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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告人龚建平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受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指派,担任全国足球甲级A、B组联赛主裁判。在此期间,龚建平利用职务之便,先后9次非法收受参赛方青岛颐中海牛、上海申花、浙江绿城、大连实德、山东鲁能、江苏舜天足球俱乐部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85000元。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2)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建平犯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2年12月19日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赃款三十七万元([2003]宣刑初字第32号)。被告人龚建平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刑终字第345号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上诉,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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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以下简称龚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龚建平的上诉,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龚建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作为“黑哨”第一案,此案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受理并作出终审裁定的近一年时间里,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法学界对“黑哨”是否应该定罪的激烈争论。如今终审已经结束,司法机关最终介入黑哨问题,并对受贿的裁判定罪量刑,该案已经“盖棺论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继续讨论的必要,因为在此案的审理中,法官在面临着激烈争论的情况下,并没有去寻求最高司法机关的批复或解释,而是大胆地对法律条款直接作出解释,走出了迈向司法能动主义的关键一步。这种司法转向颇值关注,所以笔者试图透过对此案的分析,对司法能动主义的理论进行一番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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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6日11时40分,江西公安民警经过持续40个昼夜的艰苦奋战,不费一枪一弹、无一人伤亡,在江西省向塘火车站站台上成功将公安部A级通缉令通缉的江西南昌“2002·05.06”特大持枪杀人、抢劫、袭警抢枪案犯罪嫌疑人曾国平捕获,当场缴获已上膛的“七七”式手枪一支、子弹5发。至此,曾国平这一自1999年以来先后伙同他人持枪杀人、抢劫作案12起,共杀死7人,杀伤4人,恶贯满盈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落入法网。 2002年5月6日21时40分,江西省南昌铁路局发生一起特大袭警抢枪杀人案。南昌铁路乘警大队值乘南昌至西安2201/2次列车的三警组组长邬釜凌在返回南昌后前往乘警大队退乘交枪途中,当行至南昌市二七南路铁路五村地下通道中段时突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袭击,身中数刀。歹徒抢走其随身携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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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包不包括抢劫杀人,赵秉志同志认为包括(见《法学研究》1987年第4期《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定罪问题》,以下简称赵文),我认为抢劫致人死亡不能包括抢劫杀人。现阐释如下: (一)按照结果加重犯的原理,抢劫致人死亡不能包括抢劫杀人结果加重犯是在故意犯罪中,因产生了过失的严重后果,从而加重其处罚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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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2000年和2005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分别简称《抢劫解释》、《两抢意见》),对于审判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抢劫刑事案件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抢劫解释》和《两抢意见》作为有权机关的司法解释,其本身的合理性无需探讨,本文拟结合对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就司法实践中有关“入户抢劫”中的“店家~体”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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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一次抢劫未得逞又共同实施两次
2013年S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外号“老黑”)、刘某预谋使用辣椒喷射器进行抢劫,之后张某、刘某乘坐刘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前往河南省遂平县与上蔡县交界处由蔡岗通往吴集东西向的水泥路上伺机对他人实施抢劫,刘某某发现目标后喊“老黑”即示意张某和刘某动手,因二人未理解刘某某的意思而未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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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汤池镇安监所副主任秦朋因抢劫、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很快,这一消息在拥有3万余人的小镇上迅速传开,成为人们议论、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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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在内,也就是高铭暄同志所讲的抢劫中故意杀人是构成一罪还是两罪的问题。例如,为了抢劫财物而故意杀死被害人,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抢劫致人死亡定一罪呢?还是定抢劫和故意杀人两罪?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颇有争议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抢劫致人死亡是指过失造成死亡结果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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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罪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近年来,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抢劫中小学生钱财的案件比较多,约占抢劫案件的8%左右。使一些中小学生的钱财和人身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虽经政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但目前仍有上升的势头。据二道区检察院最近调查统计,今年第一季度就审查批捕了抢劫中小学生钱财的团伙案件4个,涉嫌参与抢劫的有14人。抢劫现金600多万元及各种物品20多件,打伤学生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参与的人员,抢劫的次数都有大幅度的上升。一、抢劫作案的特点1、团伙抢劫。从抢劫中小学生钱财的案件统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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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抢劫的张某,聘请我的一位朋友吴律师为其辩护人。在两人的接触中,张某告诉吴律师,两年前他还曾参与了一家银行的抢劫,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审判过程中,张某却拒绝承认抢劫银行,控方所掌握的证据显然不足以获得指控成功。请问:吴律师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如果能,那么他是必须作证还是可以作证?如果不能,那么吴律师解除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之后,他可以作证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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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理论界对抢劫中杀人的定罪问题的几种观点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五)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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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背景:近期,“飞车党”抢夺案在广州、上海、南昌等地都时有发生,甚至越演越烈,职业化“飞车党”抢夺案有向全国蔓延的趋势。针对飞车抢夺的危害越来越大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了《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飞车抢夺处罚可从原三年以下改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2005年7月中旬,位于西安市临潼区的兵马俑、华清池正值旅游高峰。然而,居住在临潼城区的居民们却被一个关于“飞车党”抢劫的传说搅得人心惶惶:光天化日下,一位美貌的少妇走在街上,遭到骑着无牌摩托车的“飞车党”抢劫。少妇装有五万块钱的包被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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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
1.1简要案情
2005年6月8日晚,某镇村民王某某驾驶一两轮摩托车在一公路上受伤,其家属到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某某被人抢劫用棍棒打伤,正在医院抢救。经调查锁定的4名“嫌疑人”均一致否认抢劫王某某,声称是一辆从背后急驶而来的两轮摩托车,将正在公路上行走的4人撞倒致伤,摩托车驾驶员也被当场摔伤昏迷。为确正该案性质,3日后重新复勘现场及对王某某、4名“嫌疑人”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