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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国际人权保护领域、国际海洋法领域等出现了个人参与国际活动的现象。但是,无论是从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素、还是从法律的最终目的、国际法的调整对象等方面分析,个人不能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而只能是国际法的保护和惩治对象。不适当地扩大国际法主体的范围,把个人与国家相提并论,超越了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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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学界的不少学者,长期以来坚持认为自然人也是国际法主体.随着人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代国际舞台上迅速而广泛的发展,主张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思潮便形成新的势头.他们把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搅在一起,从而把人权的国际保护作为个人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主要证明.如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权威劳特派特(Lauterpacht)曾经断言:"显而易见,联合国宪章在其包括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义务限度内,它承认个人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英美公法学者耶塞普(Jessup)、布里尔利(Brierly)等都曾主张过同一观点.斯塔克(Starke)也认为,人权的国际保护表明了"国际法正在向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的方向发展","以国家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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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认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因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个人只是其调整对象。我国的主流观点也认为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对战犯的处断、人权理论的发展,个人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当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承认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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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人权公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公约都规定了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与全球性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更具可行性。由于区域内各国历史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都比较接近,区域内人权标准更统一,所保护的权利主体也更具体,区域性人权保护制度在人权保护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尤其是个人申诉制度,丰富了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主体体系,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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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上的一个基本原则,人权的国际保护是国际法的一个新领域,两者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在实践中应该科学正确地对待两者关系,既要反对借口主权侵犯人权,又要反对借口人权干涉主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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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通过公私领域的划分确定其管辖范围,并避免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女性主义者指出,这种划分包含着对女性的规范性歧视和结构性歧视。国际法的基本术语如国家、主权等,排除了国际法对国内违反人权事项的管辖,维护了男性在国内的特权地位。在国际人权法领域,在确定是否给予女性以人权保护时,也是以维护男性利益为出发点。女性主义方法揭示了国际法中存在的性别歧视,但该方法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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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宪法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享有一定的宪法权利并承担着一定的宪法义务。尊重公民"个人"的主体地位、独立人格、自由精神是宪法价值中的应有之义。个人是人权的基本要素,是人权的立足点、人权保护的归属以及人权保障的目的。个人获得尊重,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意志利益和个人意志利益的一致性。个人广泛参与,才能为人民积聚正当性力量。重新认识"个人"的价值,是实现民主、人权、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原则的结合点。从各种途径光大"个人"的精神,可以使我们的国家、集体因为个体之被发现而变得更为融洽和谐,宪法会真正成为公民个体发自内心尊崇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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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在国际法主体中的地位有三种观点: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二、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三、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的部分主体。本文主要论述第三种观点的合理性及怎样确保其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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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5):16-25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现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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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中国已经走过四十年的历程。四十年来,它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国际法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国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主权平等的角度对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一简要说明。本人认为,主权平等构成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由于国际法是门世界性学问,有必要做一点纵向的回顾和横向的比较。这对认清中国国际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有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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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学术界对于个人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问题众说纷纭."否定说"未能适当地界定国际法主体的构成要件,忽略了造法主体与权利义务主体之间的区别、权利义务的来源与权利义务状态之间的区别,也忽略了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实现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区别,并且未能适当地解释义务的存在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之间的关系,等等.国际法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但个人在特定范围内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反证个人在此范围内的国际人格.国内有学者担心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会削弱国家主权,这种顾虑没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法日益关注个人,涉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个人国际罪行的惩治两个方面,个人必将在更大范围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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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传统国际法理论构架的基石,但此概念自引入国际法后一直争议颇多。本文简要梳理了传统主权理论和国际法上的主权学说,以期形成对比从而更有针对性地鉴别亨金的主权思想;重点分析了亨金在国际法上的主权思想,并将其概括为辩证的、务实的、动态的主权观,进而从国际人权法、国际立法以及国际秩序三个方面阐述亨金主权思想的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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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反思——对新近国际法主体理论之简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主要分析了流行的几种国际法主体理论,指出传统的以国际关系参加者为要件的国际法主体理论已经难以全面解释所有国际法律现象,应该主要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分析国际法主体问题。既然国家可以协议创造政府间国际组织这种派生的国际法主体,我们就没有理由否认国家可以通过条约形式直接赋予个人以权利义务从而使个人在此范围内成为部分国际法主体。本文最后结合中国的条约实践得出中国倾向于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赋予个人以直接条约权利义务承认个人为此范围内的国际法主体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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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主要方式,包括主权国家之间的引渡和主权国家向国际刑事法庭(法院)进行的引渡。对请求国和被请求国主权的尊重是引渡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离开主权原则,引渡无从谈起。同时,对引渡中相关当事人的人权保护是国际法的重要内容,体现着现代的法律精神。在引渡实践中,主权原则与人权保护往往存在冲突,这种冲突若得不到很好的协调,会导致引渡无法进行。本文区分两种引渡情况,对引渡中主权与人权的冲突与协调问题作粗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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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问题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目前国际法学界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主要有 4种 :( 1)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而且是唯一的主体 ;( 2 )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 3 )个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 ,但不是唯一的主体 ;( 4 )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实际上 ,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国家主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国际法的普遍性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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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回归:个人国际法上地位之审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是一个民族国家崛起而个人消隐的过程。但20世纪以后,个人的地位在国际法的体系内上升,体现在国际法赋予个人权利、施加给个人义务和责任,并使其有机会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对于个人是否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学界仍然存在争论。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此,而在于国际法是否真正关心个人、关注个人,以个人的生存、发展为主要宗旨,以个人的幸福作为其订立法律的基础、执行法律的标准。虽然国家及其主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之内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其目的应当是实现个人的权益。未来的国际法应当更加具有人本主义的精神,在更多考虑普通个人的前提下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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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先生针对国际形势提出了若干自己的独到见解,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主要涉及以下方面:在主权与人权以及改革开放中多次强调国家主权的第一位作用;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建立新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准则;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途径和办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国际人权法中的平等权、发展权、和平权以及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