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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引发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相较于199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在制度上有许多调整,公司可以参与合伙并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即是其中较为重要的创新之一。但是,公司作为法人成为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毕竟与自然人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参与到合伙企业之中有着很大的区别,可能对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等造成不利影响。在实践中,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并没有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公司在利用合伙企业的投资优势的同时,能够建立适中的风险防范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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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经营管理、入伙、退伙以及解散、清算等事项均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合伙企业的法律,该法必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探讨。合伙企业的利润或亏损是合伙企业经营结果的最终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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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理论与实践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1997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又一重要举措,《合伙企业法》的通过和施行,无疑会对我国合伙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受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合伙企业法》还存在着些许缺憾,特别是合伙理论与实践的有些问题尚未规定或规定的不够明确、具体。本文试就合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复合伙所谓复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企业。复合伙问题在我国一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早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围绕我国是否禁止复合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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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我国内地并无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有关商业登记的制度分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国家科委、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科技开发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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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认定是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股东资格是权利人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及承担股东义务的前提基础,因此,在涉及诸如股东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人追究股东出资瑕疵责任等纠纷中经常都涉及到对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新《公司法》在第33条第2、3款中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该规定实际将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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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 各国立法对合伙人资格的规定差异较大。依《美国统一合伙法》第2条之规定,合伙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1985年修正后的《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101(12)规定:“‘人’系指一个自然人、合伙、有限合伙(国内或国外)、信托机构、财团、协会或公司。”而加拿大合伙法则规定合伙限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不少国家的公司法或商法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关于合伙人资格规定的差异性在于,合伙是以自然人为限抑或包括法人、合伙等在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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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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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知情权是指股东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①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从理论上讲.知情权制度的设置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代理成本问题:②从实践上看.知情权的行使能够使股东了解公司信息.为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相关公司立法一直都十分重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法》第34、97、98、166条等条文都对股东知情权做出了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也将股东知情权纠纷作为重点内容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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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6):20-23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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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中的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个名称表示我国与美国类似,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非属于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否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而英国立法则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与普通合伙、公司并列的一种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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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的注册资金即资本金是公司章程中载明的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资本金。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两类公司都以股东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金确实原则,即在公司设立时开办者必须将资本金足额缴纳。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并缴纳全部股款,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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