生在中国内地并长期在中国内地居住的子女一起申请加入S国国籍,现均已获得S国护照.但该子女因未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无法持用S国护照离开中国国境.因此,上述华人要求使馆为其子女(由S国出具)的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加入S国国籍证明办理领事认证,以便在中国内地代其子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为此,使馆请示:可否为居住在中国内地、尚未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的华人子女(由S国出具)的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加入S国国籍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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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4年3月3日,中国驻S总领馆致国内有关部门的明传内容如下: 在欧洲委员会任职的F国公民MARC HORY到中国驻S总领馆办理收养材料的领事认证,其中的<经济收入证明>,因由欧洲委员会出具而不能办理F国外交部的认证.欧洲委员会给中国驻S总领馆的照会称,由国际组织出具的文书(证明、证书等)不必办理F国外交部的认证.欧洲委员会是目前欧洲最大的多边地区组织,(至2004年止)有45个成员国,总部设在S市,与中国驻S总领馆长期保持良好的友好合作关系.但我不是该组织的成员国,也不是观察员.该组织与欧盟无隶属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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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规定,外地户籍人员需备齐暂住证、户口所在地无人监护证明等"五证",才能给孩子办理在京上学的借读证。据媒体报道,由于提供的暂住证达不到时限,且老家出具的无人监护证明不符合要求,孩子的借读证明办不下来,山东来京人员韩美丽(化名)想到了办假证、买假章,结果,交易时被民警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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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立遗嘱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立遗嘱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遗嘱公证审查有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对遗嘱内容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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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书,是公证结果的最终体现.狭义的公证书仅指公证书的证词,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尾部;广义上的公证书除公证书证词外,还包括被证明的文书及相关的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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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极为常见的公证事项。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房屋买卖、抵押等内容的委托公证时极少采用《公证书格式》中的第一式,即委托公证格式出具公证书,普遍都是采用第三十四式,即证明文书上签名(印鉴)属实的格式。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根据中公协《关于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原则上适用《公证程序规则》第38条的规定,仅对委托人的签名(印鉴、指印)和签署日期进行证明,不对委托书的内容进行证明。但最根本的原因是不少人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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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
一般刑事案件中,我们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户籍证明经常会受到质疑,经过调查,也确实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与户籍证明上的年龄不一致。总结本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笔者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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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派出所不应出具涉外证明:最近,许多公派赴国外留学的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为其办理出生证明而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依据司法部、教委(91)司公字第102号文件规定:“已超过在国外学习期限而继续学习、工作的公派留学人员因在国外继续学习、工作申办事实性公证的,公证处可予受理。如果原派出单位和当地教委不同意的,则不予办理。”据此,公证处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原派出单位和当地教委同意其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于某些当事人拿不到该证明,而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索要,派出所据实为当事人出具了出生证明,当事人将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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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证法》第27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但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当事人负有向公证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但也确实存在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无法出具一些证明材料的情况.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父母有继承权.若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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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要注意的问题薛高耀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经常遇到的一项民事公证业务。本文仅就办理遗嘱公证中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谈几点体会。(一)对遗嘱人神志是否清楚的认定,应以县以上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为据。立遗嘱人神志是否清楚,是判断遗嘱内容是否是当事人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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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百度“闪电裁员”惹官司2006年7月10日,百度ES部门的员工如往常一样紧张忙碌地在公司开展业务,突然接到会议通知。人力资源总监宣布,公司已经决定撤销ES部门。需要离职的同事会后分别办理离职手续。给4个小时的时间来办理交接手续,将笔记本、门卡等物品交还公司,并离开公司,6点之前公司将关闭相关ERP账户和邮件系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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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根据司法部公证改革的推进部署,北京市公证处开始全面推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一、推行、使用的基本情况为使全体公证员在这项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中不掉队,对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我处采取了“强制”的方法。规定:凡办理上述3类公证事项须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认无能力出具而被取消办理该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资格;要素式公证书的出具须经部门负责人、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之后我们又进行了下述的日常落实工作:1年来坚持每季度召开主任办公会或处务会分析要素式公证书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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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而引起的法律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出具资金信用证明的行为性质、证明的效力、引发的责任也成为法律界研讨较多的一个课题。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主要包括验资报告、存款证明、存单(折)等。由于证明材料的种类、行为特性等不同,银行应承担的责任也有很大不同。下面,笔者就出具资金信用证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银行责任谈几点看法:一、验资报告及存款证明的效力因验资报告或存款证明引发的责任主要表现形式是:银行出具的不实的验资报告、无实际资金或资金不足的存款证明被作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资金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