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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版权制度与技术保护措施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制度正处于一个十字路口。随着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版权所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数字技术已经广泛的介入版权领域并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技术保护措施的出现及广泛运用已经对原有的版权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究竟是以技术保护措施取代版权法,还是保留现有的版权制度而作相应的修改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这是目前学术界所急待探讨的问题。  一、数字化时代版权制度所面临的挑战  (一)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冲击  版权制度是古藤堡的现代印刷术发明后,由于出现了大量的印刷复制的可能,适应对文字作品进…  相似文献   

2.
版权终止权是一项不能由作者预先有效放弃的权利.从续展制度到终止制度,美国版权法以独特的形式保护作者从其创作成果中获取充分的收益;版权转让中作者的弱势地位和新作品价值的不确定性是美国版权终止制度的历史与现实合理性之基础.版权终止权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实现了矫正的正义.  相似文献   

3.
刘建 《政法论坛》2023,(6):135-144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却也带来了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难题。重混作品创作者与原作作者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方面存在冲突,重混创作者亦可能对公众利益、社会秩序、自身声誉和信誉造成侵害。重混创作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其著作权属性,即明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明确其与原作的区分度。鉴于此,应明确界定重混创作的内涵及其客体地位,增定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许可制度,丰富、扩展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显明重混创作的侵权判定标准。对以营利为目的重混创作,在规制中注意保护原作作者权益;法律规范外,探索采用知识共享模式。  相似文献   

4.
在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极为容易的数字时代,版权人日益依赖在数字化作品中加入密码、防拷贝机制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地复制作品或阅读、欣赏及使用作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手段远比"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保护方法有效。显然,要在数字时代对版权进行充分的保护,有必要首先  相似文献   

5.
版权保护的对象,应当是版权法律客体的有形化、具体化。即以某种客观存在的具体形式表现出来,可以为他人所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这也就是说,版权所保护的是作品,而不是人。作者只因创作作品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换句话说,就是作者基于作品才产生权利,作者只是版权对作品保护的受益者。  相似文献   

6.
数字技术的主要内容有信息的数字化转换技术、数字信息的存储技术、数字信息的组织和加工技术以及数字信息的传输技术等c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因特阿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又强烈刺激了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广泛传播c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以及因特网的发展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形成了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一次猛烈冲击。这里将就数字技术与作品复制出版过程的版权问题、数字技术与作品创作过程的版权问题、以及数字技术与作品传播过程的版权问题等三个方面,对《著作权法》的修订工…  相似文献   

7.
人机协同的元宇宙中,人与科技机器融合形成新型创作主体——赛博人。赛博人创作数字产品的实质性贡献不仅来源于人,也来源于科技机器。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的作品类型开放式立法模式,为非典型数字产品的可版权性提供了形式上的可行性。作为可版权性的实质要件,独创性标准具备内嵌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个性化印记等人格因素逐渐被祛魅,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赛博人“最低限度”创作的智力结果,并非保护创作意图和创作过程。在著作权法公共政策理念下,数字产品的独创性标准判断应由作者中心主义(主观标准)转向作品中心主义(客观标准)。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与一般正义原则之间的平衡,法官面对非典型数字产品可版权性纠纷时,可遵循归入法、拆分法、过滤法的判定路径。  相似文献   

8.
论我国版权技术体系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版权技术体系是现代传播技术、数字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发展的产物,是权利人为维护自己基于作品而产生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技术辅助手段。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版权的技术体系,反映了现代社会利用技术手段保护版权与利用技术手段侵犯版权的较量。美国《数字化时代版权法》【1】和《欧盟版权指令》【2】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保护版权技术体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IPO版权条约》)、【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4】(以下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及我国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权法…  相似文献   

9.
多媒体作品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导言近20年来,数字技术得到飞速发展,随着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的出现和日益广泛的应用,社会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人类正在走进高度信息化的时代。作为信息化时代到来原动力的数字技术,主要依赖于两方面的发展:一是数字技术所必须的通讯基础设施的高度发展,以此形成了联结全球的网络空间;二是多媒体软件的发展,多媒体打破了原有的著作物界限,将声音、文字、图象、动画等均以数字0和1的形式统一表示出来,在人机之间形成一定的交互性,从而大大改变了信息(包括由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从创作形态、流通形态到利用形态…  相似文献   

10.
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制度构成了极大挑战,数字环境下的海量授权困境是现有版权授权机制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在分析传统授权模式在数字出版时代的适用性基础上,结合数字出版时代的技术特点以及我国版权授权的实际状况,从法律制度和技术应用两条路径,提出构建符合数字出版时代要求的混合授权模式: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以集体管理为主、以默示许可为辅,在技术应用层面上构建数字版权交易市场,并辅之数字权利管理,以期缓解现有的数字版权纠纷,推动数字出版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12.
合理使用制度的危机--从数字化作品谈起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费兰芳 《科技与法律》2002,115(4):84-89
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是近来关于数字版权的激烈讨论中的热点.代表版权权利人的人主张废除甚至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以维护版权人在数字时代的利益;反对者则主张废除合理使用制度有可能损害公众利益.世界各国在处理这一问题时都采取了相对审慎的态度,力图寻求能够更好的平衡版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更为灵活的制度.但我国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软件条例却直接取消了关于私人、图书馆等机构的合理使用条款.这一做法未能充分考虑合理使用制度的社会价值,也不符合我国现实的社会条件.本文在分析传统合理使用制度价值特征已经各国关于数字作品合理使用之立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数字技术发展的现状探讨我国数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模式.  相似文献   

13.
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的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融入,使传统辞书在构思、创作、编纂、建构、功能、出版和形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怎样保护数字化辞书的著作权?文字作品转化形成的数字作品和创作形成的数字作品二者之间的差别是怎样的?各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相似文献   

14.
数字网络技术标准化引发著作权制度功效的缺失。在调整作品利用关系中,著作权法开始寻求技术工具的辅助,其功能逐步为标准化的作品保护技术所替代。作品保护技术标准化虽有激励作品创作、传播之功用,但在应对技术竞争、关切消费者利益以及强化标准约束力等领域存在一定缺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干预。  相似文献   

15.
合理使用制度是版权法中最重要又难以把握的制度。合理使用涉及一种利益平衡过程,需要对各种变化的复杂情况进行判断,以确定其他利益是否应高于创作者的权利。数字版权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也体现了一个动态的利益调整过程。就技术措施保护而言,我国立法也应体现利益平衡的精神,重构合理使用制度。  相似文献   

16.
数字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传统出版逐渐向数字出版转型。在传统出版时代,由于传播途径单一,版权对作品有着较为严格而全面的保护;而在有着海量内容和新型传播手段的数字出版时代,传统、单一的版权保护方式并不能满足当下知识快速、多样传播的需要。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的挑战成为了众多数字作品版权问题的根源。  相似文献   

17.
论保护著作权的刑事立法钟书峰著作权,也称版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指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受时代的局限,我国1979年制订的《刑法》没有规定运用刑法保护著作权;而1990年通过的《著作权法》也没有规定追究侵犯...  相似文献   

18.
张娜 《知识产权》2012,(4):85-91
著作人格权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权利,是作者享有的基于作品产生的人格利益.著作人格权制度是版权体系和作者权体系的分水岭所在.现行美国《版权法》第106条之2保护“某些作者的署名权及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可是美国真的保护著作人格权吗?最初,美国延续版权体系的传统,无论是在版权法案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不保护著作人格权制度.直到1988年,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后,为了履行公约义务不得不在其版权法案中加入著作人格权的保护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美国仍遵循版权是财产权的理念,通过对作者和作品范围严格限定并未真正保护著作人格权.  相似文献   

19.
数字图书馆背景下的版权与合理使用论要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贾增岁  吴向军 《河北法学》2003,21(1):140-145
随着网络的发展 ,数字图书馆将成为信息高速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字作品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和使用方式。这些都对既存的版权制度及合理使用制度构成了严峻的挑战。基于数字传输与纸介质印刷作为作品载体的功能等同性 ,版权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仍具有存在的基础。由于对数字作品的版权问题存在较大分歧 ,鉴于图书馆的公益性 ,应当首先明确图书馆对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在网络环境下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更大的生存空间 ,应当尽快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数字技术VS作者精神权利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延超 《电子知识产权》2007,20(2):27-30,35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大陆法系著作权法都十分关注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而英美法系的版权法则更注重作者财产权的保护.不少英美法学者担心作品精神权利的存在将对版权经济利益的开发利用产生负面影响,1数字技术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质疑.有一些英美学者甚至已经断言,由于大部分精神权利从本质上不符合数字时代的要求,终将在数字技术的冲击下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2无论如何,数字技术对精神权利的挑战的确不能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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