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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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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哈贝马斯将立法商谈分为公共领域的商谈和议会商谈,前者是一种大众化的商谈形式,而后者则是专业化与精英化的商谈.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公共领域商谈和议会商谈循环往复,形成合法之法.本文认为要构建我国的立法商谈体系,必须以先进的立法理念为前提,提高参与主体的商谈能力,并以商谈场域的形成为基本保障.  相似文献   

2.
荣志华 《法制与社会》2011,(14):220-221
法律商谈就是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在商谈原则的基础上,哈贝马斯赋予“权利”新的含义。  相似文献   

3.
法律商谈就是以论辩的方式而实施的论证过程,它把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不仅同论据的质量相连接,而且同论辩过程的结构相连接。法律商谈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律主体间法律言语行为交往的有效性。法律的合法性以及司法的合理性透过法律商谈之交往理性而实现,因此哈贝马斯的法律商谈理论,对于解决中国司法的有效性有可借鉴性意义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4.
商谈民主理论认为社会公众通过协商和对话参与决策能达致在公共问题上的共识并实现民主,同时强调社团等"商谈性配置"的关键作用。结社自由是"商谈性配置"发挥作用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其内涵反映了个人与社团实现该自由的具体方式和途径。我国目前在社团立法上存在着合法性与正当性方面的不足,因此,应当从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完善社团管理体制等方面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5.
本文通过指出并分析目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途径,主要从主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立法体制的对策:主体方面包括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明确代表责任制、人大代表专职化的可行性分析;程序方面包括设立提前送达程序、强化审议时利益表达机制、起草主体多样化等。  相似文献   

6.
我国地方人大立法与西方议会立法不同,基本上是抽象行为的立法,其立法听证的核心和灵魂在于论辩性。论辩性也是我国立法听证区别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传统的立法民主形式的主要特点。提高立法听证会论辩性要从听证议题的可辩性、双方陈述人的人数、陈述能力,以及陈述的时间、机会的对等性等方面来保障。  相似文献   

7.
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法律诠释学、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提出了更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司法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从而提出了商谈式司法的理念。就我国而言,与能动司法相比,商谈式司法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8.
徐向华 《法学》2007,(11):57-72
地方立法统一审议制度是我国土生土长的"专利"性立法程序制度。分析辽宁、上海和江西三地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作为",评估已实施的地方立法统一审议,结果表明,至少在作为研究对象的辽宁、上海和江西的法规样本范围之内,已实施的统一审议在实现其预设的两项法定功能:不当利益的扼制和法制统一的维护方面取得了一定功效。这个结论不仅有助于回应我国统一审议立法制度的存废之争,而且有益于该项制度的完善之辩。  相似文献   

9.
从中美比较的角度来看,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主要存在着规定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位阶不高、立法程序的种类较少、公众无立法动议权、法律规定不具体及公众参与程度低等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合理借鉴美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有益经验,就提高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层次和公众参与程度.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提出可资借鉴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北方法学》2018,(4):144-160
基于正当法律程序"公因式",以司法程序为参照,发现《立法法》提前参与制度与正当法律程序存在背离,表现为角色分化的程序构件磨损;立法官僚成为先入之见者,失去中立立场;交涉利益的两造和决定者身份模糊。可能的危害是,加深部门化倾向,消解程序功能,降低立法质量。提前参与制度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导权的异化、提案主体"理性经济人"现象、立法国家理性主义构建的路径依赖、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立法程序理论研究的薄弱等存在关联。其处于立法程序的关键环节,地位特殊,需要以之为切入点,对我国立法程序进行理性设计:将公开和辩论确定为审议原则,建立审议争点制度和"立""审"分离的立法运行机制,按照法官化的要求改造立法官僚,推动法律委员会提档升级。  相似文献   

11.
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语境、问题与方案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现代行政国家中行政权不断增长与行政程序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 ,指出了现代法治国家中行政程序对行政权行使理性化的重要功能。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行政程序发展的简要考察 ,文章强调 :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立法 ,是一个“政府再造”的契机。围绕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文章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制度基础、理论基础、以及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扼要归纳 ,这些归纳构成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在此基础上 ,文章结合《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 )的基本框架 ,对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立法模式、目标、结构、以及行政程序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指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语境 ,提出立法中的基本问题 ,并探讨可能的方案 ,从而引发对这些问题更多、更深入的关注  相似文献   

12.
在网络规制过程中,既要实现秩序与安全又要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以言论自由保护为视角观察我国网络规制立法存在的问题会发现,目前,在网络规制立法领域存在立法层级低、立法主体混乱以及立法程序欠缺民主要素等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规制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13.
挫折与修正:风险预防之下环境规制改革的进路选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杜辉 《现代法学》2015,(1):90-101
风险预防作为基础性原则正在主宰着法律体系的变革路向和精神维度,引导着环境规制从危险规制向风险规制转变。在环境规制实践中,风险预防存在纲领规定模式、规范裁量模式和制度规范模式三种适用类型。环境规制的格局正围绕着它们不断地调整、改进,但也在规制立法和规制实施层面呈现出阶段性挫折的一面。这种挫折的根源在于当前的环境风险规制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技术规范进路。对此,应借助商谈式程序进路对其进行修正和补充,确立以"规制立法+规制决策+规制商谈"为主轴的环境风险规制新范式。在风险预防之下,这种双重复合进路对我国的环境规制改革实践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刑法立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刑法立法解释是指在需要进一步明确刑法规范具体含义或者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刑法适用依据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程序对刑法作出的专门性解释文件;其形式专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特别标明解释刑法条文的规范性文件;其程序包括提出草案、拟定议案、审议和通过草案以及公布规范性立法解释文件;在当前我国国情之下,对于立法解释的存废问题,主张在肯定刑法立法解释合理性的前提下限制刑法立法解释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为了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了大量的改革方针政策。行政程序法是为制约行政权力而建立的,我国在行政程序立法上已经取得一定成果。面对日益加剧的国际竞争,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最终实现依法行政,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本文就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提出加强我国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新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16.
新事评点     
《江淮法治》2014,(7):5-5
宁夏回族自治区:首次举办立法论辩会职能部门起草——政府通过——人大审议,是人们熟知的立法程序。3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增设论辩环节。邀请专家学者对争议问题畅所欲言。针对宁东、农垦管区可否拥有规划组织编制权和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是否合理等争议较多的话题.为听取各方声音,自治区人大法制委首次邀请专家、学者、律师、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等各方代表,举行立法论辩会,由自治区法制办、建设厅4位公职人员组成正方,宁夏大学、宁夏医科大学3位教授和北京达成f银川)律师事务所1位律师组成反方,展开论辩。  相似文献   

17.
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部门利益倾向是多年来困扰立法工作者的一个重要和突出的问题。本文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揭示了地方立法中部门利益倾向的几种表现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防治对策,强调必须更好地坚持立法中的群众路线,拓宽法规草案的起草渠道,将立法决策同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选准立法的项目,改革法规审议制度,提高审议质量  相似文献   

18.
对行政裁量的规制一直是学术界的一个理论难题。理性裁量作为行政裁量规制的核心目标,内在地要求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合作治理。晚近西方兴起的商谈理论认为,通过以宪法为中心的商谈机制可以调整与修正传统行政裁量控制模式的系统性偏见,平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紧张关系,促进行政裁量的结构合理化,以实现理性裁量。在行政裁量领域,宪法商谈建制化既需要培养具有商谈能力的公民,又要求完善公民权利保障制度和建构灵活高效的商谈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和司法现状看,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如:法官庭前预断没有被排除,控、辩双方地位严重失衡,简易审判程序设计不够合理、案件繁简分流不畅,审前准备起不到明确争点、整理证据从而为庭审集中、高效地进行提供保障作用。现行职权主义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与控、辩式庭审方式之间存在着机制冲突是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所在。应当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提高公正和效率为审前准备程序改革的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模式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20.
李康宁 《法律科学》2010,(5):131-140
民事法律立法语言失范是指民事制定法的语言表述违反语言科学规律和相应规则,造成语法错误、语义分歧、逻辑失恰、分类混乱、风格失调、混合交叉等多种谬误。立法语言失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立法表达技术的轻视和立法程序设计的不足。立法语言失范降低了制定法的质量,给立法活动、司法实践、法学教育、普法工作带来现实的困难与危害,损害了制定法的庄严性和权威性,同时对语言科学的发展造成破坏。立法机关应当设立立法语言审查机构,清理失范的立法语言,为新法制定设计立法语言前置审查程序,在每一部法律草案提交审议前先行作出立法语言审查,保证提交审议的法律文本语言正确,能够充分表达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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