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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第3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了“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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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以来,笔者所在的地区法院慎重地审结了36件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几个重大疑难的法律问题,急需立法界、司法界的专家学者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在此,笔者试对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界定和立案条件有的同志认为,破产的条件是资不抵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由此可见,国有企业破产的界限且是唯一界限应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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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企业破产法》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不足和缺陷。 一、关于企业破产时间问题 《企业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也就是说,在我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清偿不能”是企业法定的破产原因,所谓“清偿不能”不是指债务人主观上不愿清偿或暂时因资金不足等原因未清偿,而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到期债务。对此,理伦界、立法及司法部门都有很明确的阐述,并基本上达成共识。但稍显不足的是《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即没有规定企业负债多少或负债多长时间后应强制申请破产。依据《企业破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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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1994,(2)
司法实践中,对国有企业和企业法人破产要件,即原因要件、申请要件、无障碍要件、能力要件、债权人人数要件、财产要件的理解和把握是混乱或歧意的,因此,很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探讨研究.一、破产原因要件破产原因要件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开始的事由,就是债务人处于何种客观经济状态,法院才能裁定宣告破产.各国破产法通行的规定是以不能清偿债务作为破产原因要件的.我国民诉法和破产法(试行)关于企业法人破产和国有企业破产界限的规定原则上也是以不能清偿为要件,但还须严重亏损.破产法(试行)第3条规定:“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民事诉讼法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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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均应当进行有效监督。但是,应当着重加大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督力度: 1 对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行为进行监督。由于假破产、真逃债现象的存在,把好破产案件的立案关极为重要。企业是否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资金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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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理企业破产所遇到的问题对企业实行破产,是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实行的一种法律保护,它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破产制度建立于八十年代中后期,其主要法律依据为1988年11月生效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4月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尽管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96年7月又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若干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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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破产法》在破产原因的规定上,打破了旧破产立法对于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适用不同破产原因的格局,对于所有的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的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选择性标准。然而,新《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在法律理论、立法技术和司法实务中却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因此应重构破产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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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的反思与解析——兼对《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解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破产原因是债务人是否被宣告破产的关键,其破产原因的法律界定影响着破产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功能的发挥。从破产原因的一般理论出发,借鉴国外破产原因的立法规定,反思我国1986年破产法中的破产原因,进一步解析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2条,将破产原因区分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停止支付两种,分别适用于债务人自愿提出破产申请和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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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6-7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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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形成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超过资产时,由法院选宣告其破产,并主持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或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企业重整,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均是由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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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的申请及存在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人为破产申请人.一般情况下,破产中请既可能是债权人提出的,也可能是债务人提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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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指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下,关于破产申请、破产宣告以及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和解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破产法既包括实体规定,也包括程序规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一、破产的一般概念 从法律上讲,破产是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其债务的状态。这种状态表现为下述两种情况:(1)债务人以其全部资产不足抵偿其全部债务;(2)债务人全部资产虽足以抵偿其全部债务,因资金周转不灵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现分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一:某企业负债总额为80万元,其中到期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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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破产的法律适用若干问题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实施的《合伙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已将合伙企业纳入破产范围,由于合伙企业具有特殊性,因此其破产的法律适用有若干问题值得探讨。首先,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应为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次,劳务、商誉以及不作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不应作为其破产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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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宗旨是通过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渍权人的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最大限度地保 护债权人的利益。但目前在破产法实施中,滥用国家安置破产职工政策,不合理地扩大劳动债权的范围,从而侵犯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时有发生,因此,应从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及范围两方面完善我国破产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