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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该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因犯罪嫌疑人在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0日作出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符合《解释》的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不能重复评价,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可以看出,本案的争议实质上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内涵及适用等方面的争论。  相似文献   

2.
案情简介 2005年12月27日晚,个体驾驶员唐某驾车到某县城一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在修车过程中,趴在该车底下修车作业的工人周某叫唐某上车“试车”,唐某按惯例认为周某已从车下钻出来,遂上车启动“试车”,在倒车时,将尚在该车下面的周某辗压致死。事发后,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3.
《江淮法治》2011,(14):54-54
编辑同志:唐某因疲劳驾车.车辆驶入左车道,将孙某撞倒致其重伤。唐某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抢救.当得知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逃离医院到外地躲避。不久前,唐某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其违章驾驶.对事故负全责,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肇事后逃逸,应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相似文献   

4.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公安机关讯问中除交待了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在信用社门前抢夺一妇女的金项链事实以外,还交待了公安机关未曾掌握的多起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否认了抢夺和敲许勒索的犯罪事实。上述情况,可否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对于敲许勒索这一事实是自首。笔者认为,不认定自首为宜,其原因是:第一、我国《刑法》关于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的人悔过自新。而上述情况,只是犯罪嫌疑人李某当初慑于法律的威严,向公安机关交待了敲许勒索犯罪事实,但在以后的诉讼活动中李某对以…  相似文献   

5.
编辑同志:被告人伍某放火作案后当日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因其本人被火烧伤需治疗,故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伍某放火案公诉到法院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伍某的伤已痊愈,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遂决定逮捕伍某。但伍某之前已逃跑。4个月后,伍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法院投案。对伍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虽然逃跑了,但最后经亲友陪同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认定为自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含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7.
被告人高某、韩某预谋盗窃某厂生产的钢球;因该种钢球是一种特定产品,只有有销售渠道,经济价值才高,否则只能当废品出卖。于是高某等人便试探寻找销路。公安机关得知一这信息后,遂派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高某等人洽谈收购,并预付定金一千元。高某等人在收到定金后,立即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将某厂价值二万余元的钢球盗出。在交货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高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有何罪等定性问题上争论较大,其主要意见有三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入财产的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8.
张向东 《人民司法》2012,(6):10-12,1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肇事者没有离开,在现场指使他人顶替,将被指使人送往交警队后离去,其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9.
酒后驾驶的国家标准虽已经颁布实施,但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没有或不及时进行酒精检验的状况,故酒精含量的检验不应成为认定交通肇事酒后驾驶的唯一证据,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肇事者饮酒后驾车,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如widmark公式,也能够认定肇事者系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适用时会与刑法理论相矛盾,因而引起了较多的争议。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方面认定,一是不能轻易相信肇事者的辩解,要善于抓住证据中的关键内容发现问题;二是肇事者逃离现场的主观动机应当以严格主义的原则来认定,只要动机中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想法,不论是否还有其他主观故意,都应认定交通肇事逃逸;三是为逃避酒精检测逃离现场的行为,以交通肇事逃逸来认定,更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被告人自首情节应由人民法院认定编辑同志:笔者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发现,在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经常有“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从轻处罚”的讼词。笔者认为,由检察机关以起诉书的形式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的...  相似文献   

11.
近日,笔者办理了一起盗窃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取保侯审,经过审查案卷及传讯高某,盗窃事实清楚,应予起诉。就在笔者起诉时,科内一位同事发现高某与其六年前办理的一起强奸案被告人的情况极为相似,经调查,高某九四年因强奸罪被判刑,99年刑满释放,二000年又因盗窃药品被公安机关逮捕。高某应为累犯,理应重罚,却差点仅按新罪受审。此案引起笔者对起诉阶段认定法定量刑情节的思考。  相似文献   

12.
任文松 《检察纵横》2012,(10):50-50
我的朋友王某和高某相约偷盗邻村机井中的水泵,高某负责望风。没过多久,高某见王某的鞋子漂浮在井面,此时他意识到王某可能掉进井里了。高某因担心盗窃水泵事发,未向他人求助也未打电话报警即自行离开。后王某的尸体被发现。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无犯罪事实发生,对王某父母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14.
捂死为机械性窒息死亡中少见的类型。1997年我区发生1起捂死案,经现场勘验,结合尸检分析,认定系他人所为,报告如下: 唐某,男,11岁,小学生,父母离异。1997年8月27日晨,唐某的叔叔发现唐某悬吊于卧室一立柜内。  相似文献   

15.
案件介绍:两年前,古城西隅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凶杀案。一对夫妇,A某(男方)、B某(女方)因家庭琐事与其儿子C某(A某的亲生儿子,B某的继子)发生争执,C某地将父母勒颈致死,并将两具尸体捆绑后藏匿于室内床下,用沙子、水泥封盖后逃离现场。因尸体高度腐烂,楼下住户发现其住宅天花板上有红色血水滴落,并伴有异味,遂打电话报警。警方经过侦察,发现C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三天后,C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次年,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凶手C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6.
追诉     
在19年的刑事检察工作生涯中,我独立承办过数百起刑事案件,运用法律武器,使一个个怙恶不悛的罪犯受到了法律制裁。随着岁月的流逝,不少案件已从记忆中消失,惟独对1990年追诉持刀抢劫漏犯张某的办案情景仍记忆犹新。1990年3月17日,我受命承担一抢劫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公安机关认定:1989年9月1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张某华在成都开往金江的321次旅客列车13号车厢持刀抢劫,抢走旅客古某、高某现金29元和延安牌手表1只,并用刀将古某、高某刺伤。通过阅卷,我发现该案存在以下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罪责不清。两犯罪嫌疑人在抢劫中各具体实施…  相似文献   

17.
本栏主持人:文心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代表公诉机关发表如下公诉词:第一,被告人高某、韩某已构成了盗窃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高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而采取秘密手段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使财产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已完成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同时被告人为实施盗窃行为,经过周密准备,先寻找赃物销路,再实施盗窃行为,且盗窃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属情节严重。第二,公安机关的行为并不影响被告人高某、韩某罪名的成立。公安机关侦察人员化装成外地业务员与被告人洽谈收购赃物的行为是公安机关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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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沈阳某公司负责人唐某因急用钱,将一张7万元现金支票交给吕某作抵押,支票上加盖了公司财务章和唐某的名章,并写出书面保证一个月内账户内会存入相应款项,吕某遂将7万元人民币交给唐某。一个月后,吕某经查询该支票没有资金,吕某找到唐某索要钱款,唐某逃匿,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的家人在法院二审审理期间代其偿还了欠款。  相似文献   

19.
交通肇事后肇事者逃离现场,并让顶替者去公安机关投案,或者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让他人顶替,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逃避法律追究,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对顶替者,其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编辑同志:被告人方某某、龚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发现被告人方某某还犯有抢劫罪,同时两被告人还有判决前来供认的盗窃罪行,遂再次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依法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方某某犯抢劫罪情节严重,该案应由检察分院管辖,即将该案移送到检察分院。检察分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不符合诉讼程序,理由是:该案两被告人所犯盗窃罪部分已由一审法院作了判决,如果遗漏的部分盗窃犯罪事实由中级法院判处,对犯罪数额不好认定,也不好量刑。因而,应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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