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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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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监督权诠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制度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人民检察院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关,从社区矫正的决定到解除矫正的全过程都有法律监督权。当前,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还存在不少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卞增智 《法制与社会》2011,(33):156-157
本文立足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从维护未成年犯权益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矫正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做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对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伴随着社区矫正在全国大范围的适用,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显得越来越重要.但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监督对象及程序的立法缺失;交付、执行环节由于确少有效信息联动机制导致的缺管、漏管现象:检察机关自身建设存在不足等.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对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社区矫正检察仍面临监督理念落后、监督内容表面、监督方式缺乏实效等问题。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探索实施“检察官+社区矫正官”机制,通过开展主动监督、同步监督、个性化监督、实质监督等方式,把检察监督职责嵌入社区矫正全过程,有利于推进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能力、监督机制现代化发展。  相似文献   

5.
社区矫正执行是社区矫正功能实现的关键,自2002年8月我国开展社区矫正以来,社区矫正执行取得了很多实践成果,但也存在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不足、检察监督工作定位不准确、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忽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对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进行重新定位、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和重视对社区矫正执行效果的检察监督四个方面对完善社区矫正执行检察监督提出了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
李密 《法制与社会》2010,(12):149-150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进入试行阶段,但同时面临着法律依据缺失、执行主体不明确、适用对象数量少,范围偏窄等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如何发挥检察职能让社区矫正工作达到高质量的矫正效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目前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本丈试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等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作用的发挥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7.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监所检察部门近年来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新任务。本文立足于解决检察实践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辨析社区矫正与监外执行异同点的基础上,界定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概念及特征,梳理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七年多来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阐明了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及职责任务,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的基本路径,初步构建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框架。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义务。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涵盖了对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还不够成熟。社区矫正工作还应包括设立社区矫正决定前的人格调查制度、享有社区矫正建议权、提出纠正意见权、抗诉权以及追诉职务犯罪权、维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日常奖惩等内容。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假释适用率整体较低。社区矫正工作中,假释罪犯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难以保证、监管矫正不到位等因素会对假释的适用造成影响。当前形势下推进假释制度适用,需要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改进调查评估工作,完善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对假释案件办理实行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对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的监督,通过将日常监督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方式提升法律监督效果、加强部门间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假释制度推进适用带来更多空间。  相似文献   

10.
都姝敏  姚林强 《法制与社会》2013,(34):122-122,126
审前调查评估是指在判决、裁定宣告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可能判处缓刑、假释的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对其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罚进入社区矫正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人民法院将调查评估意见作为被告人刑罚裁量参考依据.由此可见,审前调查评估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罚的重要依据.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深入以及社区矫正各项制度的逐步完善,作为社区矫正的前置环节,对拟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的审前调查评估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检察实践,就如何做好审前调查评估的检察监督做些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尤君泽 《人民检察》2013,(19):78-79
随着刑罚轻刑化趋势的发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推进,社会化、差异化的行刑理念的不断深入,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会越来越多,社区矫正工作形势将越来越复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迫切需要加强,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方式和手段也亟须作出调整和完善。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现在采取的定期与不定期检察、全面检察和重点检察的监督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当  相似文献   

12.
正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刑罚执行活动的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明确角色定位,充分履行职能,促进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备,建立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体系,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顺利开展。一、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还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立法不完善、法律监督力量薄弱、监督方法落后等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过程中困难重重.本文拟从以上两方面入手,探索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出路,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杨震  路保中 《中国司法》2013,(12):86-87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将社区矫正纳入了法制轨道。《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针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交接,针对五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了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矫正措施,社区矫正工作快速平稳发展。但是,我们通过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及对本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检察与调查分析,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相似文献   

15.
卞增智 《法制与社会》2010,(28):144-145
本文应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社区矫正在全国全面试行等要求,提出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文中立足实践层面阐述了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现状,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为依据,以监所检察工作为视角总结了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开展现状,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维护法律公平正义,阐述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的应有之意。  相似文献   

16.
王胜 《法制与社会》2011,(18):113-114
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对社区矫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全国社区矫正工作正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在此背景下,作为社区矫正制度重要一环的检察监督工作有必要尽快完成由舛目对粗搬向“集约化”的转型升级,实现向同步监督、动态监督、主动监督、复合监督的转变,以适应新阶段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证在刑罚执行阶段法制尊重人的精神、刑法的任务、法制化的刑罚观能够得到真实落实,人权保障工作从法条走入现实。为了更好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进,真正做到帮助罪犯重塑人格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程的法律监督是应当和必要的。面对逐渐完善的社区矫正体系,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检察院应当依据新规定和客观环境探索出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正式写入刑法,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如何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如何发挥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更是值得关注与研究的课题。本专题从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定位、对策、方法等不同视角进行论述.以期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真正实现社区矫正保护社会和改造罪犯的双重目的.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进步。  相似文献   

19.
叶小波 《法制与社会》2012,(31):120-122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种或者刑法执行的具体措施,其内容与模式在还是受到了刑法基本属性和刑法的适用的目的等因素的限制。目前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及适用的条件存在的一定的漏洞与缺陷。我国现行规定的几类人员中: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的未决犯、刑满释放人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和暂与监外执行人员并不宜开展社区矫正。主观恶性、暴力犯罪、累犯等因素不应该成为排除社区矫正适用的充分条件。  相似文献   

20.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不予收监执行的罪犯安排于社区之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之下,在监狱劳教警察、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积极协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的期限之内,对相关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使其充分反省自身行为并重新回归社会的特殊的非监禁刑罚方式。社区矫正离不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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