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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9 毫秒
1.
正经过媒体对王老吉一案的广泛报导,商标许可问题逐步引发各界关注。以往大家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商标许可仅仅是签署合同、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简单法律行为。实际上,从细节上分析和思考,简单的法律行为也容易出现问题,本文笔者将就商标许可个别法律问题的思考进行分享。商标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是商标权人享有的财产性权利,该权利  相似文献   

2.
如何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处理好数据价值收益的分配问题,已成为实现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目标激励相容的关键。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公平、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力量,应通过明确数据主体的收益权限及其实现方式,促成数据处理者和数据主体对数据要素价值的制度化共享,实现个人数据收益分配正义。个人数据的非排他性和弱竞争性特质为共享型数据财产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客体基础。此种共享型财产制度赋予个人非排他地支配和使用其数据以获取收益的权利,并依托以数据信托为代表的集体治理模式为个人行权提供支撑机制,以此破解数据要素与特定主体的排他绑定,实现不同主体对个人数据的“共同使用、共享收益”。  相似文献   

3.
通过分析海量数据信息服务商在现行法律下遭遇的著作权因境,从法定许可、授权成本、集体管理制度等不同角度阐述海量数据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困难,探讨解决方向,并就建立行业规范、法律改革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4.
任丹丽 《法学论坛》2023,(2):142-150
在数据要素市场中,不同类型数据的使用方式存在差异,不同主体对数据的权益需求和使用能力也不同,这是数据要素权利配置的基础问题。在数据权属尚未形成一致结论的现阶段,部分地方性文件开始尝试规定政务数据的权属,但是缺乏法律依据。政务数据上的著作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其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都受到较多公法上的约束,并以促进公共利益、完善数据治理和防范法律风险为价值目标。承认政务数据财产权的公益属性并将政府作品的著作权赋予政务主体,借鉴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实现政务数据开放许可协议的类型化和条款细化,能够发挥私法在保护私权、明晰权责和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贯穿于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等基本制度,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数据安全义务的规范体系由数据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个方面的法律组成,存在相应的适用顺序。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任何实施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个人都是数据处理者,负有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数据安全风险确定所采取的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重要数据的处理者还负有两项特殊的义务。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被第三人取得进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数据处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力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在构建数据财产权制度时,区分了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双重权利结构,提出了数据来源者权利保护的重要课题。数据来源者与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内容贡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两者形成共生、并存和互动的关系。数据确权的内容既包括确认数据处理者的权利,也应当包括确认数据来源者的权利。确定数据来源者权利的准则包括优先尊重人格权益、尊重在先权利、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促进数据的高效生产与有效利用。在数据处理者与数据来源者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数据来源者应当享有公平访问权、合理利用权、可携带权和自然人个人数据大规模处理拒绝权等权利。对数据财产权的确权主要是指对数据处理者的确权,作为数据来源者的自然人原则上不应当享有数据财产权。作为民事权利,数据来源者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情形下,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7.
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我国为“数据二十条”政策所规定,在欧盟则为《数据法(提案)》所规定。这一权利确立数据来源者对于其数据的知情同意、获取、复制、转移等权利,意图实现数据公平、数据市场流通和数据的互操作性。但数据来源者权利在正当性与可行性方面均存在困境。“数据二十条”在法律化过程中,应以现有成熟法律体系为基础。当数据来源者为个人时,应首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制度。当数据来源者为非个人主体时,应注重数据市场秩序公平,构建数据信任共享与汇聚数据市场,打造多样性的数据互联。如果未来法律引入数据来源者权利,这一权利应被视为一种程序性、非绝对性、举报建议性权利,法律可以利用这一权利促进数据来源者与数据持有者之间、不同数据贡献者之间的沟通治理,而非将其泛化为实体性、绝对性、可诉性权利。  相似文献   

8.
作为授权立法的一种特殊形式,立法权转授是指立法者将经由授权获得的立法权部分或者全部授予其他主体的行为。西方法治国家有“授权的权力不能再转授”之法谚,对立法权转授严格控制。禁止权力转授的理据在于,权力转授辜负了授权者的信任,有违职权法定原则。立法权的转授还会带来不同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的混乱,引发低位阶立法掏空高位阶立法的风险。我国《立法法》第12条确立的禁止立法权转授原则仅限于禁止国家立法权的转授,并不适用于其他层级的立法权转授以及法条授权立法的转授。立法权转授是我国法治实践中值得关注的一类现象,它已经对罪刑法定、税收法定和法律保留等形式合法性原则产生了不小的冲击。为将立法权转授纳入法治轨道,立法者应考虑扩大禁止立法权转授的适用范围,限制立法权转授的层级和方式,同时完善跨层级授权立法的制度通道,并将立法权转授纳入备案审查和法院附带审查的范围。  相似文献   

9.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一项基本的著作权制度,具有广泛的价值基础。数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授权面临一定的难题。对此,应当在遵循著作权制度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图书出版许可授权、报刊刊载许可授权和馆藏论文许可授权等方式寻求解决。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授权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使用,不能认为是合理使用,但具备法定许可使用的理论基础,可以视为法定许可。  相似文献   

10.
专利被许可使用权是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取得的。由于缺少法律的直接规定,这种基于合同取得的使用权不可能上升为一种类似于用益物权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债权。现行法律允许被许可人向侵权第三人提出侵权之诉不是基于被许可使用权,而是基于被许可人是许可范围内的利益享有者。由于我国直接将本应由专利权人授予给独占被许可人的诉权上升为专利法规定,这样反而使得一般许可下专利权人的诉权授予显得非常特殊。  相似文献   

11.
熊丙万 《中外法学》2023,(5):1145-1164
“数据二十条”在国家政策表达层面以“权利束”作为数据上诸种权益诉求的底层观察视角,以应对数据从产生伊始就面临的复杂利益共生和相互依存关系。但在法律学说与实定法表达层面,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聚焦各组数据生成与流通关系,从“权利人有权作用于权利对象的方式”等关键维度,对每一组数据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条块主张予以划界,将常见且正当的数据权利条块标准化为不同层次的权利模块,从而在立法层面实现规范表达。在信息来源主体之法定在先权利模块与数据处理主体之数据财产权利模块的二分基础上,可将后一模块细分为数据一般财产权模块与各类子财产权利模块。数据一般财产权是最先出现且最为完整的权利样态,包含了持有权能、使用权能和以经营为核心的处分权能;各数据子财产权利模块的样态取决于具体的数据流通模式。  相似文献   

12.
行政许可与个人自由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端洪 《法学研究》2004,26(5):25-35
在资源配置效益之外从个人自由的角度论证行政许可的本质 ,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解析许可和行政许可的法律意义 ,则行政许可就是通过行政程序创设个人自由或财产性权利的构成性事实。行政许可权的合理性与正当限度即在于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公共利益概念存在不确定性和“羊皮化”倾向 ,而对治理的实质理性的追求是不可靠的 ,应该注重程序制度的建设和程序权利的维护。  相似文献   

13.
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私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吉林  陈晋璋 《河北法学》2011,29(11):44-50
由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私法保护制度的缺失,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中权利主体制度、利益分配机制及利用限制制度缺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权应授予来源群体与代表性传承人。对外国主体开发利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遵循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对本国主体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采法定许可原则。保障利益分享的制度模式应采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法定义务,对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分配可以利用"第三部门"来实现。从对权利主体的权利及开发利用两个方面确立限制制度。  相似文献   

14.
周维栋 《法学》2023,(1):32-48
个人数据权利的宪法教义学证成建立在对宪法规范的体系化诠释基础上,既要通过“人格尊严”“人权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条款的体系勾连解释出新兴数据自决权,也要结合具体的权利条款导引出传统基本权利向数字世界的移植内容,最终统合在个人数据权利的框架秩序中。为了实现个人数据法益与社会数据法益的均衡发展,需要合理配置个人数据权利的体系结构。在配置模式上,“权利束”理论符合“一数多权”的功能优势,能够综合协调各方数据法益。数据自决权是数据权利束的“束点”,构成个人数据权利的价值内核。在体系构造上,将个人数据权利分为数据本体性权利与数据衍生性权利,可以凸显数字时代人的主体性地位与实现数据社会价值的整体性保护。保障个人数据权利是民主社会的基础与数字化健康发展的前提,在促进数据自由流动的同时,国家需要承担对个人数据权利的公法保护义务。  相似文献   

15.
黄镭 《法制与社会》2013,(4):239-240
个人数据商业化利用因为主流人格权观念而存在的理论障碍,法律制度保护也以及不完善,个人数据滥用的现象十分普遍。本文认为,个人数据的财产性属性应得到理论及实践认可,个人数据的商业化利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16.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简称“法定公共职能组织”),是中 国特有的立法术语,也是一个不确定法律概念,其具体的含义和范围并不清晰。其称谓和范围的混乱, 反映出我国行政组织结构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模糊性。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与公共企事业单位、行政机 关、一般法律授权组织之间呈现出复杂的关系。就组织功能和授权内容而言,法定公共职能组织作为 一种独立的行政主体,担负着完成剩余或新生公共任务的使命,虽然它们在行使行政处罚权、许可权、 强制权等时是片面的行政主体,但是它们作为组织法上的实体意义远远没有得到重视。我国宜在最小 意义上使用“公务”概念来界定公共事务管理组织的范围,并以此解构、建构和重构行政组织理论和制 度模式,推进政企、政事分开。  相似文献   

17.
个人数据具有聚合的必要性和复制的便捷性两个特点,其对塑造公司间交易、交易所交易和消费者合同三种数据交易模式具有重要影响。三种以合同为主体的交易模式存在信息成本高、执行成本高、提供与保护数据激励不足的市场失灵问题,为此,需要通过对数据实行产权化来弥补现行法律解决数据权益问题的困境,并解决相应的市场失灵难题。将个人数据产权配置于个人,通过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剖析,运用“权利束”理论进一步推导和分析出个人对数据产权的具体权利。借鉴英美法系权利相对性理念和场景化工具来推动个人数据的流动,以促进个人数据的保护和利用。  相似文献   

18.
《天津律师》2006,(1):63-63
日前,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著作权是绝对排他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侵害,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对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受让和使用行为,虽判令其停止侵权,但不应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正确认识著作权重复转让、授权与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彰显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之间的关系,探索建立著作权善意取得制度,以有效地解决权利变动中在先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20.
数据具有客观实在性、可确定性和作为劳动成果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独立的交易客体进入市场流通,设立财产权性质的数据权因而具有正当性。为数据生产与交易提供充分激励,维系围绕数据生产加工所形成的社会分工合作和按劳分配格局,亦需要法定权利的设置。综合来看,将数据权初始配置给数据生产者最为合适。原始取得的数据权应为一种总括性权利而非分散性的权利束。国家政策文件中列举的数据产权类型重在揭示经济生活中数据生产和利用的不同形态,其在法律属性上则为数据权或从数据权中派生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电子形态和传播特性以及数据利用的方式特点,对数据权内容较为贴切的区分是访问权、复制权、使用权和处分权,并以访问权为数据权的首要权项。相应地,数据侵权规范的构建宜以保护权利人对数据访问的控制为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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