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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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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刑事司法是“报应性”司法,片面强调惩罚犯罪,没能切实关注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和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通过“恢复性”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矫正犯罪以及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我国应建立刑事和解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具有控制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刑罚轻缓的重大刑事政策意义。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还处于理论探索阶段,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准备工作尚未启动。我国作为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积极拥护者,应当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纳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议事日程,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努力寻求一种被告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共存的和谐、均衡状态。  相似文献   

3.
刑事被害人求偿制度变革的伦理分析与立法展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规范总是随着制度正义观的嬗进而嬗进。刑事被害人求偿制度的变革概莫能外地表征矫正正义的进化:从报应性正义走向修复性正义。报应性正义驱使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弊端重重。修复性正义的勃兴使得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悄然诞生。我国应确立全国性的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彻底代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尽快制定单行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相似文献   

4.
恢复性司法是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兴起的一场方兴未艾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它在日本被称作“修复性司法”。“恢复”也好,“修复”也罢,其实都是为了表示一种与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相区别的理念:传统的刑事司法主要还是报应刑,只一味地强调打击和惩罚犯罪人,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区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恢复性司法及在我国的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并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的刑事司法的走向和犯罪预防的模式。什么是恢复性司法,联合国有关恢复性司法含义的规定,国外学者关于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恢复性司法英文形式是Restorative justice,是近几年来法学研究中的一个舶来术语。是因为Justice有司法和正义两种含义。但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有学者从正义的价值角度定义恢复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与传统司法的不同;恢复性司法具有恢复性、个人参与性、社会性、平衡性、前瞻性、灵活性的特征,恢复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国外关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观点:犯罪基本上是对他人和人际关系的侵害;犯罪行为引起了义务和责任;恢复性司法寻求调停和纠正错误。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几乎无所作为。在我国建构恢复性司法程序存在价值观的根本不同和传统报应刑理念的影响的障碍。我国建构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有利条件,如:中华传统文化深埋恢复性司法的天然种子;调解在我国具有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6.
传统的刑事司法体制下,国家独揽对犯罪的追诉权,忽视了作为直接受害人的权利;而且致力于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和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执行方式,也不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刑事和解理论的产生恰恰平衡了这一矛盾,其价值蕴涵体现为对被害者与加害人的双重恢复,以此达到正义的恢复。我国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国家、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非常严重。在法治化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本土化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利益、犯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并尽可能地实现它们之间的平衡,同时也顺应了刑事和解观念国际化的思潮。  相似文献   

7.
傅跃建  翁小平 《公安学刊》2008,(4):32-35,97
随着被害人学以及保护被害人运动的兴起,刑事被害人的研究成了一个重要的课题。我国现行的法律虽然为被害人设定了许多权利,但其实际地位远不如法律的规定。为此,有必要从刑事司法政策的角度落实被害人地位,实现其权利的救济。  相似文献   

8.
刑事和解发端于20世纪中叶,是西方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价值观变化的产物。随着我国轻微犯罪所占比例的逐年上升,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越来越多,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是西方学界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的解说。在我国创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对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理论的友思使被害人的刑事和解权寻找到了自身存在的合理根据。被害人刑事和解的需求最终要通过立法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为此要合理确定我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并建立被害人帮助制度。  相似文献   

9.
韦伟强 《青年探索》2007,12(1):29-32
如何发挥惩罚性教育对青少年犯的作用,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是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英美国家盛行的恢复性司法对此进行了新的尝试。本文从恢复性司法的内容、特征出发,阐明刑事司法观念的变迁和恢复性司法的优势作用,分析其在青少年惩罚性教育中的作用及不足,提出以恢复性司法范式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试行、推广的条件、方式和措施,力求使恢复性司法范式成为我国青少年惩罚性刑事教育的有效范式。  相似文献   

10.
浅谈和谐社会下的刑事和解机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构建刑事和解机制能较好地兼顾效率与公正,同时也顺应国际刑事司法的潮流及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需求。对轻微犯罪的加害人与被害人进行恢复社会正义的教育性调解,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是社会直接参与司法权和被害人本位的有效体现,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机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实施刑事和解制度应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控制与监督,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赔偿和国家补偿制度。  相似文献   

11.
犯罪被害人地位的变迁及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犯罪被害人曾是惩罚的执行者,但后被逐渐遗忘。随着刑事司法政策的新变化,被害人的权利又重新受到重视。被害人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一,但在其权利实现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被害人的赔偿权、补偿权和执行参与权更需要制度方面的完善与保障。  相似文献   

12.
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它体现了西方最新的刑罚价值理念——恢复正义理论,也契合了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并非对刑法基本原则的背离,有实行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蔡霞 《传承》2010,(21):126-127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本质地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能在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和谐三者之间达到整体的正义,并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存在适用该制度的土壤,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首要前提是掌握其价值并进行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14.
刑事和解制度以恢复性正义理论为基础,本质地体现了契约自由的理念,能在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和谐三者之间达到整体的正义,并能提高诉讼效率,优化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存在适用该制度的土壤,推行刑事和解制度首要前提是掌握其价值并进行准确定位.  相似文献   

15.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理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英美国家盛行的恢复性司法对解决上述问题进行了创造性的尝试,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本文拟从人文视角下的正义观、刑罚观,结合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在中国法学语境下的初步界说。  相似文献   

16.
在当下中国建构民族地区和谐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基于族缘关系的同质性和凝聚力,刑事和解已经成为民族地区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智慧性生存范式.刑事和解以建构谅解型和协商性司法模式为基准,通过建构本土化的刑事和解路径,恢复社会原有的正义,增益于民族地区刑事法治的秩序性建构.  相似文献   

17.
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是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兴起了一场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运动——恢复性司法运动,深刻地影响着西方国家刑事司法的走向和预防犯罪的模式。可从西方国家恢复性司法的观念和实践出发,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民情和社情,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制度所需的社会基础条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8.
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与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新《刑事诉讼法》在总结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之上并参照国外刑事诉讼立法例,确立了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赋予了被害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公安机关,作为执行刑事诉讼职能的重要机关,在刑事司法中,不仅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且也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恢复性司法之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茜 《前沿》2008,12(2):112-114
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国际司法界推行的一种新的诉讼终结程序。主要指刑事案件发生后,在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建立起对话关系,由双方进行沟通、交流,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为前提,使被害人接受被告人的道歉并原谅其过错,以非诉讼的方式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案件处理方式,注重从根本上修复被犯罪损坏的人际关系,符合刑事谦抑性及司法民主、简约等现代司法理念,因而越来越受到重视。本文将对修复性司法进行简要探讨。  相似文献   

20.
付小容 《求索》2013,(6):198-200
当前,基于对以惩罚为核心的对抗性司法的反思和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刑事和解已然成为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其合法性被新《刑事诉讼法》以立法形式予以确认。然而,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仅以罪行轻重和犯罪类型为刑事和解适用标准.少有学者注意到刑事和解与乡土社会天生的“契合”关系,事实上,刑事和解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基础和传统习俗相契合.与农村农民自然和谐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相契合.尤其能较好满足农民的个体需求,对于解决不断增加的农村刑事案件具有不平凡的社会价值与司法功效。基于此,在农村扩大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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