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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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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蒋江 《政府法制》2014,(34):54-55
一、财团抵押制度概述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财团抵押制度首创于德国,并先后为日本、荷兰、瑞士、韩国、卢森堡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的概念,我国的民法学者对财团抵押含义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主张广义说的学者认为,财团抵押是指以企业财产结合体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或者“是指以属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整体作为财团为抵押权标的设定一个抵押权的抵押”,它又可分为英美式的浮动抵押制度与德国式的固定式财团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2.
Floating Charge--浮动抵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鲍为民 《河北法学》2004,22(11):41-44
“FloatingCharge”来源于英美法系 ,它将担保设立在公司的全部财产之上 (该担保甚至可及于公司未来之财产 ) ,在结晶前公司对财产享有处分权。通过介绍FloatingCharge的创立和发展变化 ,从设定和实施两个方面详细考察了该制度的具体内涵。最后通过和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的对比 ,提出应在我国引进浮动抵押 ,完善企业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3.
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项不同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不应包括法定一并抵押。共同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虽为一个但抵押权的标的为数个独立财产。共同抵押可分为按份共同抵押和连带共同抵押,但原则上不包括按份共同抵押。共同抵押的抵押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为不同的人;共同抵押的设立也不以一次同时设立为必要。共同抵押的各标的物可为不动产也可为动产,各抵押财产上抵押权是否设立依一般抵押权的设立规则确定,不以登记为共同抵押必要。共同抵押设立时未约定数抵押财产执行顺序时,抵押权人得自由选择是先就某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还是就全部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共同抵押权人对于共同抵押的数项财产同时实现抵押权时,同时受各抵押财产的价金分配,此时各抵押财产按照其价额的比例分担所担保的债权额,不发生他抵押人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共同抵押权人仅就共同抵押财产的某一或某几项财产实行抵押权并受偿其全部债权时,由于各抵押财产异时分配其担保的债权额,若数抵押财产不为同一人所有或者存在后次序抵押权,则发生他抵押人或者后顺序抵押权人的求偿权行使问题。共同抵押的抵押人既有债务人又有物上保证人时,物上保证人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为保障物上保证人的利益,物上保证人得主张债务人优先负担。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放弃的利益范围内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4.
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本文试对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做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第189条第2款本质上是对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财产范围的限制,但仅凭这一条无法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范围限制规则。浮动抵押虽源于英美法系,由于中美两国的浮动抵押权均是一经公示,即享有优先于后成立的固定担保和一般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故应以美国法为模板。在构建这一制度时,应区分浮动抵押人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两种情况,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完善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具体而言,对我国浮动抵押的公示方式和客体范围分析后可知,在我国引进购买价金担保优先制度具有制度土壤,需要根据我国信用状况对美式制度略作微调;正常经营买受人优先制度的完善应聚焦在对"正常经营活动"的解释上。  相似文献   

6.
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对大陆法系财团抵押制度和英美法系浮动抵押制度的主要特征及利弊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我国应当借鉴这两项制度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企业担保制度方面的立法,并就如何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在现行民法体系中移植上述两项制度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和设想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是共同抵押制度而非财团抵押制度。共同抵押权是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在多项财产上设立的多个抵押权。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共同抵押权人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可就各个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使债权的全部或一部分受清偿。共同抵押权人同时拍卖共同抵押的全部标的物并分配价金之时,应按其各自抵押财产的价格比例进行其债权负担的分配;在异时拍卖并分配价金之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共同抵押权人应该赋予有利害关系的物上保证人、后顺序抵押权人以及第三受让人以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8.
张淳 《法学论坛》2001,16(2):51-54
企业托管担保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其是为第三人利益设立的担保且作为其对象的义务并不是金钱债务;对这种担保可以采用的方式,我国有关地区的态度各有其优点;对这种担保,在适用《担保法》基础上,还应当将担保权利规定为由被托管企业的国家主管机关与被托管企业共同享有的连带权利,将名誉状况良好规定为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允许采用浮动抵押担保方式并将英美法中的相应规则确立为调整这种抵押的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9.
高燕红 《现代法学》2007,29(4):169-173
负担,是对附属于某种财产、目的在于确保偿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一类责任的总称。负担包括了抵押权、质权和许多没有特别名称的担保权。负担既不取决于财产的交付,也不取决于所有权的转移,而是代表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协议。英美担保法中的负担与担保(security)、(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抵押权或担保权(hypothec)、留置权(lien)、抵押(mortgage)均存在重要的区别。对floatingcharge,应当采用"浮动负担"的说法,以凸显该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的特色;而对charge,则应径称之为"负担"。  相似文献   

10.
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物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物“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  相似文献   

11.
浮动抵押制度自19世纪在英国出现以来,已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并为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所采纳。浮动抵押制度能够促使有限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符合法理上关于法的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本文从浮动抵押的发展历史入手,对浮动抵押的概念、特点以及浮动抵押与其它担保物权的关系、浮动抵押的价值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2.
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是担保物权制度中出现得最晚的一项。但却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也被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所采用,这是与其既能发挥担保功能,又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效能的制度功能分不开的。因而,它既具有抵押制度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13.
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它可供作为质权标的的性质 ,而具有极类似于抵押权标的的性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符合现代物权法定原则的发展趋势。域名权应具有权利的地位 ,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权可作为抵押权标的 ,在物权法中可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 :一是在可抵押的财产中列举符合抵押权标的本质特征的知识产权种类 ,将域名权包括在内 ;二是在企业财产的集合抵押中予以规定 ,即域名权以一个企业的集合体的形式共同设定抵押来达到设定抵押的目的。构建域名权抵押制度 ,还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域名权抵押公示制度 ,完善域名权抵押的价值评估机制。  相似文献   

14.
钱鸥  马新来 《中国公证》2009,(10):27-30
一、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抵押权,具有不同于普通抵押权的特性。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的行使又称为抵押权的实行,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取偿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受偿而设立,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取偿;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如期受偿时,抵押权人有必要行使抵押权而优先受偿其债权。由于抵押权是成立于他人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应当以他人的财产为限,而且只能存在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财产上,因此抵押权的行使亦不能完全依抵押权人的意志为转移,而要受一定限制。在何种条件下可以行使抵押权对债权人来说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关于抵押权行使的条件…  相似文献   

16.
融资浮动担保中的限制性条款为贷款银行创设的是合同权利。如果在浮动担保物上设立的后续固定担保权人知晓浮动担保中有限制性条款,那么受偿序位后于浮动担保权人;反之,就优先于浮动担保权人。在浮动担保结晶前,限制性条款不能阻止第三人按照法院判决执行浮动担保物。但在浮动担保结晶转化为固定担保后,浮动担保权人比包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限制性条款不能对抗法定的留置权,也不能对抗担保人为购买财产而在所购财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17.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18.
论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创设了浮动抵押制度,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者以其现有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可自由处分其抵押财产。在发生法定或约定事由时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殊抵押,因此其登记制度和一般抵押权应有所区别,但现行登记制度没有依据浮动抵押的特点做出特殊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浮动抵押制度源于英国,是担保物权制度中出现得最晚的一项。但却被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也被大陆法系的不少国家所采用,这是与其既能发挥担保功能,又能充分发挥担保物的利用效能的制度功能分不开的。因而,它既具有抵押制度的一般特点,又有其独特之处。  相似文献   

20.
由于英美法(或称普通法和衡平法)与大陆法之间存在许多差异 ,所以抵押权(及法定抵押权)或土地负担等制度在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大陆法系及我国法存在着很多差异 ,并引致理论和实践的混乱。为正确理解和解释上述物权制度 ,作者在此特作以下比较研究。在普通法(衡平法) ,抵押是指 :(1)依据合同条款转让财产所有权的 ,作为支付到期债务的担保 ;(2)经容许对债务进行担保而对财产的留置 ,依据规定的条款与履行或支付抵消 ;(3)规定转让财产的手段(地契或合同) ;(4)基于转移财产的不严格的贷款 ;(5)经协商转移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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