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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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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双庆 《现代法学》2006,28(1):92-100
技术出资方式迥然不同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技术入股股东不仅具有其他股东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而且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权利、特殊义务与特殊法律责任。从技术入股角度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充实。  相似文献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投资入股具有了股东的身份。作为公司的权利人和出资人,法律不仅规定了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规定了股东的出资、清算、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等义务及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3.
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股东将自己的出资出让给公司,因而获得对公司的股权,这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无论何种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都会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造成不利的影响。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无论1993年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重新修订的《公司法》都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即股东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该如何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以及股权转让后的责任承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就上述几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讲的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违反出资义务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虚假履行、延迟履行、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  相似文献   

4.
股东表决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此种权利是否有效行使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为了矫正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应当要求大股东在行使其表决权时履行诚信义务,同时规定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及限制大股东表决权,并通过具体制度架构确保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是一项新生的股东权利,该权利是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账簿查阅权的权利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本文从查阅权的主体、查阅权的对象范围、查阅正当目的的认定以及举证责任、诉讼程序设计等方面对账簿查阅权进行了探讨,以期对《公司法》相关规定的完善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6.
关于公司成立之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之处,值得进一步探讨。《公司法》第28条、第31条和第84条、第94条的规定,均涉及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但存在体系上不一致及逻辑上的不严密之处,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殊值质疑。显然,股东出资义务之性质是股东因违反出资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的理论基础。从公司设立协议、公司章程、公司法人性等方面对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向公司而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张学文 《中外法学》2010,(2):262-273
@@ 在描述董事和经理,以及相对于少数股东而言的支配性股东的权利和责任方面,信义义务现在已经是英美公司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1]但是,与董事的地位不同,传统公司法却不要求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义务.  相似文献   

8.
一、股权与股权继承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行为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有五个特征:特定性,股权作为一种私权是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特定的公司中享有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章程是对公司的组织、营运、解散、公司名称、目的、组织结构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公共性质的法律文件。作为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既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公司事务公开性的手段,公司债权人或潜在的债权人通过公司章程了解公司  相似文献   

10.
随着企业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作为负责公司业务决策和全面行使经营权的人,在公司的内外关系中都处于核心地位,若在其权利扩张之时不强化其应担负义务的话,权利则难免有不被滥用之虞。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的忠实义务规定的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以及在制约董事权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因此,本文对我国公司法中董事忠实义务作探讨。  相似文献   

11.
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股东资格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基础,因此,在涉及诸如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等纠纷中经常都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新《公司法》在第33条第2、3款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实际将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2.
新公司法的制度设计围绕着公司的设立运作、股东的权益.董事的资格展开。由于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为了维护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就规定了各种条款来保障股东利益,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义务的规定。不可否认,公司的治理是为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从而可以贯彻股东中心主义,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利益。但在强调股东权益的同时,在注重股东的资金聚集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忘了股东应尽的义务。新公司法在增加不少亮点时,也在第20条明确了股东的义务和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无限责任公司,股东都应该尽这样的消极义务,这比以前的公司法前进了一步。在新公司法的规定的基础上,本文希望能够从这些先前研究中得到启发,而更好的研究股东义务制度。  相似文献   

13.
1 股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获得的多项权利的集合体。其基本特征是:(1)权利主体是股东。股东资格产生于认股法律行为。认股人通过填写认股书、向公司承诺购买一定的股份额,于是就取得了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2)股杈是复合权利而不是单项权利。股权包括法律赋予股东的各种具体权利,例如,红利给付请求权,  相似文献   

14.
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与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质询权构成了股东知情权的权利体系,其中,股东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核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非常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做出具体规定,本文从目的、主体、时间等方面探讨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和限制。  相似文献   

15.
公司乃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完善,制度安排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要让股东将自觉清算变成主动选择的一种理性行为。自觉清算的股东受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保护,而在法定清算期限内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则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让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司法介入公司清算只应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公司立法应对司法介入清算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6.
权利和义务是阶级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义务,有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政党党章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有各种社会团体章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各种企事业组织章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总之权利和义务到处存在。本文着重讨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7.
于娟 《法制与社会》2010,(9):112-112
控制股东的信义义务在解决封闭公司僵局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尽早在《公司法》中明确股东的信义义务。本文认为在对股东信义义务做出规定时,应借鉴美国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实践,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类似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相似文献   

1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股股东等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公司利益,而公司在上述人员控制之下不能或怠于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股东为维护白身会法叔磊以殁公司的利磊有叔向人民法院格缸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相似文献   

19.
吴民许 《河北法学》2007,25(12):133-137
控制股东义务基础的考察有两个法律视角,一是信托关系视角,二是合伙关系视角.信托关系的视角是美国法上分析控制股东义务基础的主要路径,其缺陷在于其强迫控制股东承担了"利益冲突防范"的受托义务,这是对作为内部利益参与者的控制股东的非理性歧视,压迫控制股东应有的比例权利;合伙关系的法律视角缺陷在于该关系只适用于封闭公司的控制股东,不具有普适性.英美国家新近开始了用客观违法行为标准作为认定控制股东压制行为的法律尝试,而德国、日韩国家则主要用权利行使的一般边界--诚信义务来规制控制股东的压迫性行为.  相似文献   

20.
张双根 《中外法学》2023,(3):687-706
股权之首要含义,应指股东地位或股东法律关系,既包括各具体股东权利,又内含各项股东义务要素。之所以能将股东法律关系抽象成概括性股权概念,在于其中的股东权利要素在功能上居于主宰地位,各义务要素仅起辅助性作用。股东地位之股权化,其法教义学意义,在于股权得成为权利客体,从而便利股权让与、股权质权等制度的构建。概括性股权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各具体股东权利,又有独特的“元权”结构;各具体股东权利与概括性股权间,原则上遵循“禁止分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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