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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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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累犯处罚原则,经历了一个从“加重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变化过程。建国之初的一些单行刑事法规,对累犯规定应当加重处罚。1979年制定的刑法未规定加重处罚情节,对累犯只规定了“应当从重处罚”,1997年刑法修订时沿袭了这一规定。然而,笔者认为,作为犯罪人的一种类型,现实中的累犯所表现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较大的差异,从重处罚的原则与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的刑事责任是相适应的,但对于部分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的累犯来说,从重处罚原则所产生的威慑力及适用所产生的刑罚量…  相似文献   

2.
关于累犯和加重处罚原则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累犯和加重处罚原则的立法建议王军一、关于累犯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有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之分。一般累犯的犯罪对象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再犯期限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三年以内,再犯之罪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特殊累...  相似文献   

3.
数罪累犯作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在成立数罪的同时又成立部分或全部累犯。因刑法仅规定了数罪并罚原则及累犯从重处理原则,对数罪累犯及其处罚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操作的混乱。本文从数罪累犯的分类、数罪累犯的处罚及处罚的原因作了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4.
累犯,是人民法院量刑时经常遇到的量刑情节。对于如何认定累犯,法律己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并无争议。但是,如何把握累犯从重处罚的幅度,以及对累犯能否加重处罚,却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5.
《法学杂志》1987年第4期所载《论惯窃罪的认定》一文,(以下简称“认定”)对累犯和惯犯的处罚原则提出:“累犯属于加重处罚,惯犯属于从重处罚。”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1条明确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对加重处罚,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中才有规定,而且只限于两种情况,即:(1)劳改犯逃跑后又犯罪的:(2)劳教人员、劳改罪犯时检举人、被害人和有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干部、群众行凶报复的。对属于这两种情况的犯罪,也不是一律加重处罚,而是要根据其犯罪性质、  相似文献   

6.
现在许多中国法律史论著,对累犯加重几乎无一例外地被称为唐律明确规定了的法律原则。近阅《唐律疏议》等典章,深感此种提法多有牵强,难禁深究。何谓累犯?在现代刑法理论上,累犯就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而唐律中并没有规定累犯概念,当然更谈不上关于累犯的定义了。当然,唐律中没有累犯概  相似文献   

7.
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轶 《法商研究》2006,23(3):26-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过于粗疏,这已严重影响了其权威性和严肃性。我国累犯制度之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重构特别累犯制度,单位不是累犯的适格主体,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不构成累犯,对累犯可以适用假释,对累犯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相似文献   

9.
从司法解释上看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行为人肇事之后逃避法律追究.但是,行为人肇事之后由于处于恐惧等原因,大多都会以逃逸来逃避法律的追究,这是人性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所决定的,我们也可以说行为人逃避法律追究是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那么如此,司法解释的以逃避法律责任作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就存在问题.  相似文献   

10.
单位累犯刑事处罚的新界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单位累犯的刑事处罚是单位累犯问题的重要议题,它不仅关涉单位累犯立法目的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单位累犯立法的正当性。国内学界对此缺乏系统且深入的研究,更未形成真正的理论突破。立于“系统矛盾论”,对单位累犯应在系统性原则与互补性原则的协调中实现从重处罚。对单位自身的从重处罚可考虑“应然模式”与“实然模式”两种,而对累犯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从重处罚,则只按其作为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的主要元素,通过对累犯单位刑罚主体系统所受刑罚的整体趋重中实现。  相似文献   

11.
张爱艳 《政法论丛》2006,6(6):62-67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公民自由,是入罪禁止机能和出罪解释机能的统一。我国现行《刑法》第3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双向表述方式堵塞了去罪化的路径,应当修改为消极的表述形式。刑法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罪刑法定要求以严格解释和可预测原则作为刑法解释的限度。为了真正实现罪刑法定的司法化,刑法解释需要树立新的刑法理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立法解释并对刑事司法解释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3.
陈洪兵 《法学论坛》2012,(2):123-131
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4.
罪刑法定视野中的刑法合宪审查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梁根林 《法律科学》2004,22(1):19-30
刑法合宪审查是实现刑事法治、推进宪政进程的重要方面。刑法合宪审查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立足基点。现代罪刑法定原则不仅具有传统的法外入罪禁止机能 ,而且能够延伸出崭新的法内出罪正当化解释机能。我国 97刑法具有“中国特色”的罪刑法定原则扭曲了现代罪刑法定的价值旨趣 ,导致了我国刑法合宪审查的机能缺损。只有在真正确认已成国际共识话语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赋予其法外入罪禁止与出罪正当化解释双重机能 ,同时改革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才能建构有效的刑法合宪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15.
何邦武 《政法学刊》2005,22(3):44-46
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主义解释范式(大陆法系)和实质主义解释范式(英美法系)是两大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有着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将两种不同解释范式理解为是罪刑法定原则蕴涵的价值冲突的结果,实是一种误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一再受到质疑 ,甚至有人主张将社会危害性的概念逐出注释刑法学领域。在罪刑法定原则下 ,社会危害性概念固然暴露出一些缺陷 ,但是 ,承认社会危害性的地位 ,并不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破坏 ,相反 ,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成为保障人权、限制随意发动刑罚权的两道防线 ;因而 ,不应简单地将这一概念完全抛弃 ,而应重新科学地确定其地位 ,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相似文献   

17.
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5,23(4):38-48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18.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社会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许发民 《法律科学》2002,1(1):42-51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 ,当然离不了学者们的创构与证成 ,但是关键还在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一定意义上讲 ,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与社会的现实结构紧密相关。在中国 ,伴随着一元化社会结构的是源远流长的刑事类推制度 ,而随着市民社会的兴起和二元化社会结构的成长 ,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实现了立法化。  相似文献   

19.
李永升  张超 《时代法学》2012,10(3):23-28,49
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这一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如何进行处理更没有明确。本文基于这一背景,对中止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了认定。并且对于这一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认定。在这一过程中,将成立紧急避险的可能性予以排除,并且在处罚原则上排除了适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而认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田华 《河北法学》2004,22(2):38-41
罪刑法定原则是人权保障价值偏一的选择,是商品经济及国家与社会二元化发展的结果,它的贯彻实施需要一系列人权制度作保证,要在人们心目中树立起罪刑法定的观念,需要极力张扬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建立一系列人权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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