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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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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健全和完善股份公司机关的策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徐洁 《现代法学》2000,(1):106-111
现代股份公司机关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享公司权力并互相制约的一个有机体 ,如何合理安排三会的地位和权力的分配乃是研究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最高目标。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现状的基础上 ,主张借鉴外国公司立法的经验 ,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机关 ,适当弱化股东大会的权力 ,限制经理的权力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2.
曹艳芝  尹涛 《河北法学》2004,22(1):118-121
我国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力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监事会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遇到了四大障碍:股东大会名不副实、董事会权力膨胀、监事会缺乏实际上的独立地位、监事素质普遍较低等。充分发挥监事会的职能,必须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强化监事会的权力,提高监事会的独立地位,加强监事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3.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4.
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的关键。针对我国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及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完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重要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建立的关键。针对我国公司治理在股权结构、董事会制度及监事会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就完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健全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等重要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治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好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我国公司法人机关权力制衡机制的公司法完善   总被引:24,自引:1,他引:23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实现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立法虽然对公司内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其职权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暴露了法律适用中的若干不足。面对股东会的权力基础缺乏保障,董事的行为缺乏约束,监事会的监察权流于形式等问题,有必要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以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论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兼论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监事会是公司组织机构之一,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指监事会与另外两大组织机构(董事会和股东会)之间,通过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形成的独立地位,是监事会职权与义务的法律体现。明确监事会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完善的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基础,保证监事会独立法律地位是实现公司内部权力制衡,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的重要前提条件。本文仪就监事会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监事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略抒管见。一、问题的提出现代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经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公司立法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随着公司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各国公司…  相似文献   

8.
中国公司法在治理结构上高度模仿中国政治制度架构,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但在具体运行中监事会职权形同摆设,权力设置上又与独立董事、股东会权力有重叠。此架构下,公司组织机构间权力位阶不甚明了、甚至有所冲突,公司治理现状明显不利于公司发展。在完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时,可以借鉴韩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草案中对大股东监事选任权的限制规定,以处理相关权力之间的冲突;同时赋予监事会以随时检查权,从而为公司治理建立起良性制度架构。  相似文献   

9.
德国公司治理立法的最新进展及其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通过修订《德国股份法》第161条,在《德国股份法》上创立“遵循或解释原则”,使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德国公司治理法典》囊括了公司各组织体的治理规范。其创新之处在于:注重协调监事会与董事会的运作关系;注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新设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强化财务报告审计人的义务;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和董事的薪酬披露义务。《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实践启示我们,我国的公司立法应在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立足于现有模式,有效吸收具有普适性的优秀制度。  相似文献   

10.
黎瑞珊 《法制与经济》2008,(10):33-34,37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是指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之间分权制衡、相互依存的制度体系,是公司治理的运作核心。我国新、旧《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基本体现了这一原则。但从现实条件下的运作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的内部权力制衡机制的具体制度设计仍存在严重的缺陷。其主要表现为:㈠股东大会走向形式化;㈡董事会的组成与营运不适应其地位的要求,职权弱化;㈢经理职权膨胀,"内部人控制"走向失控:㈣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职能不到位。新《公司法》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做了相关的立法修订,但某些制度设计仍需进一步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在立法上达到真正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张玲 《中国律师》2000,(10):59-60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存在着条文过于原则化、模糊和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在股东会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的权力配置方面欠缺有效制约;在监事会作用的发挥方面无程序可循,易使监督流于形式。应修改公司法,以分权制衡为出发点,重构我国公司组织机构。  相似文献   

14.
曹益军 《行政与法》2005,(3):123-126
监事会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独立的监督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的独立董事制度与现有“二元模式”下的监事会存在兼容性,并能实现“功能性互补”,但其功能的发挥还需要立法上的完善和制度所需环境的培养。  相似文献   

15.
董事会秘书,尤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国外理论界向来被当作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沟通的"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人"。董事会秘书还是公司资本运作时的参与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在总体上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16.
高树  赖晖 《中国律师》2002,(12):31-32
董事作为有限公司常设机关董事会的成员,是公司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角色。以前,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和公司改制的侧重点偏移,人们普遍认识到董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而对作为其成员的单个董事之法律地位和作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这直接导致了公司实践中董事成员在选任上存在着相应的随意性,在角色承担上无所适从,在法律责任界定上模糊不清。特别是在法律责任的界定方面,有的明明是董事出了问题,最后却由公司一手承担。而有的明明是股东会或董事会出了问题,公司却采取“丢卒保帅”的做法,让一两个董事辞职…  相似文献   

17.
董事会秘书,尤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在因外理论界向来被当作为公司的"对外发言人";公司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系人";公司与新闻媒体沟通的"窗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协调人".董事会秘书还是公司资本运作时的参与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发挥着其不可或缺的作用.本文在总体上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的现状,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相似文献   

18.
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公司立法之初,监事会制度就被明确地写入1993年《公司法》。经过了十多年的风雨,这一制度如同虚设。而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一种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内部审计的外延,外部审计的有效协助。目前我国证监会期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文试对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存的局面加以分析,力求找出合理划分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分权制衡,解决两者职责重叠冲突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相似文献   

19.
21世纪初,围绕独立董事的引入引起了国内的大讨论。很多学者通过统计模型、实证分析等方式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并不是我国公司治理的“良药”,反对引入独立董事,极力主张应当保留监事会制度并将其不断加强完善。究其原因,是基于二者的监督职能的冲突是否会造成公司治理混乱的担忧。本文将从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各自的功能设计出发,探索二者的兼容性,这对于推进我国董事会改革与公司治理完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在充分认识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并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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