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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的过程。利益协调机制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用来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系和有效发挥其功能与作用的方式、方法。因此,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其建立健全,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2.
利益衡平是法律监督主权在民的本质要求,是法律监督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监督应当注重利益衡平原则。在具体的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民生、公共利益与一般利益之间的分配平衡;注重人之生命、健康、精神权益与财产性权益之间的衡平调整;注重在普通罪过与恶意破坏公序良俗之间的制裁平衡。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还具有加强对弱者的倾向保护,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等功能。  相似文献   

3.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讨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乃是讨论物权法的规范类型以及不同类型物权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立法过程中,它涉及到立法者如何在一部成文法中妥善安置诸多价值判断结论的立法技术问题;在司法过程中,它涉及到裁判者如何发现并且转述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判断结论的司法技术问题。物权法着力协调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应,物权法上存在着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混合性规范、裁判规范以及纯粹裁判规范等诸多类型的法律规范。各类物权法律规范分别调整不同类型的利益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4.
法 正义 利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的价值、正义与利益的概念就当代中国法学来说,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是本世纪80年代从有些西方法学作品中引入的一个概念。从字面上讲,法的价值可以有不同的含义。第一,它指的是法促进哪些价值;第二,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第三,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从这一意义上讲,法的价值即指它的评价准则。美国法学家庞德(R·Pound)在其法理学作品中所讲的价值问题就是评价准则:在法律调整或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迭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  相似文献   

5.
法律价值:效力与功效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就一般意义而言,价值是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客体适应和满足主体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法律价值就是指法律对社会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即法律对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和意义。法律价值是一个具体的历史范畴,它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在阶级社会中,由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法律价值首先或主要表现在法对统治阶级的需要和利益的满足上。  相似文献   

6.
法价值是法的客体对于主体所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利益、秩序、和谐构成了法价值的主体,它们与法治之间有着密切的逻辑关系。利益是法治的逻辑起点,法治是利益均衡实现的最理性选择,利益均衡是秩序的前提条件,秩序是法治的最基本价值,和谐是法治的终极价值,是秩序的最高境界。  相似文献   

7.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最根本性职能自然是法律监督职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试点时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具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项原则性职能。至于其他的具体职能,则应在此基础上设置、调整和完善,进而构建科学合理、全面准确、统一协调的职能体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8.
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在矛盾中求协调,是宪政的重要功能和目标,也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利益价值法则。公民意识作为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和衡量标准。和谐社会不仅要以法律为基础,更要以具有法治精神的公民为基础。本文指出应通过宪政建设唤起公民的主体身份意识、权利意识、民主参与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而公民意识反过来又会促进宪政建设,以一种自觉性、集体性的的理性,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和监督宪政国家更好地促进。  相似文献   

9.
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多元化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对立又统一的复杂关系,要求知识产权法必须具备一个平衡机制来协调知识产权法中的基本矛盾,以实现立法宗旨,促进人类文明的蓬勃发展,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制度。  相似文献   

10.
谢静 《法制与社会》2012,(16):18-19
利益平衡论作为法理上的一个重要理论,对于解决法益之问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对于协调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促进经济的发展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二者在诸多方面也存在着冲突,如何利用利益平衡论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更好地实现不同法益之间的和谐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杨亚佳 《河北法学》2006,24(12):49-53
和谐社会应是以社会稳定为外部特征,以公平正义为内在精神,并具有健全的利益整合机制和矛盾处理机制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与法治社会相吻合.如果将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谐社会则是实现法治的结果.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治.法治的形式正义提供着社会秩序的制度框架;法治的实质正义塑造着和谐社会的内在精神;法治的利益整合机制和冲突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保障正义、促进和谐.  相似文献   

12.
以法治理性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审视和优化警察执法环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由秩序原则和民主法治精神构建警察执法和谐的关键所在。以自由秩序原则和民主法治精神构建警察执法和谐是法治理性的基本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警察执法和谐的真谛;体现法治理性的宽容精神是警察执法和谐的需要。警察执法和谐呼唤体现法治理性的积极守法精神。培养积极守法精神对于促进公民理性守法,警察理性执法,实现警察执法效益的最大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素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社会重在构建,必须努力探索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之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要抓住其构建的主题、主线和主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线;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旨。  相似文献   

14.
行政软权力具有同化顺从和非国家强制性的内在属性和品格,在运行过程中表现为行政协商与对话、行政正当程序和社会价值评价的内在协调与约束关系。基于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文化传统,形成西方法治国家司法主导与理性、自然法思想相契合的复合型的行政控权模式,还需要长期的法治发展与实践。不过,行政软权力内在的协调与约束关系,为构建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的,以程序主义法范式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法制、行政伦理法制和社会价值评价法制相结合的复合法律规制模式提供了可能。  相似文献   

15.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而法治社会最基本的理念就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价值基础,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也是法律调整的根本目标,是协调各种利益、处理各种矛盾的根本尺度。没有公平正义,社会主义便会失去灵魂的支撑,失去自身质的规定性;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没有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就会失去动力。因此,应将公平正义确立为和谐社会的基本法治理念。  相似文献   

16.
私主体权利本位论——民法论坛一新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章礼强 《政法论丛》2006,8(5):19-23
民法本位是民法的中心任务和价值标准。近、现代民法本位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本位,只是现代民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民法及中国现今民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本位。申明民法私主体权利本位,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不为本位的,这是由民法的私法性视角所决定的。唯有如此,民法作为私法的主干才可与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本位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  相似文献   

17.
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   总被引:42,自引:0,他引:42  
传统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通常处于失衡状态。行政法的失衡严重地制约着行政法公平与效率价值目标的全面实现 ,阻碍了行政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以及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惟此 ,平衡论者主张现代行政法应是平衡法。本文认为 ,行政法的平衡是指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 ,它主要通过围绕着行政法制约与激励机制而构建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 ,而这种制度体系的形成 ,必然要依赖于行政法主体的多方博弈。亦即 ,行政法的平衡是一种对策均衡  相似文献   

18.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党中央及时提出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标志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心理的总称,包括对法律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态度和评价、解释、对人们行为法律评价、法治观念等等。法律意识通过立法、执法、守法完善法律的内容,使传统社会的法变成和谐社会的法,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相对和谐的人际、群际、地区关系,形成相对和谐社会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谐是人与社会存在及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状态。中国传统文化以"和谐"为最高追求。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蕴涵着忠孝、诚信、贵和求安、关注生命、化解争端等内容丰富的和谐精神。通过对以"天人合一"、"贵和"、"以德配天"为原点的和谐思想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梳理,发现中国传统法的传承,均以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所追求的乃是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中国传统法中,和谐价值内涵是通过礼治、德治来体现的。中国传统法之和谐价值的基本体现就在于,既肯定冲突与不和的现实存在,又在不和中求和,在维护君主专制政权长治久安的前提下,整合一个个对立的矛盾关系,以天理、国法、人情的融合来定分止争,谨慎用刑,息讼止讼,分配社会资源,稳定社会秩序,值得我们关注和借鉴。  相似文献   

20.
胡光志 《现代法学》2007,29(2):9-17
人性是人基于生存与发展的天然的心理倾向。群体、组织、国家与法律是人性演化、冲突与调适的必然产物。在国家体制下,人性受到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抑制。民法以排斥国家权力的方法,在国家体制下开辟了人性解放的新天地;经济法则是在国家体制下民法第一次解放人性的基础上,为克服民法于人性解放方面的某些不足而构建起来的规则体系,是国家体制下人性的第二次解放与和谐调适。因此,尊重民法与经济法是明智政府达成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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