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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97-102
目前,学界对于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主要有全部有效说、部分有效说、无效说和附条件有效说四种观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现。认为所有的婚外同居当事人之间的赠与合同都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序良俗原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作用,致使法律秩序被舆论道德绑架。实践中,应当区分主观善意的第三者和主观恶意的第三者,合理、规范地适用利益衡量原则,拟定妥当的利益保护先后顺序,解决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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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弥补成文法之局限性、宣示公、私法价值、促进民法自身完善等功能,这是其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具体适用的理论支撑,适用的方法包括:设定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遵循的原则、类型化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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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但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等原因,各国及相关地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不尽相同。因此界定公序良俗原则是系统研究该原则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正是基于这些不同的理解,本文在对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内涵及二者之间关系全面解析的基础之上,得出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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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确立公序良俗原则,意味着既确认“习惯”“公序良俗”为民事法源,又确认“公序良俗”为习惯法源的是非标准,这一进步的历史意义在于承认民间社会生活自发生成的规矩秩序为民事补充法源,承认人民大众有集体无意识参与民事法源创制的权利。这既是从苏维埃法制理念向当代世界法治理念的升华,也是回归中华人文价值暨世界共同价值的升华。这一进步意义可以从公序良俗作为习惯法源之“宪法”、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政治变革意义、当前民事立法司法的公序良俗省察、通过风俗习惯认识和把握公序良俗等角度入手作分析解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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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逐步扩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传统理论进行探讨,研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的具体路径,为公序良俗功能的发挥寻求更加可靠的途径,有利于促进司法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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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序良俗原则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逐步扩充。对公序良俗原则的传统理论进行探讨,研究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应用的具体路径,为公序良俗功能的发挥寻求更加可靠的途径,有利于促进司法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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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我国法律里,虽然没有“公序良俗”的法定概念,却存在公共道德等相对应的概念。为弥补法无明文规定的缺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也成为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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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2):21-24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习惯法源条款,该条所称的习惯应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的习惯。适用习惯法需满足法律没有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条件。厘清习惯与习惯法二者的区别,对习惯加以识别,是正确适用习惯法裁判案件的前提。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习惯可以适用的,将其作为习惯法,实为《法官法》的一种表现形式。适用习惯法处理争议既有利于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又能展现我们民族的良善法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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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近几年来,法律规范、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等词语不断出现在我们的眼前,它们都强烈地表达出规则认同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其中,法律规范是底线,是红线,是刚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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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折价补偿和无效、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的规定,为我国劳动合同效力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完善提供了比较法上的视角。事实行为—事实劳动行为—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为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后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及由法官按照一定原则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了理论指引。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性,可对我国劳动合同效力制度作如下完善:构建无效、有效、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形态;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明确规定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无效一般可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必要时可排除适用事实劳动关系规则;完善无效劳动合同的类型;废除无效劳动合同可被解除的规定;明确赋予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查处无效劳动合同的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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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青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9):106-108
只有明晰了《公司法》涉及公司担保能力、内部审议程序条款之规范性质及规制对象,才可能为公司对外担保尤其是违反规定对外担保的合同效力判定奠定认定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2款为效力性强制规范,第3款为取缔性强制规范。《公司法》第16条规制的对象为公司内部决议而非担保合同,二者为各自独立的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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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也是对公民道德与公民意识的一次检验.抗击疫情中展示的"社会百态"和"人性众生相",也在社会治理层面凸显了公共灾难的群体危害,因此良性的、现代化的"公民道德"与"公民意识"培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首先需要夯实"公民道德"培育的经济基础,其次需要在科学精神、规则精神、平等精神基础上培护公民的"共同体意识",同时还需要在加强党的领导、法治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中打造良性的社会"公共空间",从而为"公民道德"与"公民意识"的培育奠定基础,促进社会公民养成健康的社会"公序良俗",形成以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为基础的精神文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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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事件中新闻伦理失范现象颇多,如欺诈、暴力、偏执、谣言、漠视生命等乱相在新闻报道中屡见不鲜,新闻人应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悲天悯人的人文情怀真实、客观、公正地做好新闻报道及宣传工作,平衡新闻专业主义与社会伦理道德的关系,以一定的伦理准则约束和调节新闻行为,积极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长治久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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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婷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2)
立法规范的空白使得各地法院频频上演夺子之战,代孕纠纷单凭卫生部的相关规定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基本权与契约自由的精神尚未否战胜公序良俗而使代孕协议有效存在,委托夫妻拥有孩子的期望并不违反道德伦理的要求。通过科技与法律的交融互动,实现有条件开放代孕,或许是破解当前代孕问题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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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概念的界定历来存在争议,正确界定习惯法的概念及认识习惯法与习惯之间的意义对于我们认识现存法律中的关于习惯入法及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提供重要的意义和理论基础。本文以为习惯法应该是独立于国家强制力之外的一种法律,即区别于制定法。是一定社会中,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中所惯性的为一定的群体人们在心理上所接受的,能够像发一样规制人们行为的,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习惯。而我国民法中的交易习惯也应当是习惯法。至于交易习惯的适用,应当由司法机关汇编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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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入手,将合同无效的原因划分为三大类:即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合同内容违法方面的原因及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方面的原因。文章指出,对合同效力的判定,应以法律或公认的社会公益为标准。基于此,能断然肯定合同无效的原因包括:(1)违反法律或法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违反社会公益和善良风俗;(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对当事人方面缺乏主体资格或行为能力缺乏和受限制的合同、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及缺乏法定形式的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在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例基础上,对其效力作出有效、可撤销和不可强制执行的判定,而不应一概视为无效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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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具有填补合同漏洞的功能,可分为补充性任意性规范与解释性任意规范。合同法适用方面,原则上,补充性任意规范应优先适用;没有补充性任意规范则适用解释性任意规范对合同进行补充解释;解释性任意规范的适用,关键是"推测的当事人意思",可采用整体解释补充方法和依交易习惯补充方法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