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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20,(2)
正"地方特色"在地方立法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其根本任务就是实现地方立法真正融入地方、解决地方问题。地方立法能否行得通、站得住、管上用,关键就在于"地方特色"。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而加强地方法治建设正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经之路。2015年《立法法》修改,明确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项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基于《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首次在宪法中明确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抵触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的存在归根于两点:一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中央和地方双层的积极性;二是涉及全国普遍性事务由中央立法,但是在实践中要靠地方予以具体化。这就要求地方在立法中要体现"地方特色",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充分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发挥地方特色。而实践中,"地方特色"是否在地方立法中充分体现,如果没有,其背后的诱因又是什么,这是在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四年后的当下需要考察和研究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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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到,2018年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时,探索"小切口"立法,不再分章节,内容简洁明确,便于理解和执行。"小切口"立法一经提出,便引发社会的关注。这一做法也为设区的市立法探索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启示。自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来,设区的市就面临着如何立法、如何立务实管用的法的问题。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立法权在设区的市得到了普遍行使,出台了一批切合地方实际的法规,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改革发展于法有据作出了积极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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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地方治理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将推动地方事权制度化,更将有力发挥立法在地方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普适性"的中央立法一般只对各领域作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地方则主要围绕"贯彻实施、配套补充、先行先试、自主创新"的定位与功能开展立法。根据立法法规定,处于立法体制中较低位阶的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则在城乡建设与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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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立法法修改一个引人关注的重要内容就是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将立法权扩展到全国284个设区的市,并明确了立法的权限和范围。"权"有了,但"有权"却不能"任性"。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既定的制度,受到应有的约束,这样才能保证权力有效运行。地方立法权,特别是对新增加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而言,是一项新生事物,这就要求初行使立法权的市要坚持立法原则,守住维护法制统一的底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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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地方立法权从原先较大的市下放到设区的市,设区的市成为一个独立的立法层级。新的《立法法》赋予其立法权给设区的市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自2015年至今,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已4年多,在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文章将以山东省设区的市为例,通过统计山东省4年多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数量,分析研究山东省设区的市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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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是实现地方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立法法改进了立法权结构配置,一方面扩大了地方立法权主体,赋予所有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另一方面限缩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将立法事项范围限制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领域。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和地方立法实践来看,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事项范围及其相关理论也在不断发展,并面临新的问题和任务。一、地方立法体制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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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自2015年《立法法》修改至今,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经过四年的探索,已进入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期。四年来,地方立法的爆发式增长为地方治理提供了大量的法规依据,提升了地方治理的法治化水平。但同时,追求立法数量的主观愿望和立法能力不足的客观矛盾,也使得一些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呈现出许多相似的短板。本文选取安徽省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为研究样本,通过微观分析,探寻文本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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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7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城镇常住人口79298万人,乡村常住人口58973万人,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城镇化率)为57.35%。城镇化过程中违法建设问题非常突出,其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强制拆除难,已引起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后,通过地方立法治理违法建设问题是一条新的路径。本文对设区的市违法建设查处地方立法进行比较,供地方立法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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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研究》2020,(7)
正众所周知,地方立法发轫于1979年,当年出台的地方组织法,明确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地方立法自此成为一项国家制度设计。拓展于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迈入主体更多元、层级更丰富的新阶段。经四十余年发展,地方立法已成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力量,是省(市、区)、设区的市、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宪制权力,更是衡量地方人大工作水平和实效的直观标尺。每个地方立法主体都无比重视立法,这推动了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的提升,但也带来了唯立法而立法的问题,比如简单套比上位法,凡有国家法律就想立一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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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7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焦作成为首批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之一。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于推进焦作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开启了焦作民主法治建设的新篇章。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焦作市人大常委会牢记使命,勇于担当,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相似文献