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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言》明确了WTO成员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的权利,但并未解决TRIPS下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法权冲突。我国应充分利用TRIPS协议中的弹性条款,通过立法协调和程序协调使其平衡,从而达到有效保护我国公共健康权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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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plus条款的扩张及中国的应对策略——以药品的专利保护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以来,美国与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TRIPS协议的弹性规定,在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大量加入TRIPS-plus条款。这些条款通过对TRIPS的拓展以及限制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药品的专利保护领域尤为突出。实践证明,TRIPS-plus条款严重影响了发展中国家药品的可及性。我国作为大量依靠仿制药品的发展中国家,在国内立法以及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条约时,应当对TRIPS-plus条款保持高度警惕,审慎引入专利链接制度,为数据独占保护设置限制条件,保留强制许可、平行进口等TRIPS允许的弹性条款,尽量为国内政策预留一些选择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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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业是TRIPS协议和TRIPS-Plus规则的幕后推手。在制药业的推动下,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FTA)中积极推行药品的TRIPS-Plus保护。它们以美国1984年《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保护期恢复法案》为蓝本,向贸易伙伴推销专利保护期延长、数据专有权和专利链接制度。它们以各种形式出现在美国现已生效的20个FTA和每年度《特别301报告》中,并逐步为发展中国家所采纳,成为潜在的国际新标准,对药品获取和公共健康产生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合众连横策略,不仅要将TRIPS协议弹性条款和《多哈宣言》融入TRIPS-Plus规则,而且还要构建TRIPS-Plus规则自身的弹性条款。作为美国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我国不能漠视这一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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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TRIPS协议为国际竞争格局的形成制造了一个高起点,但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它也为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利用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发展中国家利用TRIPS协议弹性,基于各种现实利益的考量,维护自身发展的已有实践及进展给我国的启示是:利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存在的弹性与空间,以发展现状和政策环境为基础,以维护国家现实利益为导向,以国内法和相关政策的调整为工具,着眼于知识产权的适度合理保护,采用积极的回应性政策,是既定规则下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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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并不是国际利益的最大化实现,而是各国利益相互协调的产物。本文通过对平行进口、分层定价等制度的分析,认为TRIPS没有达到平衡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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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现状、趋势与对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发展、跨境贸易的增加和假冒盗版的盛行,要求各国制订有效的、快捷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TRIPS协定开创了国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先例,以国际条约的形式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制订有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措施。后TRIPS时期,发达国家并不满足于TRIPS协定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开始在各个场合同步推行超TRIPS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不仅在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万国邮政联盟等多边场所对发展中国家施压,而且在发达国家之间秘密谈判《反假冒贸易协议》。面对发达国家强力推进超TRIPS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态势,发展中国家只有联合抵制,把握平衡,推行符合自身利益的软法规则,同时加强能力建设,才能捍卫自身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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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专利法中的“当地实施要求”条款与TRIPS协议是否存在冲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执一词。但从立法史上来看 ,《巴黎公约》对其最初予以确认 ,其后历次大会经剧烈争论后仍将其保留 ,说明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 ;从条约解释学上看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TRIPS第 2 7条并不能构成禁止当地实施的“绝对条款” ,TRIPS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意味着应该适用《巴黎公约》的规定和TRIPS“平衡发明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立法宗旨 ,因此“当地实施要求”并不违反TRIPS的规定 ,具有合法性 ,是发展中国家对自己的合理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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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公共健康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人权和知识产权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所探讨的热点就是人权标准和TRIPS协议实施之间的冲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有其负面作用,即它的实施与基本人权存在冲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没有达到平衡。本文从对知识产权的属性、其与人权之间的冲突,协定个别条文的内涵分析出发,试探寻如何完善TRIPS协定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兼顾人权,已期达到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选国家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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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后TRIPS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TRIPS协议生效以来,发达国家及其知识产权产业集团继续推动着国际知识产权扩张,发展中国家和全球市民社会组织则开始反抗TRIPS协议.在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在立法趋势、立法体制、立法内容、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方面表现出不同以往的诸多特点,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控制与反控制力量激烈博弈的继续、TRIPS协议的压力、发展中国家的体制转换策略、经济全球化、市场化、跨国资本主义的发展、TRIPS协议的立法特点等.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变得更为公平和平衡,但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日趋复杂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为不稳定和不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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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主义时代观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变化--兼议入世后政府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能转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协议(TRIPS),作为代表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最高水平的国际公约,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体系三大支柱之一。①由于TRIPS协议主要是按照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要求制定的,②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成员,③要完全履行WTO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必然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入世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制将在整体上面临严峻的挑战。如何利用TRIPS协议为发展中国家保留空间,一方面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达到国际标准,另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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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作为由发达国家主导、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一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发达国家的秩序主张,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和利益关切,从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负面社会后果。发展中国家一直没有停止过改变TRIPS的努力:首先推动在人权、公共健康、生物多样性等国际体制中制订与TRIPS相左的知识产权规范,然后试图在WTO体制内通过对TRIPS的解释和修订消除TRIPS与其它国际体制知识产权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一条从体制转换到体制协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变革之路,关乎WTO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因而势必遭到TRIPS既有秩序的受益者———发达国家的抵制,使其充满着艰难、曲折。对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好因应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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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的模糊性是《TRIPS协议修正案》最主要的缺陷。WTO成员方可以任意解释《TRIPS协议修正案》,从而造成各WTO成员方实施《修正案》的措施不一致,WTO成员方也可规定一些不利于《TRIPS协议修正案》实施的国内措施,给《TRIPS协议修正案》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明确和完善有关条款,限制WTO成员方任意解释权力,推动《TRIPS协议修正案》的认可和实施确有必要。本文建议在TRIPS协议末尾增加第74条至第84条,以作为TRIPS协议的第八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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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协议第7条规定了TRIPS的5个目标:技术创新、技术转让和传播、技术知识的生产和使用、社会和经济福利、权利义务平衡。对该条的含义、效力、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该条解释性价值与序言中的任何规定相当,对其后的条款没有约束和指导效力。从国际条约的表述结构、文义解释、WTO案例指导和适用、国际技术贸易的客观要求等方面来理解第7条的效力与含义,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遵守、解释、失效之规定,可以看到:TRIPS乃有效条约,对其各成员有拘束力,必须善意履行;TRIPS第7条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效力,具有整合TRIPS条款的重要地位,是对与TRIPS的一致性进行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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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RIPS的谈判历程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自1995年签订以来,一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间经济交往中的争议焦点.通过审视TRIPS缔结的历史背景和谈判历程,分析TRIPS谈判前后成员国间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以及促使TRIPS缔结的若干因素,可以为理解围绕TRIPS争议和为发展中国家更有力地参与TRIPS将来的谈判提供史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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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众健康—评WTO《“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对WTO成员就多哈《“TRIPS协议和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的执行》达成的协议进行了评述。指出本议案的达成一方面是说明TRIPS框架下的知识产权体系并非完美无缺,二是说明修改TRIPS的协调或谈判即将开始。本文分析了谈判前景,建议发展中国家抓住机遇,尽早完成对TRIPS协议的有关修改,利用TRIPS提供的灵活性进一步开拓有利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尽快提高自己的科技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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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TRIPS协议规定了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根据该协议,成员在过渡期满后对一切符合条件的发明都必须提供专利权保护,而且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这样就延误了发展中国家人们所依赖的廉价代用药品的生产。TRIPS协议所提供的专利权保护给发达国家跨国医药公司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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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或TRIPS协定)将专利保护扩大到医药产品,它要求WTO所有成员承认并加强对包括医药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给发展中国家防治传染病计划带来许多困难。然而TRIPS协定同时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保护的需求,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对专利保护规定了许多例外或限制。这些知识产权的例外和限制就可以作为发展中国家获得专利药品的选择途径,包括强制许可、平行进口和第TRIPS第30条规定的专利权“有限例外”。本文意图通过对这些选择途径进行分析,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并找出这些条款中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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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专利垄断权的重要手段。TRIPS协议允许WTO的成员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现行立法对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限制亦过严,没有充分利用WTO规则所赋予的灵活性,许多规定甚至超过TRIPS协议的要求。这种状况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订法律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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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回顾了非违反之诉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下的适用现状,进而结合非违反之诉的构成要件逐一分析TRIPS协议下适用这类诉讼的可行性,最后权衡非违反之诉适用于TRIPS协议给不同利益群体带来的潜在影响,并得出结论:现阶段若在TRIPS协议下适用非违反之诉对发展中国家和公共利益而言,均是弊大于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