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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公约中的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概念最先出现在国际性公约中,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该公约规定:“为本公约的目的,如果违约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一个与另一方同等资格的通情达理的人如预见到其违约及后果将不会订立合同,该违约即为根本违约。”此概念把违约的后果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实际后果,法院在判断违约后果是否严重时必须去设想当一个合理的人预见到该违约后在主观上是否仍然愿意订立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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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施过程中,预期违约是一个重要的现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根本违约和预期非根本违约,并确定了认定预期违约的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规定了对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我国《合同法》对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有些不同,在分析比较这些不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建议,一是规定后履行方及同时履行方在对方预期违反合同时的中止履行权,二是区分明示与默示的预期违约,并规定各自相应的救济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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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是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中最根本的条款时,就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通过解除合同或者交付替代物的方式来获得救济,交付替代物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有相应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是交付替代物得以执行的前提,当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并且是能够预知的情况下,即构成根本违约。我国《合同法》中应该引入和吸收根本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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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是英美合同法上的特有制度。由于该制度基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因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其作出了规定,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本文分析了公约的规定,将公约与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进行了比较,并阐述了它们对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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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CISG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模糊,其规定的三个标准需作进一步分析,以明确具体案件中根本违约制度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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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CISG关于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过于概括和模糊,其规定的三个标准需作进一步分析,以明确具体案件中根本违约制度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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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岱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5):51-55
在国际商事合同中,违约救济是合同不履行时受害方为了取得补偿,依照法律或合同所采取的措施。《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合同统一化进程的重要成果,其对违约救济有较全面的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使违约救济又向前迈出新的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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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制度对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公平化,保障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本违约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合同自由、安全等方面的价值密切相关,也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理性。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对象,试对这一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探讨其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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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正式确立的一种违约形式,通过分析其与英美法系违约形态的渊源,指出它有一个从依条款的重要性为标准到依后果的严重程度为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并对其与大陆法系的相关违约形态的差异进行了辩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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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根本违约,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一个重要概念。它被作为宣告合同无效的首选情况,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这一概念不仅可加深对公约的理解,可使我们在外贸工作中处于有利地位,也可使我国合同法更好与国际规范和国际惯例接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公约的精神,结合大陆法、英美法的立法与实践,对根本违反合同的沿革、构成要件以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加以分析评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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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是指导致合同违约的主观原因,即合同违约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渊源于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违约方有无过错的心理活动状况,合同违约的主观状态可以区分为故意违约、过失违约与无过错违约。合同违约主观状态的区分,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维护合同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有必要予以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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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对宣告合同无效(以下称解除)制度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要求结合其他条款如根本违约宽限期程序等才能适用,本文以平衡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鼓励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及平等互利原则解除合同双方义务为目的,笔者就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宣告无效的成就要件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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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三)关于解除合同的效果的规定相同解除合同是对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的一种救济方法,已如前述,《公约》与《合同法》都肯定了这一点。至于解除合同的效果应当如何处理?《公约》与《合同法》也采取了相同的规定。《公约》第81条第(1)款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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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期违约制度是合同法上违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美法系一项独创制度。《公约》吸纳了英美法系的该项理论,但又有所发展。本文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英美法、《公约》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构成条件及救济措施的考察,分析其规定的优劣,以期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找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的好办法,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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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是CISG给予守约方的核心救济手段之一。然而基于CISG本身协调两大法系分歧的出发点,公约对于宣告合同无效的性质、根本违约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等均未进行细致的规定。本文希从CISG条文本身出发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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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负担直接决定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货物风险负担采取交付主义原则。但是,在买方违约的情况下产生的风险责任负担问题则比较特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本文主要对风险的概论、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以及买方违约对风险负担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和举例说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