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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宪审查体制的介绍和探讨是三十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中之重。不过,违宪审查机制并不是宪法的唯一实施途径,更不能说没有了违宪审查就没有了宪法。就我国宪法来说,它的实施更多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而非通过宪法监督的方式来实现。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既是对宪法的具体化,也是对宪法条款的解释和实施。三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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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是在宪法有复数解释时以法律为准据而选择宪法解释的方法,与合宪性解释的方向恰恰相反。在我国宪法实践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将《宪法》第40条上的公安机关解释为涵盖国家安全机关,这是较为典型的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从理论上说,为化解违宪疑虑,也可以通过这种解释方法将《宪法》第40条上的通信解释为排除通讯记录,而将检察机关解释为涵盖监察机关在内。与合宪性解释不同的是,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属于逆向的"以宪就法",因此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须接受宪法上的再审查。这种解释方法既能维持宪法的最高性,恪守宪法与法律之间的界分,同时又能容纳宪法含义新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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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最高法院对待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态度,经历了一个从绝对承认到相对不承认的发展过程。这种态度变迁的主要缘由,在于最高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效率的追求、妥当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以及对行政机关决定民事权利法律事实之权力的质疑。这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有关行政行为公定力原理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值得行政法学理论认真对待和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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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地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公司是基本权利主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很多判例中亦认定美国宪法的特权与豁免条款不适用于公司。宪法第14修正案通过后,尤其是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逐渐将宪法的保护扩大适用于公司,使得公司成为某些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这一转变迎合了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得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成为可能。本文借鉴美国的宪法实践,细致梳理了公司作为基本权利主体的相关理论。 相似文献
5.
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和保护程度之间存在反比关系:规范领域愈宽,保护程度愈低;规范领域愈窄,保护程度愈高。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其规范领域宽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因此宪法对监督权的保护程度高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基本权利对公权力裁量余地的限制,随着所涉及基本权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公权力对言论自由的限制,需要提出充分的理由;对受保护程度更高的监督权的限制,需要提出更强有力的理由。宪法对监督权的高程度保护,体现了制宪者对民主监督的期盼和对民主建设的信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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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之“基本架构限制”——印度最高法院关于宪法修改限制的理论与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修改限制是宪法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而在此问题上,印度的修宪权“基本架构限制”理论颇具特色。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修宪权并不是绝对的,宪法修改不能破坏宪法的“基本架构”。但这一修宪权理论在印度的确立并不是一路坦途,而是经历了印度议会与最高法院之间跌宕起伏的斗争。从比较宪法的角度讲,“基本架构限制”理论及其实践对后发法治国家的宪政建设无疑具有典范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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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宪权的隐含界限问题——美国宪法学理论关于宪法修改界限的争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美国宪法理论上,一个久有争论的问题是:对于修宪权而言,除了宪法明确规定的限制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隐含”限制?围绕着这个问题的争论,无论在美国宪法理论界还是在宪政实践中,都异常激烈。本文对美国宪法理论界有关修宪权隐含界限问题的争论做了初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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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秩序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上下位阶规范之间具有紧密的意义关联。宪法当然是解释下位阶法律的基础与界限,但法律也可对宪法规范含义的确定产生积极影响。"入户抢劫"的刑法规范是国家履行对住宅自由保护义务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对"户"的司法解释因此也是对住宅自由之规范领域的界定。我国刑法上的"户"在实践中有着两种不同的解释,即"供他人生活"的场所,或者"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场所。面对着这两种不同的解释,解释者应当选择更符合宪法的解释。通过合宪性解释的途径,宪法的价值理念得以注入部门法的实践,从而使得部门法能更好地承担保护基本权利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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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译者按:这里译出的两篇论文,即威廉·L.马伯里的《论宪法修改权的限制》(The Limitations upon the Amending Power)与威廉·L.佛雷尔森的《论美国宪法的修改:答马伯里先生》(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A Reply to Mr.Marbury),可以说是美国宪法学说史上第一次就修宪权限制问题展开的直接交锋,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马伯里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的一名律师,主张修宪权存在内在的限制,宪法的修改不能有违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佛雷尔森乃是当时美国助理司法部长,主张除了宪法的明文规定外,不存在对修宪权的其他限制。值得一提的是, 相似文献
10.
住宅自由属于典型的自由权,虽然它也有些许受益权的功能,但并不能从中解读出国家帮助公民获得住宅的义务。自由权的受益权功能理论产生于德国基本法的特定背景之下,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理论。它混淆了权利与权利的条件,也没有我国宪法文本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