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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兴起,互联网平台开始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部分平台在各自的市场领域中获得了主导地位,形成了寡头垄断。从根源上看,这些垄断除了互联网平台的成本次可加性之外,更是因为网络效应、多边市场效应、特定行为模式等。这些寡头垄断具体体现为数据垄断、流量垄断和算法垄断,从而给市场带来排斥竞争、数字扭曲、垄断自我强化等影响,因此,需要从行为动态监管、机构与法律整合、杠杆效应消除、平台中立试点等方面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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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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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迈入成熟期,诸多平台企业形成了多业务领域相互关联的平台生态系统。平台生态系统在初始业务领域具有垄断地位后,推动用户和数据优势与其他业务领域相融合,能够较为容易地在其他领域内实现垄断,从而逐步在生态系统内部的所有领域均实现垄断,最终达到生态垄断的状态。生态垄断带来了一系列新型的垄断行为,在产业层面和社会层面造成了诸多负外部性问题。为此,结合平台生态系统与生态垄断的特点,从双边用户与平台企业双重角度出发,构建出“双边用户+平台企业”生态垄断的治理新范式,并从政府层面、社会层面、平台企业层面提出了强化生态垄断的识别与治理、引导社会公众对生态垄断的持续关注,以及通过构建的新型治理范式规避生态垄断等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4.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基石范畴和核心关注。市场支配地位被不当创造、维持、加强的过程会造成系列社会危害。在"政府行为—经济竞争"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成因,市场支配地位可划分为四种类别,并需要采取与之适配的应对策略和规范路径:对基于合法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应着力平衡反垄断与管制的关系;对基于行政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密切关注对受益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一并制裁的可能性;对基于效能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重点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倾覆市场的危险,对其保留结构性的反垄断规制措施;对基于不当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尝试拓宽有关单边行为的反垄断法制度,禁止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当创造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定单边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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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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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垄断和寡头两类企业的纳税行为。建立了寡头企业纳税的模型,并利用博弈论中贝叶斯均衡得出寡头企业纳税和漏税的策略。根据以上分析,给出征税主体使垄断和寡头两类企业的纳税的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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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数字经济呈现出与一般商品经济不同的诸多新特点,但其生产关系并未能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从生产劳动的目的性、“数字活动者”同生产资料的分离程度、劳动力的补偿、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与劳动的关系方面看,平台经济“无酬”阶段的“数字活动”不属于劳动,更不属于生产劳动。“无酬阶段”的“数字活动”产生的“原始数据”的价值既不是一般互联网用户的“数字活动”本身创造的,也不是数字平台“在从数据中创造价值方面”起了“关键作用”,而是数字平台的价值在“无酬阶段”的“数字活动”过程中转移到了“原始数据”上。数据商品的价值来自平台专业劳动者所进行的平台化生产、维护等劳动,而非普通平台用户的“数字活动”。在厘清平台资本主义生产全过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新型数字化平台获得的高额利润一方面来自对“活劳动”的剥削,另一方面来自由垄断带来的垄断利润。我国在融入数字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要摒弃数字资本主义的弊端,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激活数字经济变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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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44-49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也成为国内外反垄断学者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激烈,呈现新市场化格局,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垄断现象和一系列问题因此产生。如何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和规制方法,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应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等,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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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核心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消费、分配各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数据竞争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数据垄断表现出双轮垄断的特征。这造成资本增殖空间的扩大、资本统治力度的增强,也挤压着传统经济空间,导致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失衡等问题。数据垄断的前提是数据的集中,而集中的数据掌握在作为数据载体的私人平台企业手中,平台企业掌握数字技术和算法是实现数据垄断的“另一条腿”。数据垄断有三种掠夺方式:一是无偿占有用户的数字劳动,二是基于数据垄断优势的需求“制造”,三是对数据空间收取“数据租金”。我们需要正确审视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变化,才能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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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地位及其可控性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动态博弈关系是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进行规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规制可从行为、交易和市场三方面开展,包括充分披露告知信息、提供平等中立服务、合法合理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融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行为规制,强调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特殊居间商"和"资金流转平台"附随义务的交易规制,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审慎判断多边在线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市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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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用户的“产消合一”现象备受学界关注,但福克斯等人的“产消合一”界定过于笼统。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角度,可以将“产消合一”分成平台用户纯粹的使用行为、创造性的内容发布行为、通过发布内容获取收益的行为,以及受雇于平台或第三方而进行内容创作的行为。其中,前两种类型不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行为,后两种属于生产行为,也是创造价值的行为。前两类用户创造的数据实际上来自平台公司雇佣者的劳动,用户并未在平台使用过程中创造价值。平台与用户之间如果不存在资本主义雇佣关系,那么用户就没有直接受到平台剥削。但用户行为数据确实为平台带来了大量收益,这是由于平台既通过垄断数据获得了生产要素价值分配的租金,又凭借金融资本的投入获得了更多的剩余价值。只有透过“产消合一”现象探查其背后的机制,才能解决当前用户和平台的矛盾,助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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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社会总福利,其所产生的垄断效应直接损害了商家的多栖性,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被大数据杀熟,也使外卖骑手陷入事实层面上的“二选一”,在上游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与下游平台内经营者市场截然不同的寡头垄断。对此,外卖平台可能基于自我保护原则、统一性原则、排除搭便车原则为其行为寻找合理性,但这三种抗辩事由均不具有适用可能性。外卖平台在实施“二选一”过程中,对商家形成了佣金价格及获取消费者流量的控制力,对消费者形成了商品价格的控制力,对外卖骑手形成了劳动力雇佣价格及劳动时间的控制力。综合交叉网络外部性等因素,“二选一”行为对三方所产生的危害并不相同,对此应完善监管机构行为性救济模式,要求平台解除“二选一”独家协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限制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对平台配送系统进行优化,允许骑手保留数据权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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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生产要素,对数据的控制力也成为企业在数字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由于数据驱动型企业容易获取用户数据并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竞争筹码,围绕数据产生并具有隐秘性的剥削性滥用行为屡见不鲜,已演化出数据的不当收集及使用、数据交易中的不质疑条款、大数据价格歧视三种典型行为。然而,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剥削性滥用行为,我国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方法存在较多问题。在坚守原有反垄断法规制滥用行为基本框架的前提下,应转换规制理念、明晰行为认定方法、确定违法性判定的新标准,加重考量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规制数字经济背景下剥削性滥用行为,促进我国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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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CA产业定价策略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探讨了CA产业的经济学性质,其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双边市场理论特点。然后在双边市场框架内研究了CA产业在垄断和寡头两种市场结构下的定价问题。用户不仅在乎CA平台的质量,还在乎平台另一边的使用相同认证商家的数量。商家在选择平台的时候也要考虑平台另外一边用户数量。垄断情况下,CA产业在发展的初期会对个人用户采取免费的策略来吸引客户,但随着平台两边人数的增多,这种免费的定价策略将不是最优策略。在寡头平台下,转移成本会提升在位厂商的市场势力;是否会加剧竞争,则取决于平台两边的交叉外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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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是数字平台进行货币化转化的关键资源。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用户的线上活动实质上是一种具有生产性质的数字劳动。在数据资本化阶段,用户的行为数据成为平台生产数据商品的原材料,资本创造性地打破了雇佣劳动的剥削界限,通过对数据商品价值的私人占有,实现了对无雇佣数字劳动者——用户的剩余价值剥削。为确保数据要素的无限供给,数字平台在数据资本化基础上,不断加强资本数据化的进程。在数据资本驱动之下,平台不断拓展新形式的数据生产空间,加速迈向数据垄断资本主义,通过扩大再生产助推数据资本循环。面对数据资本化与资本数据化,中国应在实践中探索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趋势的应对之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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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网络分工是介于市场和企业层级组织之间的一种新的产业组织形式,与企业和市场相比,具有自身的效率优势。本文主要分析企业间网络分工的形成和发展对传统上的寡头垄断竞争优势及其内部组织结构的重要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发现,企业间网络分工使得寡头市场从对抗性竞争转向合作性竞争,企业组织结构也从U型、M型转向"专业化+网络化"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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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晨亮杨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22,(5):76-83
数字技术变革改变了经济社会生产方式和组织形式,在提高传统要素生产效率的同时,赋能数据成为经济发展新驱动,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然而,在资本意志和数字技术的双重作用下,数据实现了资本化和商品化蜕变,具备价值和使用价值。平台资本将用户数据视为数据时代推行价值剥削机制的沃土,广泛开展数据“圈地”运动,无偿攫取用户数据,并进一步利用算法技术对用户施行精准剥削和循环剥削。应立足平台、数据、算法形成的三维市场结构,优化制度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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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100-104
目前,互联网行业市场垄断局面已经形成,垄断企业以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出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法律实施的不足,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可全面促进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有效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