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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立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4):132-133
刑法上的法益是指其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实质上即是刑法上的法益。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新罪名,对于依法严厉惩罚组织者的犯罪活动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目前对该罪保护的法益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引发了诸多争议。这不仅在理论上造成了混乱,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导致了适用的困惑。因此,有必要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保护法益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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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强索行为所表现出来的方式多种多 样,与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不 同。如何从理论上加以区分,是科学地对未成年人的强索 行为定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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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杰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5,(5)
目前,在某些人眼中金钱是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东西,成为其顶礼膜拜的对象。一些人盲目追求高消费奢侈的生活方式,为了满足个人欲望,捞取更多金钱,竟然无视法律的存在,不择手段进行盗窃、抢夺、诈骗、贪污、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甚至泯灭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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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1)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没收、处珲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公安机关在办理违反治安管理案件时,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违反冶安管理所使用的工具,必须认真查证,核实后依照本暂行规定处理。二、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一切财物,除下列应退还原主的以外,一律没收:(一)偷窃、骗取、抢夺、哄抢以及敲诈勒索的公私财物;(二)隐匿的他人邮件、电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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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六)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是否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 在执法实践中,有些民警认为凡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可以按治安案件来处理。其实这是不正确的。要正确把握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正确理解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联系与区别。 从侵犯客体来看,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同时也是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因此,有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行为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例如,偷窃行为与盗窃罪,骗取行为与诈骗罪,抢夺行为与抢夺罪,哄抢行为与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行为与敲诈勒索罪,伤害行为与伤害罪,等等。但是,二者在内容上不是完全对应的,并且有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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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7)
6岁: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至七岁。 10岁:不满十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4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奸淫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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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比较严重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69条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转化型抢劫罪,即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文章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作了详细的论述,并且认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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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的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罪,须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使之成为抢劫罪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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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直接任务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发布实施,这是第三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这部法律有关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会愈加丰富和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的规定是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违反治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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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范围是否包含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理解。从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刑法理论和刑事政策看,这一类未成年人应当是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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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70-72
对于"诈称借打手机、趁人不备逃走"行为的定性,刑法界存在争议。单纯的盗窃、抢夺或者诈骗,其构成要件均不能完整地涵盖整个犯罪行为过程,该类行为实质上属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牵连行为,应当通过罪数形态理论进行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在处断模式上,则以牵连犯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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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二是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三是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