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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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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碰瓷”的传统形态是指手托瓷碗,故意与他人碰撞导致瓷碗破碎,借机索财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利用汽车等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索取对方财物的“碰瓷”事件时有发生。实践中发生了因“碰瓷”导致同伙伤亡的案件,这就产生了其他参与“碰瓷”者应否对同伙的伤亡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对“‘碰瓷’勒索他人却致同伙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分则中“致人死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一是故意犯某种特定罪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前者与故意杀人界限分清,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争议;但对后者与故意杀人有无区别,不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有分歧。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有区别,如故意伤害致死;有些条文的“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没有区别,如抢劫、强奸、放火、投毒等犯罪中  相似文献   

3.
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未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单独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碰瓷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而事后又进行索财的,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侵犯财产犯罪,应当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处理。如果碰瓷行为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但行为人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等索财行为的,应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应单独适用的罪名。  相似文献   

4.
穆妍 《行政与法》2006,(6):123-125
在刑法理论界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认定要件之一,这种立法形式对于预防和打击贿赂犯罪极为不力,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因此应当将此要件从法条中去除。  相似文献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6.
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贾宇 《法学研究》1996,(4):125-134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7.
“碰瓷”一词乃北京俗语.始于清末.是古玩业的一句行话,指当时有人为讹人钱财。专门抱着劣质瓷器往马车和行人身上碰.然后高价索赔、倍机讹诈。如今,在过去碰瓷的基础上.出现了许多新的碰瓷伎俩。一些人专门在大街上用身体去碰撞,还有一些人开着车去碰撞,然后利用对方想尽快解决问题的心理.骗取钱财。在广州、北京等地,还出现了团伙作案的“职业碰瓷党”,很是猖獗.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1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际部门,有一种带普遍性的观点认为,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不仅在意志因素是不同的,而且在认识因素上也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9.
论助成犯罪的过失侯国云一、助成犯罪的过失的定义与分类助成犯罪的过失,亦称犯罪助成过失,简称助成过失,是过失地帮助他人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也就是助成他人故意或过失犯罪的行为。即他人本可以不构成犯罪,或不构成被助成的该犯罪,由于助成者的过失帮助,...  相似文献   

10.
一、受贿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①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他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内涵上分析,犯罪故意包含两种因素: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这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共有的;二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  相似文献   

11.
简论渎职罪中的“遭受重大损失”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典关于渎职罪一章中第397、404、405、406等条款,都把“致使……遭受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这表明这些犯罪都是结果犯,如果行为没有犯罪结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对此,司法界和司法理论界均无争议。但是,对于在什么情况下认定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说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处于持续状态中,在什么阶段认定为“致使……遭受重大损失”,无论在司法界,还是司法理论界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即案发后,行为人确实无法挽回的、由于其行为造成的那部分经济损失,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可认定为…  相似文献   

12.
间接正犯的表现形式有利用无责任能力或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行犯罪、利用不知情者实行犯罪、利用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故意行为实行犯罪、利用他人的阻却违法事由实施犯罪。对于以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能否成立间接正犯,应该区别对待。在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的支配下,开始实施利用他人犯罪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着手。在间接正犯的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对利用者应以间接正犯论处,被利用者构成犯罪的,依法单独论处。  相似文献   

13.
在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中,二审法院与辩护律师的争议之一在于赵春华是否具备犯罪故意。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一个实质的犯罪故意概念,该犯罪故意不仅包含构成要件故意,而且包含罪责故意与不法意识(社会危害性认识)。认定赵春华具备非法持有枪支的故意,首先必须证明其对于“枪支”这一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具备完全的意义认识,但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根据“外行人领域的平行评价标准”,赵春华缺乏这一意义认识,因此成立构成要件错误,从而排除故意;其次必须证明其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这一空白构成要件要素存在明知,但从案情来看,这一明知也无法成立。即使认定赵春华对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存在明知,其也可以援引不可避免的禁止错误为其出罪。  相似文献   

14.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通谋”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谋”应是指共同犯罪故意的表现形式,“通谋”的含义应符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和刑法学理论。受贿罪通谋是指行为人之间形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15.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在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定性要件,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刑事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打击和预防受贿犯罪。  相似文献   

16.
迤客 《法制与社会》2011,(13):21-23
在我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争议较大的常见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以外,还在于某些“强奸”行为是否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如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相似文献   

17.
对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在刑法的适用上一直颇具争议。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出台后,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拾卡使用的性质仍未取得共识。笔者认为,应该以信用卡诈骗罪对该类行为予以定罪,无论是侵占罪说还是盗窃罪说均不能全面涵盖此类犯罪的本质,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目前有关该类行为的法律规范过于简练,有必要对该类行为进行细化并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8.
“挪”与“用”之关系及其在挪用型犯罪中的定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第 2 72条和第 384条规定 ,构成挪用型犯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或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挪用单位资金犯罪还包括借给他人使用 )。人们对行为人既“挪”且“用”了公款或单位资金的情况的定性不存争议 ,然而 ,当行为人对公款或单位资金只“挪”未用时 ,其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型犯罪则颇存争议。笔者认为 ,只有把“挪用”置于挪用型犯罪构成中的地位中去思考 ,才能正确界定“挪”与“用”之间的关系 ,才能合理地解决“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一、“挪”与“用”之关系及其…  相似文献   

19.
常铮 《法律与生活》2010,(11):19-20
公民的生命权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但在生活中,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杀人行为,还有“自杀”,甚至“相约自杀”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理论上认为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基本类型.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人进而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究竟应当归属于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理论界存在截然对立的观点.该问题的探讨,对于深化故意的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具有重大价值,本文试对此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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