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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核心落脚点之一“数据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的有效利用事关数据要素价值激活和数字经济红利释放双重目标的实现。个人信息是建构个人信息相关制度措施的基石概念,明确其规范构造是确保个人信息法律治理体系有序融贯的基本前提。这一法律概念解构所面临的“识别性要件失效风险”和“匿名化规则不确定性”等困境,给现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法律规范的实效化带来了明显的梗阻感。对此,可以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在分析个人信息概念的功能定位和匿名化技术的风险本质的基础上,将“场景化+动态化”风险控制理念合理嵌入个人信息概念认定之中,进而建立“双化协同+三维一体”的个人信息概念评价体系,以弥合技术发展不确定性和法律规范稳定性之间的张力。  相似文献   

2.
目前许多网络平台、APP为了全面获取用户个人信息而订立了“半强制条款”,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公民个人信息自决权。而我国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立法保护滞后,实践中也面临重重困境,加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为此,需要从动态多元的角度探讨大数据时代法律保护的制度构建,以完善法律规范为解决路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障,为我国网络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时代,伴随人们信息处理能力的快速提高,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也日益显露。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针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健全、行业自律缺位、个人保护意识和能力不足等现状,有必要实行多中心治理方式,构建以法律为准绳,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个人等多主体参与、有效协同的治理格局,以全面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提高。如何提高个人信息的保护水平受到了社会和学界越来越多的关注。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也成为了学术界和立法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不过,尽管制订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提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长远目标,但从目前的立法动向来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①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或者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基础上,尽快加强我国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5.
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与侦查的结合,大数据是大数据侦查区别于传统侦查的关键变量和本源性因素。因此,从数据逻辑切入对大数据侦查的立法规制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路径。数据保护原则是数据保护领域的黄金法则,具有控制大数据侦查权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积极作用。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数据保护原则的子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保留限制原则以及数据安全原则是大数据侦查立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部门立法应根据相关原则蕴含的法律精神完善大数据侦查有关的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6.
吴韬 《传承》2011,(26):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7.
吴韬 《传承》2011,(10):84-85
个人信息被窃取及滥用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严重的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失,不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我国应秉持科学的立法理念,将保护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的原则性高度,尽快建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保护个人信息的主管国家机关,建立以民事、行政手段为主、刑事手段为辅的多层次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8.
应对公共卫生事件离不开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但是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令人堪忧,个人信息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可以从比较法角度考察美国、欧盟、德国的立法经验,从而总结共性并立足于本土法律文化进行创新发展。完善我国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保护,需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对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保护以及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  相似文献   

9.
"权属未定,产业迷茫"已成为目前数字经济发展的命门,数据权属的制度创新已成为数据要素市场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从当前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场内交易狭小、数据垄断、政企数据对接不畅和个人信息保护难等困境出发,基于对欧美和国内数据产权确立的实践研究,提出了个人数据产权框架强调人格权保护、企业数据产权框架强调财产权保护、国家数据产权...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时代,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网络虚拟空间之中,供多方使用,继而产生了划定个人信息数据使用合理与不合理的界线的需求。现阶段以数据类型为基础划定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评价体系存在诸如虚拟空间中公私界线不明、知情同意机制难落实、权利保障与数据流动难兼顾以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不畅等问题。因此,个人数据使用行为合理性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从以信息性质为切入点转向以具体使用行为为切入点。具体而言,首先确定个人信息数据信息的应用场景是否属于特殊的情景,进而界定此情景下的数据信息交换参与主体、行为规范与具体可用的信息类型。  相似文献   

11.
"双向保护原则"在实践中表现出重视涉罪未成年人的权利维护,弱化社会利益保护的倾向。现代社会的法律个人导向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日趋保护个体权利,而使得法律实践的社会效能在逐步弱化。以权利保护为导向的法律完善,造成法律"内卷化"的困境,也使得法律个人原则在实践中遭遇多重瓶颈。回归法律的双重原则,通过不断平衡权利保护和惩戒教育、恢复性司法实践的关系修复以及社会监护体系建设的完善,以期实现对未成年人"双向保护原则"实践困境的超越。刑事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仍需置于具体情境中深入地分析,实现权利保护和秩序维护的双重目标,优化法律实践的效能。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不同于宽泛意义的法律程序,而是指数据处理者实施处理行为前,应当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必要程序,以有效约束数据处理者,从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预期利益。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确权授权机制存在固有局限、知情同意规则的效果被弱化、数据利益的分配失衡等情况表明,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亟待加强。三种类型的数据正义理论为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提供了较为体系化的理论支撑:以工具性的数据正义拓展确权授权机制,以程序性数据正义支持个人信息决策理性,以分配性数据正义均衡利益分配。结合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实践,个人信息的程序性保护可在三个方向上予以加强:细化公示公开程序以配合确权授权机制,强化知情同意程序以制约数据处理决策,完善影响评估程序以协调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13.
大数据带来的现实难题亟需重新审视"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边界。鉴于本罪保护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双重法益,遵循以信息安全为侧重的二元价值观,因此其概念应直接界定为:可直接或间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各种静态信息以及反映个人活动情况的各种动态信息,其中将识别性的强弱结合数量来界定刑法风险的有无。此外,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内的"公民"一词不应被删除,以及自我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尤其对其的整合也应受到保护。  相似文献   

14.
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的地位愈发失衡,传统个人赋权保护路径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为有效制约信息处理者并协调其与信息主体间的不平等地位,域外学界提出了信息信托的概念,并发展出了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信息受托人”模式,要求信息处理者承担为信息主体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另一种是英国的“数据信托”模式,由第三方受托人提供独立的信息信托服务。两种模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漏洞,需要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加以反思。在肯定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思路的前提下,宜对信义义务主体加以修正,由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承担信义义务,并对信义义务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等加以界定,发展出符合我国实际的个人信息信义法保护进路。  相似文献   

15.
大数据时代,数字技术使大量信息被互联网永久储存,人们逐渐失去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始终走在个人数据保护前列的欧盟,在《一般数据保护规则》中提出了"被遗忘权",赋予数据主体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并阻止其进一步传播的权利。我国亟待确立被遗忘权,欧美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各具特点且体系完善,其保护路径可资借鉴。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研究可从民法进路、数据保护特殊法进路以及行政法进路展开。应采用长期民法进路和短期行政法进路相结合的方式,将被遗忘权纳入我国法律体系之中。  相似文献   

16.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侦查机关在搜集案件线索中开始利用各种数据信息,但同时也存在侵犯、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风险。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者同时也是保护者,侦查机关应采取合理的方式使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内外部的法律监督,以切实维护公民利益与信息安全。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1+3+N"数据法律体系框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初具雏形.其中,"1"即一部基本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个人信息保护被《民法典》归为人格权,即人权的一部分;"3"即三部单行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N"即若干配套法规制度,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数据保护和使用规则.建议在现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和企业数据的立法规范,并从监管理念、组织保障、政策扶持等层面完善数字经济发展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8.
曾斯平 《求索》2013,(12):210-212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各种学说中.存在着个人本位论与社会本位论的冲突与争论。个人本位论认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设计应当优先考虑个人的利益.社会本位论认为应当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两种“本位论”的对立一方面体现了知识产权私权性与知识产品公共性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从理论上讲,二者具有同等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实际中必须将二者放在特定的、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去考察。  相似文献   

19.
新都 《人民政坛》2012,(3):37-37
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具有数据规模大、种类多以及处理速度快等多个方面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后,人们借助大数据能便捷发现新知、演绎新价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变革。但大量的数据信息以及高效运作处理模式,使个人隐私权很难隐藏,极容易爆发在社会大众面前,这也使得强化对个人信息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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