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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当前,国内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商号(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要素依次组成,其中商号是企业的无价之宝,通常是费尽几代人努力才在消费者心目中打下根基的。而我国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字号仅仅在登记机关的辖区内同行业企业中享有专用权,因此对企业商号的保护力度远不如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面对日益严重的假冒知名商号的行为,浙江省工商管理局在全国率先推出了一项保护企业商号的措施,制定了《浙江省知名商号认定暂行办法(试行)》,将在浙江省境内开展知名字号的申报注册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工商部门申报。  相似文献   

2.
浅析依法平衡商标权与字号权的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为 《山东审判》2004,20(6):72-74
我国目前对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登记管理分属 两个系统: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商标授 予是在全国范围内检索是否有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后方 予注册,故注册商标具有全国范围内的效力;而企业名 称实行地域性的分级注册和管理,字号的检索范围只 局限在当地,故只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有效。基于 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之间尚不能交叉检 索,加之市场急剧转轨过程中企业分合变动以及某些 企业有搭便车的企图等,近几年来,关于企业名称被抢 注成商标权、与注册商标相近或相似的企业字号被登 记等类纠纷在全国发生多起。这不能仅仅依靠当事者 的高姿态让步来化解纠纷,而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科学、 合理的解决冲突的规则。本文拟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与注册登记的字号权一旦发生冲突的法律救济问题入 手,进行试探性的分析。  相似文献   

3.
"该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4.
企业字号,也可称为“商号”,是指某一企业为了将本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别而使用的名称或牌号。一个企业的名称是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而字号无疑是其核心内容。一个历史悠久或知名度非常高的企业字号,无疑会成为企业名声和信誉的象征。但是,在实践中,企业字号却面临着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一、企业字号的保护问题根据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或法律原理,企业字号的保护要远远弱于对企业商标的保护,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字号的显著性要低于商标。因此,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冲规定“企业名称在冠用的行政…  相似文献   

5.
陶恒河 《人民司法》2012,(10):42-46,1
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如果与在后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法律是保护该在先字号还是保护在后商标?该字号在什么情况下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6.
企业名称(厂商名称)与商标源于商品经济,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名称与商标作为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在商品竞争中所发挥的作用也逐步被企业所认识。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所拥有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专用权,能够更好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一、企业名称与商标的作用企业名称与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企业名称标指一个企业,商标所标指的是企业生产的产品。立法上,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商标法是两个独立法规;行政管理上,它们分别属于两个独立的部门。它们同属于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在商品经济中均起着表示商品来源和区别商品的作用,特别是当企业名称和商标登记、注册后,它们都受法  相似文献   

7.
企业名称作为一种企业的区别标志,在简单商品经济社会就已得到广泛的使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名称专用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和作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因为企业名称能反映企业的商誉和产品的质量价值。我国《民法通则》在有关章节中对企业名称也作了原则规定。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有关问题作了更明确、更详细的规定,它们是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直接法律依据。按国际惯例,企业名称一股由5个要素构成:所在地(汪用地名称)、商号(字号)、所…  相似文献   

8.
原告美国知名制药企业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诉称。自1995年起,其在中国注册了“辉瑞”、“辉瑞产品有限公司”、“辉瑞及HUIRUI”、“Pfizer”等文字及图形商标。被告北京辉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将原告的商标和字号作为其企业名称,注册设立公司,并在其网页上突出使用“辉瑞”商标标识,宣传该公司及其经销的产品“辉瑞维格排毒基”。  相似文献   

9.
将他人知名的企业名称字号在同一区域内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字号,是俗称的“傍名牌”的主要形式。结合审判案例,根据《反不当竞争法》和司法实践,对企业名称获得保护的要件、企业名称禁止混淆原则、企业名称之间冲突的法律保护路径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提出了侵犯企业名称权应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系商业标志,前者用于区别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后者用于区别作为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一般是指这两种合法的权利所指向的客体(商标或企业名称)的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两者的主体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企业名称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四部分构成。其中,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与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都是通用称谓,多数情况下主要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11.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湖北汉正街市场是湖北省某市一历史悠久、闻名遐迩的贸易市场,近年来,该市场经其所在地区政府投资数亿元的改造、扩建,知名度大大提高,蕴含巨大经济潜力。前不久,湖北某公司以“汉正街”为企业字号,向当地工商局注册成立  相似文献   

12.
对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的研究□张广良企业名称,亦称厂商名称,是一企业区别于另一企业的显著标志。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为一企业名称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法律保护的核心。企业名称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  相似文献   

13.
将他人在先登记的知名字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在商品上使用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认定为属于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把握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保护合法在先权利原则。  相似文献   

14.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侯淑雯 《知识产权》1999,9(1):33-34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属于知 识产权的范畴,由于二者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由不同的法律来调整,两者之间的关系似乎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但是,近年来,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不仅使有关权利人蒙受损失,而且也使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使国家正常的法律秩序出现不应有的混乱。因此,从理论上、制度上和观念上对这一问题进行清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甲企业注册在先的商标被乙企业作为其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予以登记,例…  相似文献   

15.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6.
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和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首要的人格权.其内容包括:1.命名权,即企业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每一个企业都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决定自己的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之规定,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并不得含有以下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相似文献   

17.
侵犯企业字号权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要旨】企业的字号不等同于企业的名称,未注册成商标的企业字号,其所有人也不具有字号中单个词语的专有使用权。将他人字号中的几个字使用于同行业的商业宣传而不使用于企业名称,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字号权。  相似文献   

18.
湖北宜昌市三峡商城问:我企业名称为“宜昌市三峡商城,并于1993年元月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1994年2月,一来我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在与我企业同一区域内开发一大型商品房项目,并将该项目取名为“三峡商城”,其经营范围与我企业完全相同。我企业前去交涉,该企业以“三峡商城”是他们开发的一种商品的名称,不是企业名称为由,拒绝我方的要求。由于在同一城区内出现两个“三峡商城”,严重影响我企业的正常经营。请问:该企业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我企业的名称,法律是否不禁止以他人企业名称为自己商品名称?本刊法律部答:企业名称…  相似文献   

19.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国内一家较为成功的家用电器连锁销售企业,是55类第1097722号“国美电器”商标和第1097721号“GUOMEI及图”商标的合法持有人。该公司在全国设立50余家关联企业和130余家分支机构,作为其家用电器连锁销售卖场。近年来,国美电器的销售业绩一直名列同行业前茅。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国美”)主要生产灌装机、封口机、喷码机等机械设备,因其在企业字号和宣传资料上使用“国美”文字、“GUOMEI”拼音和“国美机械”文字左右排列的标识,“北京国美”认为其55类“国美电器”属于驰名商标,应属于《商标法》规定的跨类保护的范畴,“温州国美”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温州国美”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美电器”不构成驰名商标,并驳回“北京国美”的诉讼请求。“北京国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的焦点是:超市的销售活动有无商标权?“北京国美”的销售活动是否对其已注册的55类服务商标的充分使用?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国美电器”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是否属于跨类保护的范畴。这里发表的是被告“温州国美”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发表的代理词。  相似文献   

20.
【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在审判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属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并非确定特定的民事权利,既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也不能径行判决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商标和企业字号虽然在性质上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同属于标志的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混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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