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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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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仵作”源流考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们先从“仵作”的名词概念说起.《简明法制史词典》“仵作”条释曰:“古代官署中检验死伤的吏役.仵作,名于宋代.郑克《折狱龟鉴·释冤下·府从事》引《玉堂闲话》:‘乃追封内仵作行人,令供近日与人家安厝去处’.明、清使用较广.……清末改称‘检验吏’”.笔者认为,这一解释不够准确,也稍嫌笼统.对此,杨奉琨先生作过专门考证;但是,仍然失之笼统.因此,笔者在此利用文学作品资料,并且参照其他文献史料、律令典籍,对此作进一步考析,以期把问题的研究深入一步.其一,仵作名称的文献记载源流.《词典》说:仵作,名于宋代,见于《折狱龟鉴》所引《玉堂闲话》.《折狱龟鉴》是宋代郑克的著述,成书于“南宋初年”;《玉堂闲  相似文献   

2.
续晓梅 《河北法学》2011,29(2):25-32
"狱"字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常用到的一个字,在现代汉语中,"狱"字的含义常常被界定为监狱,从而使古文献中的"狱"字被误读。作者通过分析古文字"狱"的结构,"狱"字的历史演变,中国早期监狱的名称,并结合古代文献的记载,最后得出结论:"狱"字本义为诉讼而非监狱。在探究"狱"字本义的同时,作者通过研究中国早期的监狱制度,认为教育为本是我国监狱设置的早期理念。  相似文献   

3.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在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方面具有"一律一释"、"律释合典"、文本结构的非独立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当代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经验,改进我国当代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实现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学界和实务界对"不认为是犯罪"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根据《刑法》的立法原意,"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不等同于"不是犯罪",而是指一种特殊的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对《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结构解释,"不认为是犯罪"是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之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非罪的界限不清、"无罪羁押赔偿原则"之"无罪"的含义不明是学者们对该刑事赔偿豁免情形持异议的主要原因。为统一理解,避免同案不同判情形的再发生,可以考虑完善相应立法。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通说认为,对《刑法》第29条第2款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应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按教唆犯的意思实施犯罪";不能以共犯从属性说为根据解释为,"被教唆的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没有既遂"。我国刑法不是采取德、日刑法那样的区分正犯与共犯的犯罪参与体系,而是采取单一正犯(犯罪人)体系,也没有采取德、日所流行的共犯从属性说,因而不存在按共犯从属性说做上述不同于通说之解释的法律基础。况且,即便是认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区分制和共犯从属性说,也不能否认其做出了处罚教唆未遂(即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的例外规定。德国刑法就是适例。德国的通说对他们刑法中的"教唆他人实施重罪而未遂"(即教唆未遂)的解释,与我国的通说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理解大体相同,这足以说明我国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论者所做的上述"目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我国的通说并非是站在主观主义的立场所做的解释,所采取的"严格解释"方法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且正确说明了《刑法》第29条第2款与第1款的关系,完全符合体系解释的要求。教唆未遂(即"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情形,在犯罪形态上,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属于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对这种特殊预备犯的处罚规定尚有缺陷,有必要通过修改刑法来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两汉“鞫狱”,现今学者一般都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和山西人民出版社《中国法制史简编》的编著者,论及两汉鞫狱,均认为判决书为“鞫”,宣告判决为“读鞫”,人犯称冤,乞求再审,为“乞鞫”,“读鞫”、“乞鞫”以及官府再审,含称为“鞫狱”。征于两汉史实,可知上述观点为误释。“鞫”在两汉,是认定被告所有犯罪事实的司法文书;“读鞫”是官吏宣告本案已认定的被告全部罪行,“乞鞫”是被告认为官府所认定的犯罪,与  相似文献   

7.
说“孚”     
《曹刿论战》“小信未孚,神弗福也”一句中的“孚”字,一般注本均将其释为“信任”。这大概是根据许慎的《说文解字》对“孚”的解释而来。许氏对“孚”的解释是这样的:“孚:卵孚也。从爪,从子。一曰信也。”徐铉之弟徐锴对此说作了发挥:“鸟之孚卵,皆如期不失信也。鸟袌恒以爪反覆其卵也。”其实,许、徐之说并不一定确切。康殷释辑的《文字源流浅释》对许说提出了异议:“孚,冢作)许误作为‘卵即孚也’的  相似文献   

8.
《江淮法治》2009,(8):38-38
坐地分赃 汉代刘向《说苑·杂言》载,齐景公问晏子曰:“寡人自以坐地,二三子皆坐地,吾子独搴草而坐之,何也?”晏子对曰:“婴闻之,惟丧与狱坐于地。今不敢以丧狱之事侍于君矣。”  相似文献   

9.
两汉劾制辨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古代诉讼制度中的“劾”制,盖起源于两汉。①后代史家对两汉之“劾”多有注释,然见仁见智,未有定说。宋元以降,论者又常以后世之法揣度汉制,往往牵强附会,甚至据讹传讹。如清末法学臣子沈家本释两汉劾制曰:“劾有三义:上对下曰劾;两人相对之词曰劾;《周礼》郑注‘要之’之词曰劾。”②征于汉史,则可知以上三义,除最后一项引郑注无误外,其余均与汉史相悖,是臆断曲解。又如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直将“劾”理解为刑狱判辞,实为大误。③劾制之影响,远及明清,为中国古代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对其种种释义,不可不辨析返正。  相似文献   

10.
法学小百科     
犴狱(an yu),监狱,亦作"岸狱"。 古代乡亭的拘留所叫犴,朝廷的监狱 叫狱。《荀子·宥生》:"狱犴不治,不可 刑也。"《诗经·小雅·小宛》:"哀我填 寡,宜岸宜狱。"  相似文献   

11.
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主办,司法部监狱局、司法部劳教局协办的清华同方杯“述说·我的特别经历”征文活动已接近尾声。截至目前,共收到征文来稿2300篇,对优秀稿件已按期核发。经初步评选,优秀稿件15篇,文章题目分别为《从偷钱供哥读大学到上大学》、《囚徒之妻与一对好儿女》、《十次越狱,赔尽青春方知悔》、《情越高墙,我永远是你的新娘》、《恶魔张君一号情妇的狱中生活》、《泪别真爱,回我该回到的地方》、《我将亲兄弟送进监狱》、《一个签约情人的忏悔》、《爱心浇灌,死缓犯变成书画师》、《副厅长狱中说权力》、《真情感召:狱中“哑巴”开口说话》、《女儿服刑3年,母亲狱外相伴》、《电子游戏毁了我一生》、《被遣  相似文献   

12.
《折狱龟鉴》与古代司法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折狱龟鉴》又名《决狱龟鉴》,是南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郑克所著。郑克字克明,宋开封人,历任北宋徽宗年间进士,南宋初仕郎、湖州提刑司干办官等。《折狱龟鉴》是在五代和凝父子的《疑狱集》的基础上编篡而成的,共20卷,分释冤、辩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察奸、核奸、掷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严明、矜谨。收集上自春秋、战国,下至北宋大观、正和年间各类案例故事276条,395则。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狱讼案例选编,其中的严明、矜谨属于治狱之道;议罪、宥过与惩恶属于定案之法;其他15门都是介绍破案之法,是《折狱龟鉴》的中心内容。每条目录均仿刘向《晏子春秋》的目录体制,举其纲要,如“孙登求过圆比佩释操弹冤”、“子产闻妇人哭知其有奸”等,读目录即可知  相似文献   

13.
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是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与合宪性解释的方向恰恰相反。在我国宪法实践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宪法》第40条上的公安机关解释为涵盖国家安全机关,这是较为典型的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为化解违宪疑虑,也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将《宪法》第40条上的通信解释为排除通讯记录,而将检察机关解释为涵盖监察机关在内。与合宪性解释不同的是,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属于逆向的"以宪就法",因此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须接受宪法上的再审查。这种解释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恪守宪法与法律之间的界分,同时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14.
一、范式与方法的转变:从《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到《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再到《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众所周知,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史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人,他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是法史学领域的扛鼎之作。近年来,张先生的学术思考呈现出一个理论范式的转换,即将思考的重心由具体法律制度转移到法制文明、司法文明上来,代表作是2012年张先生独著的《中华法制文明史》2卷本以及最近出版的张先生主编的《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4卷本。  相似文献   

15.
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的古国,无论立法、司法都有着悠久、系统而从未中断过的历史,因此,源流清晰,内在联系紧密。就司法制度而言,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划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周礼.秋官.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氏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断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弊讼”。周礼的记载也得到了铜器铭文的实证,著名的《识Α贰ⅰ?生簋》、《亻朕匜》都在铭文中记录了基本上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民事判决的执行、誓审等等…  相似文献   

16.
王捷 《北方法学》2013,7(4):133-138
《周礼》郑玄注云"狱"、"讼"分别指称"争罪"和"争财",但从出土法律文献视角通贯考察"狱"、"讼"二词在法律用语层面的语用,可以发现先秦时期的"狱"、"讼"二词并没有用于区分"争罪"和"争财",在法律用语层面上官府审案多称"狱",民间诉争则曰"讼",都是指称"案件"。郑玄注实是汉人以"汉今"律"周古"而得出的结论,以郑玄注为据而断定西周时的诉讼程序即刑民有分,于史实无证。  相似文献   

17.
教学方苞的《狱中杂记》,发觉各家对“余同系朱翁、余生及在狱同官僧某”一句中“同官”的注释颇有出入: 1.同官,同样官职。2.同官,同一衙门为官。3.同官,同官县。现陕西省铜川市。查《辞海》“同官”条;同寮也。《诗·大  相似文献   

18.
学理上"合法权益"有"法定说"、"法不禁止说"、"司法保护说"等学说,"法定说"又因对"法"的认知不同而分出四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件超越了制定法和学理解释,从"扩张‘法’的外延"和"摆脱明文规定的字面束缚"两个维度对形式"合法权益"进行了突破。结合规范、学理和司法实践,认为在过去20多年发展中,"合法权益"渐向"正当权益"趋同。建议将来修订《行政诉讼法》时,认真对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李白一生中曾多次到当涂、游采石,存在当涂写的诗文有数十篇,但写采石的却仅存《夜泊牛渚怀古》和《横江词六首》。此外,今本李集中《姑孰十咏》之一有《牛渚矶》一首。但这《姑孰十咏》,从苏轼到陆游,都认为是伪作。据王安国认为是李赤所作,当前秘阁所藏有《李赤集》,集子里有这十首诗。今《全唐诗》卷四七二即据之作为李赤诗,题下注云:“一作李白诗。”《全唐诗》所收李赤,江湖浪人也。尝曰:‘吾善为歌诗。’诗类李白,故自号曰李赤。”还说到也曾游宣州,发狂病,遇厕鬼而死。可知李赤实有其人。唯  相似文献   

20.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 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 时之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缔约过失这一基本概念, 建立了其有名的缔约过失理论。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称谓主要有两种观点。 通说沿用了传统民法上的称谓,即缔约过失责任。新说 则认为,这里的"过失"不仅应包括当事人的过失,还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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